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準則第38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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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規範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對會計要素的確認、計量和財務報表列報,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是指企業第一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體系,包括基本準則、具體準則和會計準則應用指南。
第三條 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後發生的會計政策變更,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
第四條 在首次執行日,企業應當對所有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進行重新分類、確認和計量,並編製期初資產負債表。
編製期初資產負債表時,除按照本準則第五條至第十九條規定要求追溯調整的項目外,其他項目不應追溯調整。
第五條 對於首次執行日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一)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併》屬於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併產生的長期股權投資,尚未攤銷完畢的股權投資差額應全額沖銷,並調整留存收益,以沖銷股權投資差額後的長期股權投資賬面餘額作為首次執行日的認定成本。
(二)除上述(一)以外的其他採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存在股權投資貸方差額的,應沖銷貸方差額,調整留存收益,並以沖銷貸方差額後的長期股權投資賬面餘額作為首次執行日的認定成本;
存在股權投資借方差額的,應當將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餘額作為首次執行日的認定成本。
第六條 對於有確鑿證據表明可以採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在首次執行日可以按照公允價值進行計量,並將賬麵價值與公允價值的差額調整留存收益。
第七條 在首次執行日,對於滿足預計負債確認條件且該日之前尚未計入資產成本的棄置費用,應當增加該項資產成本,並確認相應的負債;同時,將應補提的折舊(折耗)調整留存收益。
第八條 對於首次執行日存在的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係計劃,滿足《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預計負債確認條件的,應當確認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係給予補償而產生的負債,並調整留存收益。
第九條 對於企業年金基金在運營中所形成的投資,應當在首次執行日按照公允價值進行計量,並將賬麵價值與公允價值的差額調整留存收益。
第十條對於可行權日在首次執行日或之後的股份支付,應當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的規定,按照權益工具、其他方服務或承擔的以權益工具為基礎計算確定的負債的公允價值,將應計入首次執行日之前等待期的成本費用金額調整留存收益,相應增加所有者權益或負債。
首次執行日之前可行權的股份支付,不應追溯調整。
第十一條 在首次執行日,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的規定,將滿足預計負債確認條件的重組義務,確認為負債,並調整留存收益。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的規定,在首次執行日對資產、負債的賬麵價值與計稅基礎不同形成的暫時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進行追溯調整,並將影響金額調整留存收益。
第十三條 除下列項目外,對於首次執行日之前發生的企業合併不應追溯調整:
(一)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併》屬於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併,原已確認商譽的攤餘價值應當全額沖銷,並調整留存收益。
按照該準則的規定屬於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併的,應當將商譽在首次執行日的攤餘價值作為認定成本,不再進行攤銷。
(二)首次執行日之前發生的企業合併,合併合同或協議中約定根據未來事項的發生對合併成本進行調整的,如果首次執行日預計未
來事項很可能發生並對合併成本的影響金額能夠可靠計量的,應當按照該影響金額調整已確認商譽的賬麵價值。
(三)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的規定,在首次執行日對商譽進行減值測試,發生減值的,應當以計提減值準備後的金額確認,並調整留存收益。
第十四條 在首次執行日,企業應當將所持有的金融資產(不含《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規範的投資),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一)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或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應當在首次執行日按照公允價值計量,並將賬麵價值與公允價值的差額調整留存收益。
(二)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的,應當自首次執行日起改按實際利率法,在隨後的會計期間採用攤餘成本計量。
第十五條 對於在首次執行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應當在首次執行日按照公允價值計量,並將賬麵價值與公允價值的差額調整留存收益。
第十六條 對於未在資產負債表內確認、或已按成本計量的衍生金融工具(不包括套期工具),應當在首次執行日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同時調整留存收益。
第十七條 對於嵌入衍生金融工具,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定應從混合工具分拆的,應當在首次執行日將其從混合工具分拆並單獨處理,但嵌入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難以合理確定的除外。
對於企業發行的包含負債和權益成份的非衍生金融工具,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的規定,在首次執行日將負債和權益成份分拆,但負債成份的公允價值難以合理確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在首次執行日,對於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保值》規定的套期會計方法運用條件的套期保值,應當終止採用原套期會計方法,並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保值》處理。
第十九條 發生再保險分出業務的企業,應當在首次執行日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的規定,將應向再保險接受人攤回的相應準備金確認為資產,並調整各項準備金的賬麵價值。
第二十條在首次執行日後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編製的首份年度財務報表(以下簡稱首份年度財務報表)期間,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和《企業會計準則第31號——現金流量表》的規定,編報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權益變動表及附註。
對外提供合併財務報表的,應當遵循《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併財務報表》的規定。
在首份年度財務報表涵蓋的期間內對外提供中期財務報告的,應當遵循《企業會計準則第32號——中期財務報告》的規定。
企業應當在附註中披露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財務報表項目金額的變動情況。
第二十一條 首份年度財務報表至少應當包括上年度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列報的比較信息。財務報表項目的列報發生變更的,應當對上年度比較數據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列報要求進行調整,但不切實可行的除外。
對於原未納入合併範圍但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併財務報表》規定應納入合併範圍的子公司,在上年度的比較合併財務報表中,企業應當將該子公司納入合併範圍。對於原已納入合併範圍但按照該準則規定不應納入合併範圍的子公司,在上年度的比較合併財務報表中,企業不應將該子公司納入合併範圍。上年度比較合併財務報表中列示的少數股東權益,應當按照該準則的規定,在所有者權益類列示。
應當列示每股收益的企業,比較財務報表中上年度的每股收益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4號——每股收益》的規定計算和列示。
應當披露分部信息的企業,比較財務報表中上年度關於分部的信息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5號——分部報告》的規定披露。
《企業會計準則第38號》應用指南[1]
- 一、首次執行日採用追溯調整法有關項目的處理
(一)預計的資產棄置費用根據本準則第七條規定,企業在預計首次執行日前尚未計入資產成本的棄置費用時,應當滿足預計負債的確認條件,選擇該項資產初始確認時適用的折現率,以該項預計負債折現後的金額增加資產成本,據此計算確認應補提的固定資產折舊(或油氣資產折耗),同時調整期初留存收益。
折現率的選擇應當考慮貨幣時間價值和相關期間通貨膨脹等因素的影響。 預計棄置費用的範圍,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企業會計準則第27號——石油天然氣開采》等限定的資產範圍。
(二)可行權日在首次執行日或之後的股份支付 根據本準則第十條規定,授予職工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應當按照權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價值調整期初留存收益,相應增加資本公積;授予日的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應當按照權益工具在首次執行日的公允價值計量。
授予職工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應當按照權益工具在等待期內首次執行日之前各資產負債表日的公允價值調整期初留存收益,相應增加應付職工薪酬。上述各資產負債表日的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應當按照權益工具在首次執行日的公允價值計量。
授予其他方的股份支付,在首次執行日比照授予職工的股份支付處理。
(三)所得稅 根據本準則第十二條規定,在首次執行日,企業應當停止採用應付稅款法或原納稅影響會計法,改按《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規定的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對所得稅進行處理。
原採用應付稅款法核算所得稅費用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相關規定調整後的資產、負債賬麵價值與其計稅基礎進行比較,確定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採用適用的稅率計算遞延所得稅負債和遞延所得稅資產的金額,相應調整期初留存收益。
原採用納稅影響會計法核算所得稅費用的,應當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的相關規定,計算遞延所得稅負債和遞延所得稅資產的金額,同時沖銷遞延稅款餘額,根據上述兩項金額之間的差額調整期初留存收益。
在首次執行日,企業對於能夠結轉以後年度的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應以很可能獲得用來抵扣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的未來應納稅所得額為限,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同時調整期初留存收益。
(四)金融工具的分拆
根據本準則第十七條規定,對於嵌入衍生金融工具,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定應從混合工具中分拆的,應當在首次執行日按其在該日的公允價值,將其從混合工具中分拆並單獨處理。首次執行日嵌入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難以合理確定的,應當將該混合工具整體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企業發行的包含負債和權益成份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在首次執行日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進行分拆時,先按該項負債在首次執行日的公允價值作為其初始確認金額,再按該項金融工具的賬麵價值扣除負債公允價值後的金額,作為權益成份的初始確認金額。首次執行日負債成份的公允價值難以合理確定的,不應對該項金融工具進行分拆,仍然作為負債處理。
- 二、首次執行日採用未來適用法有關項目的處理
根據本準則第四條規定,除本準則第五條至第十九條規定要求追溯調整的項目外,其他項目不應追溯調整,應當自首次執行日起採用未來適用法。
(一)借款費用
對於處於開發階段的內部開發項目、處於生產過程中的需要經過相當長時間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如飛機和船舶),以及營造、繁殖需要經過相當長時間才能達到預定可使用或可銷售狀態的生物資產,首次執行日之前未予資本化的借款費用,不應追溯調整。上述尚未完成開發或尚未完工的各項資產,首次執行日及以後發生的借款費用,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規定的資本化條件的部分,應當予以資本化。
(二)超過正常信用條件延期付款(或收款)、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購銷業務
對於首次執行日處於收款過程中的採用遞延收款方式、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收入,比如採用分期收款方式的銷售,首次執行日之前已確認的收入和結轉的成本不再追溯調整。首次執行日後的第一個會計期間,企業應當將尚未確認但符合收入確認條件的合同或協議剩餘價款部分確認為長期應收款,按其公允價值確認為營業收入,兩者的差額作為未實現融資收益,在剩餘收款期限內採用實際利率法進行攤銷。在確認收入的同時,應當相應地結轉成本。
首次執行日之前購買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在超過正常信用條件的期限內延期付款、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首次執行日之前已計提的折舊和攤銷額,不再追溯調整。在首次執行日,企業應當以尚未支付的款項與其現值之間的差額,減少資產的賬麵價值,同時確認為未確認融資費用。首次執行日後,企業應當以調整後的資產賬麵價值作為認定成本並以此為基礎計提折舊,未確認融資費用應當在剩餘付款期限內採用實際利率法進行攤銷。
(三)無形資產
首次執行日處於開發階段的內部開發項目,首次執行日之前已經費用化的開發支出,不應追溯調整;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規定,首次執行日及以後發生的開發支出,符合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應當予以資本化。
企業持有的無形資產,應當以首次執行日的攤餘價值作為認定成本,對於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應當在剩餘使用壽命內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的規定進行攤銷。對於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在首次執行日後應當停止攤銷,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的規定處理。
首次執行日之前已計入在建工程和固定資產的土地使用權,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的規定應當單獨確認為無形資產的,首次執行日應當進行重分類,將歸屬於土地使用權的部分從原資產賬麵價值中分離,作為土地使用權的認定成本,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的規定處理。
(四)開辦費 首次執行日企業的開辦費餘額,應當在首次執行日後第一個會計期間內全部確認為管理費用。
(五)職工福利費 首次執行日企業的職工福利費餘額,應當全部轉入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首次執行日後第一個會計期間,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規定,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和職工福利計劃確認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該項金額與原轉入的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之間的差額調整管理費用。
- 三、首份中期財務報告和首份年度財務報表的列報
根據本準則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一條規定,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企業會計準則第31 號——現金流量表》、《企業會計準則第32號——中期財務報告》和《企業會計準則第33 號——合併財務報表》等列報準則及其應用指南的規定,編製首份中期財務報告和首份年度財務報表。
(一)首份中期財務報告和首份年度財務報表
1.首份中期財務報告至少應當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和附註,上年度可比中期的財務報表也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列報。
2.首份年度財務報表應當是一套完整的財務報表,至少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和附註。在首份年度財務報表中,至少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列報上年度全部比較信息。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列報全部比較信息的,首次執行日是在首份年度財務報表中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列報全部比較信息最早期間的期初。
3.母公司執行企業會計準則、但子公司尚未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母公司在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時,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調整子公司的財務報表。
母公司尚未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而子公司已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母公司在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時,可以將子公司的財務報表按照母公司的會計政策進行調整後合併,也可以將子公司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編製的財務報表直接合併。
(二)首份中期財務報告和首份年度財務報表附註
企業在首份中期財務報告和首份年度財務報表附註中,應當以列表形式詳細披露下列數據的調節過程:
1.按原會計制度或準則列報的比較報表最早期間的期初所有者權益,調整為按企業會計準則列報的所有者權益。
2.按原會計制度或準則列報的最近年度年末所有者權益,調整為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列報的所有者權益。
3.按原會計制度或準則列報的最近年度損益,調整為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列報的損益。
4.比較中期期末按原會計制度或準則列報的所有者權益,調整為按企業會計準則列報的所有者權益。
5.比較中期按原會計制度或準則列報的損益(可比中期和上年初至可比中期末累計數),調整為同一期間按企業會計準則列報的損益。
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後首份季報(或首份半年報),需要披露上述1 至5 項數據的調節過程,其他季度季報(或半年報)只需提供上述4、5 項數據的調節過程。首份年度財務報表中只需提供上述1 至3 項數據的調節過程。
- ↑ 《企業會計準則第38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財會[2006]18號.財政部.2006年10月30日
基本準則 | 第1號-存貨 | 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 | 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 | 第4號-固定資產 |
第5號-生物資產 | 第6號-無形資產 | 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 第8號-資產減值 | 第9號-職工薪酬 |
第10號-企業年金基金 | 第11號-股份支付 | 第12號-債務重組 | 第13號-或有事項 | 第14號-收入 |
第15號-建造合同 | 第16號-政府補助 | 第17號-借款費用 | 第18號-所得稅 | 第19號-外幣折算 |
第20號-企業合併 | 第21號-租賃 | 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 | 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 | 第24號-套期保值 |
第25號-原保險合同 | 第26號-再保險合同 | 第27號-石油天然氣開采 | 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 | 第29號-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 |
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 | 第31號-現金流量表 | 第32號-中期財務報告 | 第33號-合併財務報表 | 第34號-每股收益 |
第35號-分部報告 | 第36號-關聯方披露 | 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 | 第38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 | 第39號-公允價值計量 |
第40號-合營安排 | 第41號-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披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