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兌損失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匯兌損失(exchange loss; loss on exchange)
目錄 |
匯兌損失是指辦理外匯買賣和兌換外幣等業務產生的損失,即外幣資金在使用時,或外幣債權、外幣債務在償還時,由於期末匯率與記賬匯率的不同而發生的摺合為記賬本位幣的差額,期末匯率低於記賬匯率而摺合為記賬本位幣的差額為匯兌損失。
(1)審查企業列支的匯兌損益是否確已發生,即計算匯兌損益的外幣債權、債務是否確實收回或償還,調劑出售的外匯是否確已實現。
(2)審查匯兌損益計算的正確性,計算方法的前後一致性。
(3)審查有無將不同數量的外幣之間的記賬本位幣差額當成匯兌損益的現象。
(4)審查企業經營初期發生的匯兌損益,尤其是外匯調劑、匯兌損失應查明發生的具體時間,有無為了延續減免稅期,而人為地將籌建期間發生的匯兌損失計入生產經營期間匯兌損失的行為。
新的《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了“企業在貨幣交易中,以及納稅年度終了時將人民幣以外的貨幣性資產、負債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為人民幣時產生的匯兌損失,除已經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以及與向所有者進行利潤分配相關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對於這條規定,我們可以做以下幾方面的理解:
一、貨幣交易過程中產生的匯兌損失,准予扣除。
由於根據目前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9號——外幣折算》,企業發生外幣交易時,都是按即期匯率將外幣金額折算成記賬本位幣的。企業發生的外幣兌換業務,應當以交易實際採用的匯率即銀行買入或賣出價折算。由於匯率中間價和銀行買入或賣出價的差額產生的折算差額會計上進入當期損益,在新企業所得稅法下,也允許扣除。
二、納稅年度終了時將人民幣以外的貨幣性資產、負債按照期末即期匯率中間價折算為人民幣時產生的匯兌損失,准予扣除。
這裡也就是說,對於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9號——外幣折算》,對於外幣貨幣性資產和負債計算出來的匯兌損益,在企業所得稅前是准予扣除。
三、已經計入資產成本以及向所有者進行利潤分配相關部分的匯兌損失,不予扣除。由於對於外幣非貨幣性資產,以歷史成本計量的,在《企業會計準則第19號——外幣折算》不存在匯兌損失。而以公允價值計量的外幣非貨幣性資產即使產生匯兌損益也是計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的。如果企業是用外幣資產向所有者進行利潤分配的,由於對投資者的利潤分配是用稅後利潤分的,這裡,產生的匯兌損失,在稅收上我們也不能作為企業支出在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