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重組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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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重組又稱債務重整,是指債權人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讓步的事項。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簽訂的協議。
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讓步的事項. 根據我國會計準則,債務重組發生應符合以下條件:
1、必須是債務人處於持續經營狀態。這是區分債務重組和破產清算的主要標準。
2、必須是債務人發生了財務困難。只有債務企業在經營上出現困難,或因資金調度不靈而又籌集不到足夠的資金償還到期債務時,才有債務重組的必要。
3、必須是債權人作出了讓步。 由此可見,我國會計準則定義的債務重組是狹義的
債務重組協議的主要條款:
1、協議各方之間債權債務情況;
2、協議各方之間債權債務的轉讓;
3、債權債務之抵銷;
5、爭議的解決;
6、協議生效及其他。
甲方:
乙方:
1、乙方以其位於____________土地共計___________平方米(土地為____宗地,土地證號為:_____________)清償所欠甲方款項本金_____________元。
2、甲、乙雙方已委托_________________評估有限公司對乙方所提供____宗宗地進行評估,評估值為______________元。雙方同意以此評估值所確定的數額為依據,等值清償所欠甲方款項本金人民幣__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評估費由 _________方承擔。
3、本協議簽訂後,雙方應及時地向政府相關部門申請辦理土地過戶手續。甲方應當給予配合,過戶登記費及由此發生的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4、在抵債土地過戶登記給甲方以前,乙方仍應按原約定承擔所欠甲方債務的違約責任。抵債土地不足以清償乙方所欠甲方債務的剩餘部分,乙方應當繼續承擔清償責任。
5、本協議為原相關協議的補充。在甲方債權獲得完全清償以前,全部協議均有效。雙方應嚴格執行。
6、本協議經雙方簽署後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