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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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規範債務重組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債務重組,是指在不改變交易對手方的情況下,經債權人和債務人協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償債務的時間、金額或方式等重新達成協議的交易。
本準則中的債務重組涉及的債權和債務是指《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範的金融工具。
第三條 債務重組一般包括下列方式,或下列一種以上方式的組合:
(一)債務人以資產清償債務;
(二)債務人將債務轉為權益工具;;
(三)除本條第一項和第二項以外,採用調整債務本金、改變債務利息、變更還款期限等方式修改債權和債務的其他條款,形成重組債權和重組債務。
第四條 本準則適用於所有債務重組,但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一)債務重組中涉及的債權、重組債權、債務、重組債務和其他金融工具的確認、計量和列報,分別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和《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
(二)通過債務重組形成企業合併的,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併》。
(三)債權人或債務人中的一方直接或間接對另一方持股且以股東身份進行債務重組的,或者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債務重組前後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終控制,且該債務重組的交易實質是債權人或債務人進行了權益性分配或接受了權益性投入的,適用權益交易的有關會計處理規定。
第五條 以資產清償債務或者將債務轉為權益工具方式進行債務重組的,債權人應當在相關資產符合其定義和確認條件時予以確認。
第六條 以資產清償債務方式進行債務重組的,債權人初始確認受讓的金融資產以外的資產時,應當按照下列原則以成本計量:
存貨的成本,包括放棄債權的公允價值和使該資產達到當前位置和狀態所發生的可直接歸屬於該資產的稅金、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等其他成本。
對聯營企業或合營企業投資的成本,包括放棄債權的公允價值和可直接歸屬於該資產的稅金等其他成本。
投資性房地產的成本,包括放棄債權的公允價值和可直接歸屬於該資產的稅金等其他成本。
固定資產的成本,包括放棄債權的公允價值和使該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可直接歸屬於該資產的稅金、運輸費、裝卸費、安裝費、專業人員服務費等其他成本。
生物資產的成本,包括放棄債權的公允價值和可直接歸屬於該資產的稅金、運輸費、保險費等其他成本。
無形資產的成本,包括放棄債權的公允價值和可直接歸屬於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所發生的稅金等其他成本。
放棄債權的公允價值與賬麵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第七條 將債務轉為權益工具方式進行債務重組導致債權人將債權轉為對聯營企業或合營企業的權益性投資的,債權人應當按照本準則第六條的規定計量其初始投資成本。放棄債權的公允價值與賬麵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第八條 採用修改其他條款方式進行債務重組的,債權人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確認和計量重組債權。
第九條 以多項資產清償債務或者組合方式進行債務重組的,債權人應當首先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確認和計量受讓的金融資產和重組債權,然後按照受讓的金融資產以外的各項資產的公允價值比例,對放棄債權的公允價值扣除受讓金融資產和重組債權確認金額後的凈額進行分配,並以此為基礎按照本準則第六條的規定分別確定各項資產的成本。放棄債權的公允價值與賬麵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第十條 以資產清償債務方式進行債務重組的,債務人應當在相關資產和所清償債務符合終止確認條件時予以終止確認,所清償債務賬麵價值與轉讓資產賬麵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十一條 將債務轉為權益工具方式進行債務重組的,債務人應當在所清償債務符合終止確認條件時予以終止確認。債務人初始確認權益工具時應當按照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計量,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應當按照所清償債務的公允價值計量。所清償債務賬麵價值與權益工具確認金額之間的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第十二條 採用修改其他條款方式進行債務重組的,債務人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和《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的規定,確認和計量重組債務。
第十三條 以多項資產清償債務或者組合方式進行債務重組的,債務人應當按照本準則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確認和計量權益工具和重組債務,所清償債務的賬麵價值與轉讓資產的賬麵價值以及權益工具和重組債務的確認金額之和的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第十四條 債權人應當在附註中披露與債務重組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根據債務重組方式,分組披露債權賬麵價值和債務重組相關損益。
(二)債務重組導致的對聯營企業或合營企業的權益性投資增加額,以及該投資占聯營企業或合營企業股份總額的比例。
第十五條 債務人應當在附註中披露與債務重組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根據債務重組方式,分組披露債務賬麵價值和債務重組相關損益。
(二)債務重組導致的股本等所有者權益的增加額。
第十六條 企業對2019年1月1日至本準則施行日之間發生的債務重組,應根據本準則進行調整。企業對2019年1月1日之前發生的債務重組,不需要按照本準則的規定進行追溯調整。
第十七條 本準則自2019年6月17日起施行。
第十八條 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印發的《財政部關於印發<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等38項具體準則的通知》(財會﹝2006﹞3號)中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同時廢止。
財政部此前發佈的有關債務重組會計處理規定與本準則不一致的,以本準則為準。
《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應用指南[1]
- 一、債務重組的特征
本準則第二條規定,債務重組是指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讓步的事項。
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是指因債務人出現資金周轉困難、經營陷入困境或者其他原因,導致其無法或者沒有能力按原定條件償還債務。
債權人作出讓步,是指債權人同意發生財務困難的債務人現在或者將來以低於重組債務賬麵價值的金額或者價值償還債務。債權人作出讓步的情形主要包括:債權人減免債務人部分債務本金或者利息,降低債務人應付債務的利率等。
- 二、用以清償債務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的計量
債務重組採用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計量:
(一)非現金資產屬於企業持有的股票、債券、基金等金融資產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確定其公允價值。
(二)非現金資產屬於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其他資產且存在活躍市場的,應當以其市場價格為基礎確定其公允價值;不存在活躍市場但與其類似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應當以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為基礎確定其公允價值;採用上述兩種方法仍不能確定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的,應當採用估值技術等合理的方法確定其公允價值。
- 三、債務重組的會計處理
- (一)債務人的處理
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賬麵價值超過清償債務的現金、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所轉股份的公允價值、或者重組後債務賬麵價值之間的差額,在滿足《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所規定的金融負債終止確認條件時,將其終止確認,計入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利得)。
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與賬麵價值的差額,應當分別不同情況進行處理:非現金資產為存貨的,應當作為銷售處理,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的規定,以其公允價值確認收入,同時結轉相應的成本。
非現金資產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其公允價值和賬麵價值的差額,計入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
非現金資產為長期股權投資的,其公允價值和賬麵價值的差額,計入投資損益。
- (二)債權人的處理
債權人應當將重組債權的賬面餘額與受讓資產的公允價值、所轉股份的公允價值、或者重組後債權的賬麵價值之間的差額,在滿足《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所規定的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條件時,將其終止確認,計入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等。
重組債權已計提減值準備的,應當先將上述差額沖減已計提的減值準備,沖減後仍有損失的,計入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沖減後減值準備仍有餘額的,應予轉回並抵減當期資產減值損失。
債權人收到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股權投資等非現金資產的,應當以其公允價值入賬。
- 四、修改其他債務條件涉及或有應付金額
根據本準則第七條規定,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涉及或有應付金額,且該或有應付金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中有關預計負債確認條件的,債務人應將該或有應付金額確認為預計負債。比如,債務重組協議規定,債務人在債務重組後一定期間內,其業績改善到一定程度或者符合一定要求(如扭虧為盈、擺脫財務困境等),應向債權人額外支付一定款項,當債務人承擔的或有應付金額符合預計負債確認條件時,應當將該或有應付金額確認為預計負債。
上述或有應付金額在隨後會計期間沒有發生的,企業應當沖銷已確認的預計負債,同時確認營業外收入。
- ↑ 《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應用指南.財會[2006]18號.財政部.2006年10月30日
下列各項屬於改其他債務條件的有 (多選題)1、延長債務還期限並加收利息2、延長債務還期限並減少債務本金3、延長債務還期限並減少債務利息4、延長債務償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