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準則第34號-每股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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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規範每股收益的計算方法及其列報,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適用於普通股或潛在普通股已公開交易的企業,以及正處於公開發行普通股或潛在普通股過程中的企業。
潛在普通股,是指賦予其持有者在報告期或以後期間享有取得普通股權利的一種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包括可轉換公司債券、認股權證、股份期權等。
第三條 合併財務報表中,企業應當以合併財務報表為基礎計算和列報每股收益。
第二章 基本每股收益
第四條 企業應當按照歸屬於普通股股東的當期凈利潤,除以發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計算基本每股收益。
第五條 發行在外普通股加權平均數按下列公式計算:
發行在外普通股加權平均數=期初發行在外普通股股數+當期新發行普通股股數×已發行時間÷報告期時間-當期回購普通股股數×已回購時間÷報告期時間
已發行時間、報告期時間和已回購時間一般按照天數計算;在不影響計算結果合理性的前提下,也可以採用簡化的計算方法。
第六條 新發行普通股股數,應當根據發行合同的具體條款,從應收對價之日(一般為股票發行日)起計算確定。通常包括下列情況:
(一)為收取現金而發行的普通股股數,從應收現金之日起計算。
(二)因債務轉資本而發行的普通股股數,從停計債務利息之日或結算日起計算。
(三)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作為對價發行的普通股股數,從購買日起計算;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作為對價發行的普通股股數,應當計入各列報期間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
(四)為收購非現金資產而發行的普通股股數,從確認收購之日起計算。
第三章 稀釋每股收益
第七條 企業存在稀釋性潛在普通股的,應當分別調整歸屬於普通股股東的當期凈利潤和發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並據以計算稀釋每股收益。
稀釋性潛在普通股,是指假設當期轉換為普通股會減少每股收益的潛在普通股。
第八條 計算稀釋每股收益,應當根據下列事項對歸屬於普通股股東的當期凈利潤進行調整:
(一)當期已確認為費用的稀釋性潛在普通股的利息;
上述調整應當考慮相關的所得稅影響。
第九條 計算稀釋每股收益時,當期發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應當為計算基本每股收益時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與假定稀釋性潛在普通股轉換為已發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數的加權平均數之和。
計算稀釋性潛在普通股轉換為已發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數的加權平均數時,以前期間發行的稀釋性潛在普通股,應當假設在當期期初轉換;當期發行的稀釋性潛在普通股,應當假設在發行日轉換。
第十條 認股權證和股份期權等的行權價格低於當期普通股平均市場價格時,應當考慮其稀釋性。計算稀釋每股收益時,增加的普通股股數按下列公式計算:
增加的普通股股數=擬行權時轉換的普通股股數-行權價格×擬行權時轉換的普通股股數÷當期普通股平均市場價格
第十一條 企業承諾將回購其股份的合同中規定的回購價格高於當期普通股平均市場價格時,應當考慮其稀釋性。計算稀釋每股收益時,增加的普通股股數按下列公式計算:
增加的普通股股數=回購價格×承諾回購的普通股股數÷當期普通股平均市場價格-承諾回購的普通股股數
第十二條 稀釋性潛在普通股應當按照其稀釋程度從大到小的順序計入稀釋每股收益,直至稀釋每股收益達到最小值。
第十三條 發行在外普通股或潛在普通股的數量因派發股票股利、公積金轉增資本、拆股而增加或因並股而減少,但不影響所有者權益金額的,應當按調整後的股數重新計算各列報期間的每股收益。
上述變化發生於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報告批准報出日之間的,應當以調整後的股數重新計算各列報期間的每股收益。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的規定對以前年度損益進行追溯調整或追溯重述的,應當重新計算各列報期間的每股收益。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在利潤表中單獨列示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釋每股收益。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在附註中披露與每股收益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釋每股收益分子、分母的計算過程。
(二)列報期間不具有稀釋性但以後期間很可能具有稀釋性的潛在普通股。
(三)在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報告批准報出日之間,企業發行在外普通股或潛在普通股股數發生重大變化的情況。
《企業會計準則第34號》應用指南[1]
- 一、發行在外普通股加權平均數的計算
根據本準則第五條規定,計算發行在外普通股加權平均數,作為權數的已發行時間、報告期時間和已回購時間通常按天數計算;在不影響計算結果合理性的前提下,也可以採用簡化的計算方法,如按月數計算。
- 二、稀釋每股收益的計算
根據本準則第七條規定,企業存在稀釋性潛在普通股的,應當計算稀釋每股收益。潛在普通股主要包括:可轉換公司債券、認股權證和股份期權等。
(一)可轉換公司債券
對於可轉換公司債券,計算稀釋每股收益時,分子的調整項目為可轉換公司債券當期已確認為費用的利息等的稅後影響額;分母的調整項目為假定可轉換公司債券當期期初或發行日轉換為普通股的股數加權平均數。
(二)認股權證和股份期權
根據本準則第十條規定,認股權證、股份期權等的行權價格低於當期普通股平均市場價格時,應當考慮其稀釋性。
計算稀釋每股收益時,作為分子的凈利潤金額一般不變;分母的調整項目為按照本準則第十條中規定的公式所計算的增加的普通股股數,同時還應考慮時間權數。
公式中的行權價格和擬行權時轉換的普通股股數,按照有關認股權證合同和股份期權合約確定。公式中的當期普通股平均市場價格,通常按照每周或每月具有代表性的股票交易價格進行簡單算術平均計算。在股票價格比較平穩的情況下,可以採用每周或每月股票的收盤價作為代表性價格;在股票價格波動較大的情況下,可以採用每周或每月股票最高價與最低價的平均值作為代表性價格。無論採用何種方法計算平均市場價格,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除非有確鑿證據表明原計算方法不再適用。當期發行認股權證或股份期權的,普通股平均市場價格應當自認股權證或股份期權的發行日起計算。
(三)多項潛在普通股
根據本準則第十二條規定,稀釋性潛在普通股應當按照其稀釋程度從大到小的順序計入稀釋每股收益,直至稀釋每股收益達到最小值。其中"稀釋程度",根據不同潛在普通股轉換的增量股的每股收益大小進行衡量,即:假定稀釋性潛在普通股轉換為普通股時,將增加的歸屬於普通股股東的當期凈利潤除以增加的普通股股數加權平均數所確定的金額。
在確定計入稀釋每股收益的順序時,通常應首先考慮股份期權和認股權證的影響。
每次發行的潛在普通股應當視為不同的潛在普通股,分別判斷其稀釋性,而不能將其作為一個總體考慮。
- 三、計算每股收益時應考慮的其他調整因素
(一)企業派發股票股利、公積金轉增資本、拆股或並股等,會增加或減少其發行在外普通股或潛在普通股的數量,但不影響所有者權益總額,也不改變企業的盈利能力。企業應當在相關報批手續全部完成後,按調整後的股數重新計算各列報期間的每股收益。上述變化發生於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報告批准報出日之間的,應當以調整後的股數重新計算各列報期間的每股收益。
(二)企業當期發生配股的情況下,計算基本每股收益時,應當考慮配股中包含的送股因素,據以調整各列報期間發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計算公式如下:
每股理論除權價格=(行權前發行在外普通股的公允價值+配股收到的款項)÷行權後發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數
調整繫數=行權前每股公允價值÷每股理論除權價格
因配股重新計算的上年度基本每股收益=上年度基本每股收益÷調整繫數
本年度基本每股收益=歸屬於普通股股東的當期凈利潤÷(行權前發行在外普通股股數×調整繫數×行權前普通股發行在外的時間權數+行權後發行在外普通股加權平均數)
存在非流通股的企業可以採用簡化的計算方法,不考慮配股中內含的送股因素,而將配股視為發行新股處理。
- 四、以合併財務報表為基礎計算和列報每股收益
本準則第三條規定,合併財務報表中,企業應當以合併財務報表為基礎計算和列報每股收益。其中,計算基本每股收益時,分子為歸屬於母公司普通股股東的合併凈利潤,分母為母公司發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
- ↑ 《企業會計準則第34號-每股收益》應用指南.財會[2006]18號.財政部.2006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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