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來適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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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適用法(Prospective App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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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適用法是指將變更後的會計政策應用於變更日及以後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或者在會計估計變更當期和未來期間確認會計估計變更影響數的方法[1]。
如果累積影響數不能合理確定,會計政策變更應當採用未來適用法。採用未來適用法時,不需要計算會計政策變更產生的累積影響數,也無須重編以前年度的會計報表。金融企業會計賬簿記錄及會計報表上反映的金額,變更之日仍然保留原有金額,不因會計政策變更而改變以前年度的既定結果,金融企業應當在現有金額的基礎上按新的會計政策進行核算[2]。
甲公司原對存貨採用先進先出法,由於物價持續上漲,企業從1999年1月1日起改用後進先出法。1999年1月1日存貨的價值為200萬元,公司購入存貨實際成本為1600萬元,1999年12月31日按後進先出法計算確定的存貨價值為250萬元。假設1999年12月31日按先進先出法計算的存貨價值為460萬元,當年銷售額為3000萬元,該年度其他費用為150萬元,所得稅稅率為33%。
計算會計政策變更對當期凈利潤的影響數,併在會計報表附註中加以說明。
由於採用後進先出法對1999年期初存貨不能合理進行調整,因此,甲公司對上述會計政策變更採用未來適用法進行處理。
1、計算會計政策變更對當期凈利潤的影響數
甲公司採用未來適用法時,不調整採用先進先出法下的1999年期初存貨餘額,只對變更日後存貨的計價改按後進先出法計算即可。
1)採用後進先出法的銷售成本為:期初存貨+購入存貨實際成本-期末存貨=200+1600-250=1550(萬元)。
2)採用先進先出法的銷售成本為:期初存貨+購入存貨實際成本-期末存貨=200+1600-460=1340(萬元)。
3)會計政策變更對利潤總額(受銷售成本的影響)的影響:1340-1550=-210(萬元);或(300-1550-150)-(3000-1340-150)=-210(萬元)。
4)會計政策變更對所得稅的影響:-210×33%=-69.3(萬元)。
5)會計政策變更對凈利潤的影響:-(210-69.3)=-140.7(萬元)
2、附註說明
本年度公司按照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存貨的計價由先進先出法改為後進先出法。此項會計政策的變更無法確定其累積影響數,因而採用未來適用法。會計政策變更使當期凈利潤減少了140.7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