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合作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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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合作金融是人們在農村經濟與社會活動中,為改善生產和生活條件.獲取融資服務,按照自願人股、民主管理、互助互利的原則組織起來的一種信用活動形式。它既是我國台作經濟的有機組成部分,又是我國金融體系的重要一環。[1]
農村合作金融發展的必要性[1]
1.規範和發展農村合作金融是我國農村經濟和農業發展的需要。其主要體現在:
(1)確保農村資金支持農村各產業特別是農業的發展。由於國有銀行逐步商業化,農村的資金以儲蓄形式吸收於農村,而以信貸的形式投放於城市.這是商業銀行追求利潤最大化經營原則所使然。農村合作金融在主要為社員服務的宗旨下,把吸收的大部分資金投放給社員,使農村資金主要用於農村經濟的發展。
(2)推動農村合作事業的發展。農村合作金融不僅具有引導小生產進入市場的功能,而且通過對農業相關產業的支持,把農村經濟引向產業化、集約化、現代化的快速軌道。
(3)有利於增加農民收入。實踐證明,農業產業化可以減少農民生產經營環節,穩定和增加農民收入,通過扶持農業產業化發展,可以更快提高農民收入水平。
2.農村台作金融的存在和發展,是市場進一步發展的需要。農村合作金融通過層層合作變小資本為大資本,變小生產為大生產,並且市場經濟越發展,合作的層次也越高,規模也就越大,通過合作,將小生產和大生產結合起來,促進市場經濟持續、穩定發展。
3.在我國現階段,農村合作金融是金融體系中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在各種金融組織中,能提供短期融資服務的金融組織有政策性組織和商業銀行,但它們無法取代合作金融的短期信貸功能。因為: (1)政策性銀行雖然也是為支持經濟平衡發展而運作,但它主要著眼於巨集觀方面,扶持的是全地區乃至全國的重要事業,很少具體到單戶農業經營者。(2)商業銀行從市場原則出發,要求借款人有較高的經濟實力和效益,不是低層次市場主體所能達到。另外,商業銀行不能滿足分散、零星客戶的小額臨時資金需要。合作金融的建立目的正是為瞭解決政策性銀行和商業銀行所不能及或不好辦的農戶生產經營資金問題。
我國農業合作金融的現狀[1]
自建國初期的農村信用合作社發展至今,我國農村合作金融體系已具有一定的規模。農村合作金融組織主要有:農村信用合作社、農村合作銀行、農村合作基金會。據不完全統計截止1998年底,我國農村信用社有5萬多家,其中存款餘額及貸款餘額分別達9453.3億元、7165.7億元;全國已有2萬多個鄉鎮及近4萬個村建了農村合作基金會,共擁有可融通資金約1000億元。但是,由於目前我國正處在經濟體制轉軌時期,新舊體制的摩擦,歷史遺留問題等因素的影響,農村合作金融組織無論在體制上,還是經營機制上都存在不少問題。
(一)農村合作金融體系的合作性功能尚不能滿足我國農村經濟的發展
縱觀我國農村金融體系,在政策性功能、商業性功能和合作性功能三者中,最缺乏的是合作性功能。我國目前的農村金融組織的資金規模遠遠不能滿足農戶和鄉鎮企業的發展需要,農村內部融資組織的資金量達不到農村金融資金的十分之一。此外,隨著城市經濟和農業以外行業中盈利機會的增加,以及貸款利率水平的變動,越來越多的資金正流出農村和農業,流向城市和非農產業。
由於缺乏整體規劃與協調,在農村合作金融內部出現了分工不明。層次不清的現象,導致農村金融內部功能衝突,嚴重製約了農村合作金融的發展。
國家對農村合作信用社的優惠政策沒有落實。農村信用社作為合作金融組織,本應享受國家的優惠政策。從發展農業,保護農民利益出發,國家也應給予農村合作信用社一定的支持。但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要求其上繳l3%的存款準備金,對農村合作信用社恢復征收營業稅和集體企業所得稅。農村合作信用社完全與商業銀行在同一起跑線上競爭,在規模、資金實力落後的情況下,顯然很不利於農村合作信用社的發展。
(三)農村合作基金會等其它形式的農村內部融資組織很不規範
80年代初期,在農村應運而生了一些金融合作互助性質的準金融機構,如農村合作基金會(以下簡稱農金會)、互助儲金會、資金互助會等。其中,農金會是一種主要的金融組織形式,它把集體資金管理與資金融通合為一體,是行政管理與經濟手段相結合,並依附於農村經營管理部門的自我服務組織。在組織農村閑散資金、緩解鄉鎮企業與農業發展中臨時性資金短缺的矛盾等方面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在發展過程中也存在一些明顯的問題。具體表現在:
1.官辦色彩過於濃厚,政銀不分現象嚴重。不少地方的農金會是由當地鄉鎮行政機關審批,鄉長、鎮長在農金會兼職。鄉鎮政府行政干預金融機構活動現象嚴重。
2經營不規範。從各種調研資料反饋回來的信息可知,目前許多農金會普通存在高息攬存,盲目信貸現象。表現為其掛牌存款利率高於國家中央銀行規定的法定利率;其信貸對象主要是從事非農產業的客戶,特別主要是鄉村的一些“暴發戶 ;貸款過程中吃“回扣”現象嚴重。
3.貸款責任制不健全。規範的貸款制要求主要是發放財產抵押貸款,不能發放信用貸款,而且必須審貸分離,實行貸款全程監管,但許多農金會做不到這一點,金融腐敗現象層出不窮。
發展我國農村合作金融的對策[1]
(一)國家應給予農村合作金融以政策保護和支持
在政府與合作金融發展的關係問題上,我國合作金融發展曲折的教訓表明,一旦離開國家的監管和扶持,合作金融組織就會脫離正常軌道。因此,我國應對合作金融的發展加大保護和支持力度。(1)使其得到廣闊的發展空間。對農村合作金融進行積極宣傳,使人們對其有一個正確的認識和瞭解。(2)根據我國農村合作金融的特點及其內在規律,借鑒國外有益經驗,確保其按正常軌道穩健運行。(3)提供各種優惠服務,借貸機構及財政機構給予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一定的支持。
(二)按合作制原則規範農村合作信用社
1.規範農村合作信用社的股權設置。股權設置應由經濟發展的水平決定,適應經濟運行的特點。我國農村經濟改革以來,不僅家庭經營的規模和形式有了顯著變化,而且出現了大量的鄉鎮企業和各種經濟聯合體,經濟成份發生了較大的變化。信用社要真正體現出合作制原則,辦成真正合作金融組織,就要適應這一變化,對股權結構進行相應調整,完善股權結構,更好地支持農村經濟的發展。
2.規範農村合作信用社的民主管理。合作金融的基礎是民主管理,這是區別於其它金融組織的一個重要特征。
3.規範農村合作信用社的服務方向。信用社作為合作金融組織,其宗旨是為社員服務。在貸款服務上,通過規範,使人股社員的貸款在信用社全部貸款中的比重達50%以上,併在兩方面體現對社員傾斜,一是社員貸款優先權;二是社員貸款的利率優惠。
4.規範財務分配。合作金融組織的盈利優先用於積累是台作企業的基本要求,在保證積累的前提下,利潤適當還給社員。
(三)要正確處理好農村合作金融組織與地方行政領導的關係
首先,地方政府要支持農村合作金融組織的發展,但不能夠對農村合作金融組織進行行政命令式的干預,特別是不能把農村合作金融組織吸納的錢當作地方財政的“小金庫”而任意調用、挪用甚至揮霍。其次,地方政府要積極協助和配合地方金融監管機構,加強對農村合作金融組織的監管。特別是要認真貫徹執行農業部頒發的《關於加強農村合作基金會規範化、制度化建設若幹問題的通知》。
(四)建立合作金融組織體系
在規範農信社的基礎上,要促進整個農村合作金融行業的發展,加強行業自律和協調,可以成立各級聯合組織——地區農村合作金融協會及全國農村合作金融協會。合作金融組織體系的建立是一個漸進過程。首先,要在一定的時間內逐漸建立和完善基層合作金融組織。其次,考慮成立全國性的合作金融協會。
(五)農村合作金融的發展趨勢
合作銀行是合作金融的一種高級經營管理方式,相對於農村合作基金會和農村合作信用社,正在試點中的農村合作銀行是農村合作金融的高層次組織。組建後的農村合作銀行的發展方向如何,將代表農村合作金融組織的發展趨勢。
西方國家合作銀行的發展現狀表明,合作銀行實際已發展成了商業銀行,其業務開始突破了原來的限制而廣泛擴展到社員之外,業務範圍和一般的商業銀行沒有本質界限。這主要是由兩個因素決定的:第一, 工業化和城市的高度發展。隨著西方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農業在國民經濟中所占的份額已經大幅度下降,農村人口減少,農業對資金的需求相對縮小。因此,合作銀行有大量剩餘資金投向商業性經營。第二,資金供求關係的變化。隨著資本主義經濟的高度發展,西方國家資金供不應求的局面已為資本過剩所代替。商業銀行的過剩資金為了尋求出路,也開始廣泛地對小生產者及個體工商戶提供融資服務。這樣,商業銀行和合作銀行在業務上形成了普遍的交叉關係.合作銀行與商業銀行的界線開始模糊起來,從而使合作銀行慢慢演變成商業銀行。
我國的經濟尚屬資源短缺型經濟,農村資金供不應求的狀況依然尖銳,認為我國合作銀行是商業銀行的觀點為時過早。我國農業人口多,農業和農村經濟對資金的需求非常巨大,這些客觀因素決定了我國合作銀行目前還不能走商業化的發展道路,我們只能按照真正意義上的合作金融組織來規範和建設我國的農村合作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