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幣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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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幣交易(Foreign Currency Transac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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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幣交易,是指以外幣計價或者結算的交易,包括買入或者賣出以外幣計價的商品或者勞務、借入或者借出外幣資金和其他以外幣計價或者結算的交易。
1.外幣交易核算的基本程式
外幣交易的核算,首先應設置外幣賬戶。企業應設置的外幣賬戶主要包括外幣現金、外幣銀行存款等貨幣資金賬戶,以及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預付賬款、短期借款、長期借款、應付賬款、應付票據、應付職工薪酬、應付股利、預收賬款等債權債務外幣賬戶。註意,應付職工薪酬是可以設置外幣賬戶的,但是應交稅費不能設置外幣賬戶。在外幣業務核算中涉及到的如原材料、固定資產、實收資本等賬戶,屬於非外幣賬戶。企業應在涉及外幣業務的賬戶中按外幣種類分別設置明細賬戶,詳細反映外幣賬款的收付結存情況。
不允許開立現匯賬戶的企業,可以設置外幣現金和外幣銀行存款以外的其他外幣賬戶。
其次,企業對於發生的外幣交易,應當將外幣金額折算為記賬本位幣金額。外幣交易應當在初始確認時,採用交易發生日的即期匯率將外幣金額折算為記賬本位幣金額,也可以採用按照系統合理的方法確定的,與交易發生日即期匯率近似的匯率折算。
即期匯率通常是指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人民幣外匯牌價的中間價。
企業發生的外幣兌換業務或涉及外幣兌換的交易事項,應當以交易實際採用的匯率,即銀行買入價或賣出價折算。
即期匯率的近似匯率是按照系統合理的方法確定的,與交易發生日即期匯率近似的匯率,通常是指當期平均匯率或加權平均匯率等。通常情況下,企業應當採用即期匯率進行折算。匯率波動不大的,也可以採用按照系統合理的方法確定的,與交易發生日即期匯率近似的匯率折算,但前後各期應當採用相同的方法確定當期的近似匯率。
再次,匯兌差額的會計處理,企業應在資產負債表日,按照下列規定對外幣貨幣性項目和外幣非貨幣性項目進行處理
(1)外幣貨幣性項目
貨幣性項目,是指企業持有的貨幣資金和將以固定或可確定的金額收取的資產或者償付的負債。貨幣性項目分為貨幣性資產和貨幣性負債。貨幣性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長期應收款等,貨幣性負債包括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長期應付款等。對於外幣貨幣性項目,應當採用資產負債表日的即期匯率折算,因匯率波動而產生的匯兌差額作為財務費用,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調增或調減外幣貨幣性項目的記賬本位幣金額,需要計提減值準備的,應當按資產負債表日的即期匯率折算後,再計提減值準備。
(2)外幣非貨幣性項目
非貨幣性項目,是貨幣性項目以外的項目,包括存貨、長期股權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等。
對於以歷史成本計量的外幣非貨幣性項目,除其外幣價值發生變動外,已在交易發生日按當日即期匯率折算,資產負債表日不應改變其原記賬本位幣金額,不產生匯兌差額。 考試大為你加油.
對於交易性金融資產等外幣非貨幣性項目,其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相應的匯率變動的影響也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例]國內甲公司的記賬本位幣為人民幣。2007年12月2日以30 000港元購入乙公司H股l0 000股作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教材為短期投資),當日匯率為l港元=1.2元人民幣,款項已付。2007年12月31日,由於市價變動,當月購入的乙公司H股變為35 000巷元,當日1港元=1元人民幣。
2007年12月2日,該公司應對上述交易應作以下處理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30 000×l.2) 36 000
貸:銀行存款(30 000×1.2) 36 000
由於該項交易性金融資產(教材為短期股票投資)是從境外市場購入、以外幣計價,在資產負債表日,不僅應考慮其港幣市價的變動,還應一併考慮匯率變動的影響,上述交易性金融資產以資產負債表日的人民幣35 000元(即35 000×1)入賬,與原賬麵價值36 000元(即 30 000×1.2)的差額為1 000元人民幣,計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相應的會計分錄為:
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1 000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 l 000
1000元人民幣包含甲公司所購H股公允價值變動以及人民幣與港幣之間匯率變動的雙重影響。
2.外幣兌換業務
外幣兌換業務,包括企業把外幣賣給銀行、向銀行結匯、購匯以及用一種外幣向銀行兌換成另一種外幣等。
(1)企業把外幣賣給銀行
企業把持有的外幣賣給銀行,銀行按買入價將人民幣兌付給企業。企業按實得人民幣金額借記“銀行存款(人民幣戶)”科目,按實際兌出的外幣額與按企業選定的折算匯率折算的人民幣金額貸記“銀行存款(外幣戶)”科目,因銀行買入價與折算匯率不一致而產生的匯兌損益,記入“財務費用”科目。
[例]某企業將1000美元賣給銀行,當天美元買入價為$1:¥7.8實收人民幣7 800元。企業採用的記賬折算匯率為$1:¥7.9。應作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人民幣戶) 1 000×7.8=7 800
財務費用l00
貸:銀行存款(美元戶)($1 000×7.9) 7 900
(2)向銀行購匯
企業向銀行購入外匯時,銀行按賣出價向企業收取人民幣。企業實際支付的人民幣金額與按企業選定的折算匯率摺合的人民幣之間的差額記入財務費用。
[例]某企業從銀行買入美元5 000元,當天銀行賣出價為$1:¥8 .0,企業實付人民幣40 000元。企業折算匯率採用當月l日匯率$1: ¥7.9。應作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美元戶)(5 000×7.9)39 500
財務費用500
貸:銀行存款(人民幣戶)5 000×8 =40 000
3.借入或借出外幣資金業務
企業借入外幣資金時,按照借入外幣時的市場匯率折算為記賬本位幣入賬,同時按照借入外幣的金額登記相關的外幣賬戶。
[例]某企業按業務發生當日市場匯率作為記賬匯率。4月l0日企業從銀行借入50 000美元,當日市場匯率為$1:¥8.0。應作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美元戶)(50 000×8.0)400 000
貸:短期借款(美元戶)(50 000×8.0)400 000
若企業於5月10日歸還這筆借款,當日市場匯率為$1:¥7.95。應作會計分錄:
借:短期借款(美元戶)(50 000×7.95) 397 500
貸:銀行存款(美元戶)(50 000×7.95) 397 500
“短期借款”科目借貸方差額在期末作為匯兌損益處理。短期借款的利息均記入“財務費用” 科目。
4.買入或者賣出以外幣計價的商品或者勞務
企業發生買入或者賣出以外幣計價的商品或者勞務時,應按企業選定的折算匯率將外幣金額摺合為記賬本位幣入賬。期末(月末、或季末、年末),對所有外幣賬戶餘額按期末市場匯率進行調整,調整後的差額記入“財務費用”科目。
5. 外幣投入資本
外幣投入資本屬於外幣非貨幣性項目,企業收到投資者以外幣投入的資本,應當採用交易日即期匯率折算,不得採用合同約定匯率和即期匯率的近似匯率折算,外幣投入資本與相應的貨幣性項目的記賬本位幣金額之間不產生外幣資本折算差額。
在會計處理上,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外幣貨幣性項目和外幣非貨幣性項目進行處理:
外幣貨幣性項目,採用資產負債表日即期匯率折算。因資產負債表日即期匯率與初始確認時或者前一資產負債表日即期匯率不同而產生的匯兌差額,計入當期損益。貨幣性項目,是指企業持有的貨幣資金和將以固定或可確定的金額收取的資產或者償付的負債。貨幣性項目分為貨幣性資產和貨幣性負債。貨幣性資產包括庫存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長期應收款等。貨幣性負債包括短期借款、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長期借款、應付債券、長期應付款等。對於外幣貨幣性項目,因結算或採用資產負債表日的即期匯率折算而產生的匯兌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調增或調減外幣貨幣性項目的記賬本位幣金額。
以歷史成本計量的外幣非貨幣性項目,仍採用交易發生日的即期匯率折算,不改變其記賬本位幣金額。非貨幣性項目,是指貨幣性項目以外的項目,包括存貨、長期股權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以歷史成本計量的外幣非貨幣性項目,由於已在交易發生日按當日即期匯率折算,資產負債表日不應改變其原記賬本位幣金額,不產生匯兌差額。以公允價值計量的外幣非貨幣性項目,如交易性金融資產(股票、基金等),採用公允價值確定日的即期匯率折算,折算後的記賬本位幣金額與原記賬本位幣金額的差額,作為公允價值變動(含匯率變動)處理,計入當期損益。
在稅務處理上,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註重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和《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企業的匯兌收益,應計入收入總額中的其他收入,作為應稅收入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第二,根據《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企業在貨幣交易中產生的匯兌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這些交易活動包括:企業買入或者賣出以外幣計價的商品或者勞務,通常情況下指以外幣買賣商品,或者以外幣結算勞務合同,如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的居民企業向國外出口商品,以美元結算貨款;借入或者借出外幣資金,如企業借入記賬本位幣以外的貨幣表示的資金、發行以外幣計價或結算的債券;其他以外幣計價或者結算的交易,如接受外幣現金捐贈等。在這些交易活動中,由於交易發生與確認實現時的匯率變化,將會產生匯率差,可能產生的匯兌損失允許在稅前扣除。
第三,根據《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納稅年度終了時將人民幣以外的貨幣性資產、負債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為人民幣時產生的匯兌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企業所擁有的貨幣性資產、負債,可能是以記賬本位幣以外的貨幣計量的,在納稅年度終了時,需要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為標準,折算為人民幣計算納稅,此時期末即期人民幣匯率中間價,若不同於企業取得貨幣性資產、負債的匯率時,就可能產生匯兌損失。這屬於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正常的、必要的支出,准予在稅前扣除。但稅法只規定貨幣性資產、負債的匯兌損失允許在稅前扣除,外幣非貨幣性項目的匯兌損失沒有規定允許在稅前扣除,應作納稅調整。
第四,根據《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已經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以及與向所有者進行利潤分配相關部分的匯兌損失,不允許在稅前扣除。企業發生的匯兌損失,如果已經計入有關資產成本的話,那麼這部分匯兌損失可以通過資產的折舊或者攤銷等方式予以稅前扣除,假如直接作為匯兌損失在稅前扣除,就違背了稅前扣除不得重覆扣除的原則;如果發生的匯兌損失,是由向所有者進行利潤分配相關部分所產生的,這部分損失應所有者負擔,屬於稅後利潤分配問題,故不允許在稅前扣除。
外幣交易的記賬方法有外幣統賬制和外幣分賬制兩種。外幣統賬制是指企業在發生外幣交易時,即折算為記賬本位幣入賬。外幣分賬制是指企業在日常核算時分別幣種記賬,資產負債表日,分別貨幣性項目和非貨幣性項目進行調整:貨幣性項目按資產負債表日即期匯率折算,非貨幣性項目按交易日即期匯率折算;產生的匯兌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從我國目前的情況看,絕大多數企業採用外幣統賬制,只有銀行等少數金融企業由於外幣交易頻繁,涉及外幣幣種較多,可以採用分賬制記賬方法進行日常核算。無論是採用分賬制記賬方法,還是採用統賬制記賬方法,只是賬務處理程式不同,但產生的結果應當相同,即計算出的匯兌差額相同;相應的會計處理也相同,即均計入當期損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