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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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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企業所得稅(collective-owned enterprise income tax/commercial business tax)

目錄

集體企業所得稅

  集體企業所得稅是國家對從事工業、商業、建築安裝業、交通運輸業服務業和其他行業的集體所有制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種稅。

  集體企業所得稅是國家參與集體企業利潤分配的主要手段。通過對集體企業征收所得稅,可以合理調節收入水平,有利於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之間的分配關係,有利於貫徹合理負擔的原則,平衡集體企業之間以及集體企業與其他各種經濟成分的企業之間的稅收負擔。這樣可以使各類企業在大致相同的稅收負擔條件下開展競爭,有利於引導集體企業按照國家的計劃和方針政策進行生產經營,端正經營方向,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同時也有利於加強國家對集體企業的監督管理,促進集體企業加強內部管理,提高經濟效益。

我國集體企業所得稅稅改歷程

  集體企業所得稅是由原工商所得稅演變而來的。

  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公佈的《工商業稅暫行條例》包括營業稅和所得稅兩部分,規定除國營企業外,所有的工商企業的所得都應繳納所得稅。當時所得稅的納稅人主要是私營企業和城鄉個體工商業戶,集體企業所占比重很小。為了貫徹國家對資本主義工商業利用、限制、改造的方針,所得稅實行21 級全額累進稅率,最低一級全年所得額未滿300元的,稅率為5%,最高一級全年所得額在1萬元以上的,稅率為30%。對各種形式的集體企業,本著區別對待的原則,在執行統一所得稅率的基礎上,給予適當減免稅優惠。

  1958年工商稅制改革,把工商業稅中的營業稅部分與商品流通稅貨物稅印花稅合併為工商統一稅,保留了原工商業稅中的所得稅。所得稅成為一個單獨的稅種,稱“工商所得稅”。因為對私營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基本完成,城鄉個體工商業戶也大部分組織起來,所以集體企業成為主要納稅人。

  1963年,國務院頒佈了《關於調整工商所得稅負擔和改進征收辦法的試行規定》,根據“個體經濟要重於集體經濟,合作商店要重於手工業合作社、交通運輸合作社及其他集體經濟,集體經濟負擔要大體平衡”的原則,調整了所得稅率。對手工業合作社、交通運輸合作社實行8級超額累進稅率;對合作商店行實9級超額累進稅率,並對全年所得額超過5萬元以上的部分,加成征收1~4成;對基層供銷社實行39%的比例稅率;對個體工商業戶實行14級全額累進稅率,並對全年所得額超過1800元以上的,加成征收1~4成。

  1984年國營企業實行第二步“利改稅”後,根據集體企業的發展情況和經濟體制改革的要求,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集體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國務院於1985年4月11日頒佈,從1985年度起實施。集體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包括從事工業、商業、服務業、建築安裝業、交通運輸業、金融業以及其他行業的集體企業,同時,該稅納稅人應是獨立核算的集體企業。

  1994年稅制改革時,取消按企業所有制形式設置所得稅的辦法,將集體企業所得稅與國營企業所得稅私營企業所得稅合併,統一征收內資企業所得稅

集體企業所得稅的徵稅對象

  集體企業所得稅的徵稅對象是集體企業的應稅所得額,即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國家允許在所得稅前列支的稅金營業外支出後的餘額。集體企業所得稅不分行業和企業規模實行統一的8級超額累進稅率,最低一級年所得額1000元以下的部分,稅率為10%;最高一級,年所得額20萬元以上的部分,稅率為 55%。這套稅率與國營小型企業的所得稅率是相同的。為了照顧集體企業在生產經營中存在的困難,以及根據國家政策扶持某些集體企業發展,稅法中還規定了減免稅條款。

集體企業所得稅征收方法

  集體企業所得稅實行“按年計徵、按季或按月預繳、年終彙算清繳、多退少補”的征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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