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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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是指在滿足一定條件下的非流動資產應該被劃分為持有待售的情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非流動資產應當劃分為持有待售:
(1)企業已經就處置該非流動資產作出決議;
(2)企業已經與受讓方簽訂了不可撤銷的轉讓協議;
(3)該項轉讓將在一年內完成。
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的構成
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包括單項資產和處置組:
處置組是指作為整體出售或其他方式一併處置的一組資產,如果處置組是一個資產組,並且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的規定將企業合併中取得的商譽分攤至該資產組,那麼處置組應包括商譽。
此處所指其他非流動資產不包括遞延所得稅資產、《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範的金融資產、以公允價值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和生物資產、保險合同中產生的合同權利。
持有待售的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按照賬麵價值與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後的凈額孰低進行計量。
某項資產或處置組被劃分為持有待售,但後來不再滿足持有待售的固定資產的確認條件,企業應當停止將其劃分為持有待售,並按照下列兩項金額中較低者計量:
(1)該資產或處置組被劃分為持有待售之前的賬麵價值,按照其假定在沒有被劃歸為持有待售的情況下原應確認的折舊、攤銷或減值進行調整後的金額;
(2)決定不再出售之日的可收回金額。
被劃分為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應當歸類為流動資產,無論是被劃分為持有待售的單項非流動資產還是處置組中的資產,都應當在資產負債表的流動資產部分單獨列報;類似地,被劃分為持有待售的處置組中的與轉讓資產相關的負債應當在資產負債表的流動負債部分單獨列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