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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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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Commodity tax)

目錄

貨物稅概述

  貨物稅以列舉貨物為徵稅對象的一種流轉稅

我國的貨物稅

  中國對物徵稅的歷史悠久。早在西周時期,齊、晉、宋等諸侯國就選定某些山林、園池、水澤出產品征收山澤稅,可以說是對物徵稅的開端。到西漢時期,對物徵稅已形成制度。以後各代對物徵稅的制度不僅相沿下來,而且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徵稅範圍還有所擴大,徵稅辦法也漸趨規範。

  1950年1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公佈《貨物稅暫行條例》併在全國統一實施。當時,在全國範圍內統一了徵稅範圍,統一了各項應稅貨物適用的稅率,也統一了計稅方法和征收管理辦法。當時的貨物稅分10類51個項目,1136個細目。稅率採取差別比例稅率。奢侈品、高檔消費品的稅率最高,為80%~120%;生活必需品、生產資料稅率最低,為3%~5%。後來,為了協調公私關係,促進生產的恢復和發展,國家對稅收及時進行了調整。這個期間的貨物稅主要是調減稅目,降低稅率。稅目由原來的1136個品目減併為358個,稅率減少為13種。這次調整,在鞏固財政收入和生產恢復與發展兩個方面都起到了應有的作用。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國家對《貨物稅暫行條例》作了相應的修正。財政部於1950年12月21日公佈了《貨物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從此,貨物稅征收制度步入了規範。經過3年的國民經濟恢復,經濟日見繁榮,稅收卻相對下降。為此,國家提出在保證稅收、簡化手續的原則下,修正稅制。

  經財政經濟委員會報請政務院第164次政務會議核准,於1952年12月31日發出了《關於稅制若幹修正及實行日期的通告》,自1953年1月1日起實行。這次稅制修正,關於貨物稅的主要變化是:

  (1)產制應稅貨物的廠商,原來應納的營業稅及營業稅附加,以及發貨票應納的印花稅均併入貨物稅內繳納。

  (2)調整稅目稅率

  (3)應稅貨物一律按國營公司批發牌價核稅。

  (4)修訂貨物完稅價格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改價外稅價內稅,並相應調整了稅率。

  (5)將貨物稅一部分重點品目改徵商品流通稅。貨物稅的修正在總體上增加了稅負,約為15.88% ,引起了物價波動。1958年9月稅制改革,貨物稅與營業稅、商品流通稅、印花稅簡化合併為工商統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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