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準則第19號-外幣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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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規範外幣交易的會計處理、外幣財務報表的折算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外幣交易,是指以外幣計價或者結算的交易。外幣是企業記賬本位幣以外的貨幣。外幣交易包括:
(一)買入或者賣出以外幣計價的商品或者勞務;
(二)借入或者借出外幣資金;
(三)其他以外幣計價或者結算的交易。
第三條 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一)與購建或生產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相關的外幣借款產生的匯兌差額,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
(二)外幣項目的套期,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保值》。
(三)現金流量表中的外幣折算,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31號——現金流量表》。
第二章 記賬本位幣的確定
第四條 記賬本位幣,是指企業經營所處的主要經濟環境中的貨幣。
企業通常應選擇人民幣作為記賬本位幣。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企業,可以按照本準則第五條規定選定其中一種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但是,編報的財務報表應當折算為人民幣。
第五條 企業選定記賬本位幣,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該貨幣主要影響商品和勞務的銷售價格,通常以該貨幣進行商品和勞務的計價和結算;
(二)該貨幣主要影響商品和勞務所需人工、材料和其他費用,通常以該貨幣進行上述費用的計價和結算;
(三)融資活動獲得的貨幣以及保存從經營活動中收取款項所使用的貨幣。
第六條 企業選定境外經營的記賬本位幣,還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境外經營對其所從事的活動是否擁有很強的自主性;
(二)境外經營活動中與企業的交易是否在境外經營活動中占有較大比重;
(三)境外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是否直接影響企業的現金流量、是否可以隨時匯回;
(四)境外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是否足以償還其現有債務和可預期的債務。
第七條 境外經營,是指企業在境外的子公司、合營企業、聯營企業、分支機構。在境內的子公司、合營企業、聯營企業、分支機構,採用不同於企業記賬本位幣的,也視同境外經營。
第八條 企業記賬本位幣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除非企業經營所處的主要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
企業因經營所處的主要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確需變更記賬本位幣的,應當採用變更當日的即期匯率將所有項目折算為變更後的記賬本位幣。
第九條 企業對於發生的外幣交易,應當將外幣金額折算為記賬本位幣金額。
第十條 外幣交易應當在初始確認時,採用交易發生日的即期匯率將外幣金額折算為記賬本位幣金額;也可以採用按照系統合理的方法確定的、與交易發生日即期匯率近似的匯率折算。
第十一條 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外幣貨幣性項目和外幣非貨幣性項目進行處理:
(一)外幣貨幣性項目,採用資產負債表日即期匯率折算。因資產負債表日即期匯率與初始確認時或者前一資產負債表日即期匯率不同而產生的匯兌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二)以歷史成本計量的外幣非貨幣性項目,仍採用交易發生日的即期匯率折算,不改變其記賬本位幣金額。
貨幣性項目,是指企業持有的貨幣資金和將以固定或可確定的金額收取的資產或者償付的負債。
非貨幣性項目,是指貨幣性項目以外的項目。
第十二條 企業對境外經營的財務報表進行折算時,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一)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和負債項目,採用資產負債表日的即期匯率折算,所有者權益項目除“未分配利潤”項目外,其他項目採用發生時的即期匯率折算。
(二)利潤表中的收入和費用項目,採用交易發生日的即期匯率折算;也可以採用按照系統合理的方法確定的、與交易發生日即期匯率近似的匯率折算。
按照上述(一)、(二)折算產生的外幣財務報表折算差額,在資產負債表中所有者權益項目下單獨列示。 比較財務報表的折算比照上述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企業對處於惡性通貨膨脹經濟中的境外經營的財務報表,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折算:
對資產負債表項目運用一般物價指數予以重述,對利潤表項目運用一般物價指數變動予以重述,再按照最近資產負債表日的即期匯率進行折算。
在境外經營不再處於惡性通貨膨脹經濟中時,應當停止重述,按照停止之日的價格水平重述的財務報表進行折算。
第十四條 企業在處置境外經營時,應當將資產負債表中所有者 權益項目下列示的、與該境外經營相關的外幣財務報表折算差額,自所有者權益項目轉入處置當期損益;部分處置境外經營的,應當按處置的比例計算處置部分的外幣財務報表折算差額,轉入處置當期損益。
第十五條 企業選定的記賬本位幣不是人民幣的,應當按照本準則第十二條規定將其財務報表折算為人民幣財務報表。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在附註中披露與外幣折算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企業及其境外經營選定的記賬本位幣及選定的原因,記賬本位幣發生變更的,說明變更理由。
(二)採用近似匯率的,近似匯率的確定方法。
(三)計入當期損益的匯兌差額。
(四)處置境外經營對外幣財務報表折算差額的影響。
《企業會計準則第19號》應用指南[1]
- 一、即期匯率和即期匯率的近似匯率
根據本準則規定,企業在處理外幣交易和對外幣財務報表進行折算時,應當採用交易發生日的即期匯率將外幣金額折算為記賬本位幣金額反映;也可以採用按照系統合理的方法確定的、與交易發生日即期匯率近似的匯率折算。
即期匯率,通常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當日人民幣外匯牌價的中間價。企業發生的外幣兌換業務或涉及外幣兌換的交易事項,應當按照交易實際採用的匯率(即銀行買入價或賣出價)折算。
即期匯率的近似匯率,是指按照系統合理的方法確定的、與交易發生日即期匯率近似的匯率,通常採用當期平均匯率或加權平均匯率等。
企業通常應當採用即期匯率進行折算。匯率變動不大的,也可以採用即期匯率的近似匯率進行折算。
- 二、匯兌差額的處理
根據本準則第十一條規定,在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當分別外幣貨幣性項目和外幣非貨幣性項目進行會計處理。
(一)外幣貨幣性項目
貨幣性項目,是指企業持有的貨幣資金和將以固定或可確定的金額收取的資產或者償付的負債。貨幣性項目分為貨幣性資產和貨幣性負債。貨幣性資產包括庫存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長期應收款等;貨幣性負債包括短期借款、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長期借款、應付債券、長期應付款等。
對於外幣貨幣性項目,因結算或採用資產負債表日的即期匯率折算而產生的匯兌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調增或調減外幣貨幣性項目的記賬本位幣金額。
(二)外幣非貨幣性項目
非貨幣性項目,是指貨幣性項目以外的項目,包括存貨、長期股權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
1.以歷史成本計量的外幣非貨幣性項目,由於已在交易發生日按當日即期匯率折算,資產負債表日不應改變其原記賬本位幣金額,不產生匯兌差額。
2.以公允價值計量的外幣非貨幣性項目,如交易性金融資產(股票、基金等),採用公允價值確定日的即期匯率折算,折算後的記賬本位幣金額與原記賬本位幣金額的差額,作為公允價值變動(含匯率變動)處理,計入當期損益。
(三)外幣投入資本
企業收到投資者以外幣投入的資本,應當採用交易發生日即期匯率折算,不得採用合同約定匯率和即期匯率的近似匯率折算,外幣投入資本與相應的貨幣性項目的記賬本位幣金額之間不產生外幣資本折算差額。
(四)實質上構成對境外經營凈投資的外幣貨幣性項目
企業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涉及境外經營的,如有實質上構成對境外經營凈投資的外幣貨幣性項目,因匯率變動而產生的匯兌差額,應列入所有者權益“外幣報表折算差額”項目;處置境外經營時,計入處置當期損益。
- 三、分賬制記賬方法
對於外幣交易頻繁、外幣幣種較多的金融企業,也可以採用分賬制記賬方法進行日常核算。資產負債表日,應當按照本準則第十一條的規定對相應的外幣賬戶餘額分別貨幣性項目和非貨幣性項目進行調整。
採用分賬制記賬方法,其產生的匯兌差額的處理結果,應當與統賬制一致。
- 四、境外經營處於惡性通貨膨脹經濟的判斷
本準則第十三條規定了處於惡性通貨膨脹經濟中的境外經營的財務報表的折算。惡性通貨膨脹經濟通常按照以下特征進行判斷:
(一)最近3年累計通貨膨脹率接近或超過100%;
(二)利率、工資和物價與物價指數掛鉤;
(三)公眾不是以當地貨幣、而是以相對穩定的外幣為單位作為衡量貨幣金額的基礎;
(四)公眾傾向於以非貨幣性資產或相對穩定的外幣來保存自己的財富,持有的當地貨幣立即用於投資以保持購買力;
(五)即使信用期限很短,賒銷、賒購交易仍按補償信用期預計購買力損失的價格成交。
- ↑ 《企業會計準則第19號——外幣折算》應用指南.財會[2006]18號.財政部.2006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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