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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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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利率(deposit interest rate )

目錄

什麼是存款利率

  存款利率是指客戶按照約定條件存入銀行帳戶的貨幣,一定時間內利息額同貸出金額即本金利率。有活期利率和定期利率之分,有年/月/日利率之分。

  存款利率,是計算存款利息的標準。是指一定時期內利息的數額與存款金額的比率,亦稱存款利息率。

  存款利率是銀行吸收存款的一個經濟杠桿,也是影響銀行成本的一個重要因素。中國的存款利率是國家根據客觀經濟條件、貨幣流通及市場物資供求等情況,並兼顧各方利益,有計劃地確定的。

  2015年10月23日,中國人民銀行公佈降息降準的同時明確,不再對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等設置存款利率上限,至此利率管制基本取消,利率市場化改革進入了新階段。

  2021年6月21日,部分銀行將根據利率管理要求下調兩年期及三年期大額存單產品利率。

  2022年4月26日電,近日,建行工行中行2年期、3年期普通定期存款利率普遍下調10個基點。其中,三家銀行的2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均下調至2.5%。工行、建行3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下調至3.15%;中行起存金額在2萬元以上的3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下調至3.15%,2萬元以下下調至3.05%。此外,農行雖然暫未調整普通定期存款利率,但該行利率保持同業較低水平,2年期存款利率為2.25%,3年期為2.75%。

存款利率的分類

  活期存款利率按結息日掛牌公告的利率計息,遇利率調整不分段,未到結息日清戶者,按清戶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計算至清戶前一天止。單位活期存款按季結息,每季末20日為結息日。由於活期存款利率低,流動金額大,因而是各家銀行重點開發的負債產品;通常可與資產業務中間業務(如代收、代付款)等共同組合營銷。

  定期存款利率是在原定存期內遇利率調整,不論調高或調低,均按存單開戶日所定利率計付利息,不分段計息;全部提前支取和部分提前支取的部分,均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利率計息,未提前支取的部分,仍按原存單所定利率計付利息

存款利息的計算 [1]

利息計算的一般規定

  (一)計息範圍 商業銀行吸收存款人資金。除財政性預算記憶體款以及有特殊規定的款項不計利息外。應按規定支付利息。會計部門應按結息期和計算方法。準確地計算利息。對於應付而未付的存款利息按權責發生制進行核算。

  (二)計息時間

  存期是存款的時間。一般說存期“算頭不算尾”。也就是存入日計算利息。支取日不計算利息。其計算方法是從存人日算至支取的前1日為止。

  具體計算利息時,對定期存款與活期存款的存期計算有所不同。

  定期存款計算利息時。按照存期“算頭不算尾”的方法。從存入日算至支取的前一日為止。存期一般按對年,對月計算。對年按360天。對月按30天。

  單位活期存款除非清戶,一般均連續不間斷發生存取款業務。因此。活期存款利息一般採取定期結息的做法。即按季結計利息。具體方法是採用餘額表或乙種賬計算計息積數。對活期存款的存期也就按照實際天數計算。所謂實際天數就是按照日曆天數。大月按31天計算。小月按30天計算。平月按28天(或29天)計算。

  個人儲蓄的活期存款按季度計算利息。每季末月20日為結息,從上季末月21日至本季末月20日。

  單位和個人的定期存款其利息的計算。根據存期的檔次。於存款到期日,利隨本清。單位存款利息不需要交納利息稅。個人儲蓄存款利息需要交納20%的利息稅。

  (三)利息計算公式

    利息=本金(存款金額)×存期X利率

  本金元位起息。元位以下不計息。計算的利息保留到分位。分位以下四捨五入。利率是指一定存款的利息與存款本金的比率。利率由國務院授權中國人民銀行制定與公佈,各金融機構執行。

  利率表示: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在運用利率時應註意相互關係:

  年利率÷12=月利率,月利率÷30=日利率

單位存款利息的核算

  (一)單位活期存款利息的核算

  由於活期存款存取頻繁,存款餘額經常發生變動。因此,銀行在實際工作中通常採用累計日積數法計息。累計日積數是各存款賬戶每日最後餘額的逐日累計數。計算公式為:

  1.餘額表計息。採用該方法計息。銀行會計部門每日營業終了。將各計息分戶賬的最後餘額按戶抄列在積息餘額表內(當日餘額未變動的,照抄上日餘額)。如遇錯賬沖正。應在餘額表的“應加積數”,“應減積數”欄內調整計息積數。結息日。逐戶將全季的累計積數乘以日利率。即得出各戶應計利息數。其計算公式為:

  利息=累計應計息日積數×(月利率÷30)

  【例1】某公司3月21日1至6月20日活期存款賬戶累計積數為1800000元。由於錯賬沖正應加積數90000元。累計應計息積數1890000元。月利率0.3‰。

  利息=1890000×(0.3%÷30)=18.9(元)

  借:利息支出                    18.9

    貸:吸收存款——活期存款——××單位活期存款戶   18.9

  2.賬頁計息。採用乙種賬結計利息的。存款賬戶使用帶積數的乙種賬。當存款人存款賬戶發生資金收付後。按前一次最後餘額乘以該餘額的實存天數計算出積數。記人賬頁的“日數”和“積數”欄內。如更換賬頁。應將累計積數過人新賬頁第一行內。待結息日營業終了。加計本結息期內的累計天數和累計積數。以積數乘以日利率+即可得出應付利息數。計算方法與會計分錄同上。

  (二)單位定期存款利息計算

  單位定期存款的利息計算採取利隨本清的辦法。即在存款到期日支取本金的同時一併計付利息。

  【例2】某單位存人銀行定期存款900000元定期1年。年利率為2.25%。3月20日到期。該單位於4月6日來行支取。支取日活期存款年利率為0.72%。其利息計算如下:


  到期利息=900000×1×2.25%=20250(元)

  逾期利息=900000×17×(0.72%÷360)=306(元)

  借:利息支出 23922

    貸:吸收存款——定期存款——××單位定期存款戶 23922

儲蓄存款利息的算核

  (一)活期儲蓄存款利息的核算

  按規定活期儲蓄存款按季結息。銀行按當日活期儲蓄存款掛牌利率結計利息。每季末月20日為結息日。從上季末月21日至本季末月20日。未到結息日清戶的。利息按清戶日活期儲蓄利率計算,算至清戶日前一目為止。

  活期儲蓄存款利息計算方法採用計息積數查算表法,按儲戶每次存取發生額。隨時查出計息積數。結出積數餘額。結息日或清戶日。以積數餘額乘以當13活期儲蓄存款利率。並按國家規定稅率代扣利息所得稅後。即為儲戶應得利息。

  (二)定期儲蓄存款利息的核算

  1.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利息的計算。根據《儲蓄管理條例》的規定。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在原定存期內的利息。一律按存入日銀行掛牌公告的利率計付利息。存期內遇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未到期。儲戶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13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其餘部分到期時。按原存入日掛牌公告的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過期支取的。除約定自動轉存的以外。其超過原定存期的部分。按支取日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應付利息計算公式如下:

  應付利息=本金×存期×利率

  實付利息=應稅利息×(1一稅率)

  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計息舉例:

  【例3】]儲戶孫力2001年6月10日存人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40000元。定期一年。年利率為2.25%。該檔利率2002年2月21日調至1.99%。該儲戶2002年6月10日到期支取。

  應付利息=40000×2.25%=900(元)

  代扣利息稅=900×20%=180(元)

  實付利息=900—180=720(元)

  借:利息支出                       900

    貸:吸收存款——定期儲蓄存款 720

      應交稅費——利息稅 180

  借:吸收存款——定期儲蓄存款 40720

    貸:庫存現金 40720

  2.零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利息的計算。零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按約定存期到期支取的計息。根據不同情況。可以採用不同的計算方法。在實際工作中。常用的計算方法有固定基數法.月積數法和Et積數法三種。

  固定基數法是指事先算出每元存款利息基數,到期乘以存款餘額的計息方法,這種方法適用於存款逐月全存,到期支取的計息。計算公式為:每元存款利息基數=(14存款月數)÷2×月利率

  【例4】儲戶周伍於2004年9月18日來銀行辦理零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月存500元。存期1年。利率為1.425‰,於次年9月18日支取。

  每元存款利息基數=(1+12)÷2×1.425‰=0.009(元)

  應付利息=6000×0.009=54(元)

  扣除利息所得稅=54×20%=10.8(元)實付利息=54-10.08=43.2(元)

  有關3年、5年期存款也可以按各檔次利率,參照上述公式算出基數,乘以存款餘額,計算應付利息。

  月積數法是適用於存款已到期,但有漏存月份情況下的計算利息的方法。將零存整取儲蓄存款分戶賬的每月存款餘額乘以所存月數,就是月積數。到期支取時,按月積數+之相乘以同檔月利率,即為應付利息數。

  日積數法,即儲戶每次來存款時,根據存人發生額乘以業務發生日至存款到期日的天數(算頭不算尾),取得計息積數。按“存加取減”的原則,結出積數餘額。到期日。以積數餘額乘以存入日約定利率即為應付利息數。如儲戶提前支取。則按“存加取減”的原則,從積數餘額中扣除未存滿約定存期所產生的積數(即提前支取金額乘以提前支取日算至到期日的天數),結出計息積數,乘以支取日銀行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即為應付利息數。

  過期支取的應付利息為到期息與過期息之和。到期息按正常規定計算,過期息則按最後餘額與過期月數及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提前支取可比照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的計息辦法計算利息,不滿整月的零頭天數不計利息。

  3.存本取息定期儲蓄存款利息的計算。存本取息每次支取的利息數可按如下公式計算:

  每次支取利息數=(本金×存款月數×月利率)÷支取利息次數

  【例5】儲戶鄭旺於2006年6月10日存入本金100000元。存期1年,月利率為1.65‰,每3個月支取利息一次。

  每次支取利息數=(100000×12×1.65‰)÷4=495(元)

  扣除利息所得稅=495×20%=99(元)

  實付利息=495—99=396(元)

  4.整存零取定期儲蓄存款利息的核算。在這種儲蓄存款方式下,到期計息可採用本金平均數法和月積數法。本金平均數法計息公式為:到期應付利息=(全部本金+每次支取本金額)÷2×存期X利率

  【例6】儲戶趙力一次存本金30000元。一年期,每月支取一次2500元。月利率為1.65‰,最後一次支取日期為到期日。連同利息一併支取。

  到期應付利息=(30000+2500)÷2×12×1.65‰=321.75(元)

  代扣利息稅=321.75×20%=64.35(元)

  實付利息=321.75—64.35=257.40(元)

  儲戶在存期內若要求部分提前支取。可提前支取1~2次。但必須在以後月份內停取1~2次。剩餘款項的支取日按原定日期不變。如果提前支取全部餘額。則根據實存金額及實存日期。按規定的活期儲蓄利率計息;過期支取,可比照零存整取儲蓄存款原則辦理。

  (三)定活兩便儲蓄存款利息的計算

  定活兩便儲蓄存款的利息,根據實際存期同檔的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利率,按一定的折扣計算。不滿規定存期的按活期利率計算。具體規定為:存期不滿3個月的,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利率計算;存期3個月以上(含3個月)不滿半年的,整個存期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整存整取3個月定期儲蓄利率打6折計息;存期半年以上(含半年)不滿1年的,整個存期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整存整取半年定期儲蓄利率打6折計息;存期在1年以上的(含1年),無論存期多長。整個存期一律按支取日整存整取1年期定期儲蓄利率打6折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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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王允平,關新紅,李曉梅編著.金融企業會計學 新版.經濟科學出版社,2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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