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準則第27號-石油天然氣開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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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規範石油天然氣(以下簡稱油氣)開采活動的會計處理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油氣開采活動包括礦區權益的取得以及油氣的勘探、開發和生產等階段。
第三條 油氣開采活動以外的油氣儲存、集輸、加工和銷售等業務的會計處理,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第四條 礦區權益,是指企業取得的在礦區內勘探、開發和生產油氣的權利。
礦區權益分為探明礦區權益和未探明礦區權益。探明礦區,是指已發現探明經濟可採儲量的礦區;未探明礦區,是指未發現探明經濟可採儲量的礦區。
探明經濟可採儲量,是指在現有技術和經濟條件下,根據地質和工程分析,可合理確定的能夠從已知油氣藏中開采的油氣數量。
第五條 為取得礦區權益而發生的成本應當在發生時予以資本化。企業取得的礦區權益,應當按照取得時的成本進行初始計量:
(一)申請取得礦區權益的成本包括探礦權使用費、採礦權使用費、土地或海域使用權支出、中介費以及可直接歸屬於礦區權益的其他申請取得支出。
(二)購買取得礦區權益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中介費以及可直接歸屬於礦區權益的其他購買取得支出。
礦區權益取得後發生的探礦權使用費、採礦權使用費和租金等維持礦區權益的支出,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第六條 企業應當採用產量法或年限平均法對探明礦區權益計提折耗。採用產量法計提折耗的,折耗額可按照單個礦區計算,也可按照若幹具有相同或類似地質構造特征或儲層條件的相鄰礦區所組成的礦區組計算。計算公式如下:
探明礦區權益折耗額=探明礦區權益賬麵價值×探明礦區權益折耗率探明礦區權益折耗率=探明礦區當期產量/(探明礦區期末探明經濟可採儲量+探明礦區當期產量)
第七條 企業對於礦區權益的減值,應當分別不同情況確認減值損失:
(一)探明礦區權益的減值,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處理。
(二)對於未探明礦區權益,應當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減值測試。
單個礦區取得成本較大的,應當以單個礦區為基礎進行減值測試,並確定未探明礦區權益減值金額。單個礦區取得成本較小且與其他相鄰礦區具有相同或類似地質構造特征或儲層條件的,可按照若幹具有相同或類似地質構造特征或儲層條件的相鄰礦區所組成的礦區組進行減值測試。
未探明礦區權益公允價值低於賬麵價值的差額,應當確認為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未探明礦區權益減值損失一經確認,不得轉回。
第八條 企業轉讓礦區權益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一)轉讓全部探明礦區權益的,將轉讓所得與礦區權益賬麵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轉讓部分探明礦區權益的,按照轉讓權益和保留權益的公允價值比例,計算確定已轉讓部分礦區權益賬麵價值,轉讓所得與已轉讓礦區權益賬麵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二)轉讓單獨計提減值準備的全部未探明礦區權益的,轉讓所得與未探明礦區權益賬麵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轉讓單獨計提減值準備的部分未探明礦區權益的,如果轉讓所得大於礦區權益賬麵價值,將其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如果轉讓所得小於礦區權益賬麵價值,以轉讓所得沖減礦區權益賬麵價值,不確認損益。
(三)轉讓以礦區組為基礎計提減值準備的未探明礦區權益的,如果轉讓所得大於礦區權益賬面原值,將其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如果轉讓所得小於礦區權益賬面原值,以轉讓所得沖減礦區權益賬面原值,不確認損益。
轉讓該礦區組最後一個未探明礦區的剩餘礦區權益時,轉讓所得與未探明礦區權益賬麵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九條 未探明礦區(組)內發現探明經濟可採儲量而將未探明礦區(組)轉為探明礦區(組)的,應當按照其賬麵價值轉為探明礦區權益。
第十條 未探明礦區因最終未能發現探明經濟可採儲量而放棄的,應當按照放棄時的賬麵價值轉銷未探明礦區權益並計入當期損益。因未完成義務工作量等因素導致發生的放棄成本,計入當期損益。
第十一條 油氣勘探,是指為了識別勘探區域或探明油氣儲量而進行的地質調查、地球物理勘探、鑽探活動以及其他相關活動。
第十二條 油氣勘探支出包括鑽井勘探支出和非鑽井勘探支出。
鑽井勘探支出主要包括鑽探區域探井、勘探型詳探井、評價井和資料井等活動發生的支出;非鑽井勘探支出主要包括進行地質調查、地球物理勘探等活動發生的支出。
第十三條 鑽井勘探支出在完井後,確定該井發現了探明經濟可採儲量的,應當將鑽探該井的支出結轉為井及相關設施成本。
確定該井未發現探明經濟可採儲量的,應當將鑽探該井的支出扣除凈殘值後計入當期損益。
確定部分井段發現了探明經濟可採儲量的,應當將發現探明經濟可採儲量的有效井段的鑽井勘探支出結轉為井及相關設施成本,無效井段鑽井勘探累計支出轉入當期損益。
未能確定該探井是否發現探明經濟可採儲量的,應當在完井後一年內將鑽探該井的支出予以暫時資本化。
第十四條 在完井一年時仍未能確定該探井是否發現探明經濟可採儲量,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將鑽探該井的資本化支出繼續暫時資本化,否則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一)該井已發現足夠數量的儲量,但要確定其是否屬於探明經濟可採儲量,還需要實施進一步的勘探活動;
(二)進一步的勘探活動已在實施中或已有明確計劃並即將實施。
鑽井勘探支出已費用化的探井又發現了探明經濟可採儲量的,已費用化的鑽井勘探支出不作調整,重新鑽探和完井發生的支出應當予以資本化。
第十五條 非鑽井勘探支出於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第十六條 油氣開發,是指為了取得探明礦區中的油氣而建造或更新井及相關設施的活動。
第十七條 油氣開發活動所發生的支出,應當根據其用途分別予以資本化,作為油氣開發形成的井及相關設施的成本。
油氣開發形成的井及相關設施的成本主要包括:
(一)鑽前準備支出,包括前期研究、工程地質調查、工程設計、確定井位、清理井場、修建道路等活動發生的支出;
(二)井的設備購置和建造支出,井的設備包括套管、油管、抽油設備和井口裝置等,井的建造包括鑽井和完井;
(三)購建提高採收率系統發生的支出;
(四)購建礦區內集輸設施、分離處理設施、計量設備、儲存設施、各種海上平臺、海底及陸上電纜等發生的支出。
第十八條 在探明礦區內,鑽井至現有已探明層位的支出,作為油氣開發支出;為獲取新增探明經濟可採儲量而繼續鑽至未探明層位的支出,作為鑽井勘探支出,按照本準則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處理。
第十九條 油氣生產,是指將油氣從油氣藏提取到地表以及在礦區內收集、拉運、處理、現場儲存和礦區管理等活動。
第二十條 油氣的生產成本包括相關礦區權益折耗、井及相關設施折耗、輔助設備及設施折舊以及操作費用等。操作費用包括油氣生產和礦區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直接和間接費用。
第二十一條企業應當採用產量法或年限平均法對井及相關設施計提折耗。井及相關設施包括確定發現了探明經濟可採儲量的探井和開采活動中形成的井,以及與開采活動直接相關的各種設施。採用產量法計提折耗的,折耗額可按照單個礦區計算,也可按照若幹具有相同或類似地質構造特征或儲層條件的相鄰礦區所組成的礦區組計算。計算公式如下:
礦區井及相關設施折耗額=期末礦區井及相關設施賬麵價值×礦區井及相關設施折耗率礦區井及相關設施折耗率=礦區當期產量/(礦區期末探明已開發經濟可採儲量+礦區當期產量)
探明已開發經濟可採儲量,包括礦區的開發井網鑽探和配套設施建設完成後已全面投入開采的探明經濟可採儲量,以及在提高採收率技術所需的設施已建成並已投產後相應增加的可採儲量。
第二十二條 地震設備、建造設備、車輛、修理車間、倉庫、供應站、通訊設備、辦公設施等輔助設備及設施,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處理。
第二十三條 企業承擔的礦區廢棄處置義務,滿足《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中預計負債確認條件的,應當將該義務確認為預計負債,並相應增加井及相關設施的賬麵價值。
不符合預計負債確認條件的,在廢棄時發生的拆卸、搬移、場地清理等支出,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礦區廢棄,是指礦區內的最後一口井停產。
第二十四條 井及相關設施、輔助設備及設施的減值,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處理。
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當在附註中披露與石油天然氣開采活動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擁有國內和國外的油氣儲量年初、年末數據。
(二)當期在國內和國外發生的礦區權益的取得、油氣勘探和油氣開發各項支出的總額。
(三)探明礦區權益、井及相關設施的賬面原值,累計折耗和減值準備累計金額及其計提方法;與油氣開采活動相關的輔助設備及設施的賬面原價,累計折舊和減值準備累計金額及其計提方法。
《企業會計準則第27號》應用指南[1]
- 一、礦區的劃分
礦區,是指企業進行油氣開采活動所劃分的區域或獨立的開發單元。礦區的劃分是計提油氣資產折耗、進行減值測試等的基礎。礦區的劃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一個油氣藏可作為一個礦區;
(二)若幹相臨且地質構造或儲層條件相同或相近的油氣藏可作為一個礦區;
(三)一個獨立集輸計量系統為一個礦區;
(四)一個大的油氣藏分為幾個獨立集輸系統並分別進行計量的,可分為幾個礦區;
(五)採用重大新型採油技術並實行工業化推廣的區域可作為一個礦區;
(六)在同一地理區域內不得將分屬不同國家的作業區劃分在同一個礦區或礦區組內。
- 二、鑽井勘探支出的處理採用成果法
根據本準則第十三、十四和十五條規定,對於鑽井勘探支出的資本化應當採用成果法,即只有發現了探明經濟可採儲量的鑽井勘探支出才能資本化,結轉為井及相關設施成本,否則計入當期損益。
- 三、油氣資產及其折耗
(一)油氣資產,是指油氣開采企業所擁有或控制的井及相關設施和礦區權益。油氣資產屬於遞耗資產。
遞耗資產是指通過開采、採伐、利用而逐漸耗竭,以致無法恢復或難以恢復、更新或按原樣重置的自然資源,如礦藏等。
開采油氣所必需的輔助設備和設施(如房屋、機器等),作為一般固定資產管理,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
(二)油氣資產的折耗,是指油氣資產隨著當期開發進展而逐漸轉移到所開采產品(油氣)成本中的價值。本準則第六條和第二十一條規定,企業應當採用產量法或年限平均法對油氣資產計提折耗。
1.產量法,又稱單位產量法。該方法是以單位產量為基礎對探明礦區權益的取得成本和井及相關設施成本計提折耗。採用該方法對油氣資產計提折耗時,礦區權益應以探明經濟可採儲量為基礎,井及相關設施以探明已開發經濟可採儲量為基礎。
2.年限平均法,又稱直線法。該方法將油氣資產成本均衡地分攤到各會計期間。採用該方法計算的每期油氣資產折耗金額相等。
企業採用的油氣資產折耗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未探明礦區權益不計提折耗。
- 四、棄置義務
根據本準則第二十三條規定,在確認井及相關設施成本時,棄置義務應當以礦區為基礎進行預計,主要涉及井及相關設施的棄置、拆移、填埋、清理和恢復生態環境等所發生的支出。
- 五、未探明礦區權益的減值
根據本準則第七條(二)規定,未探明礦區權益應當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減值測試。按照單個礦區進行減值測試的,其公允價值低於賬麵價值的,應當將其賬麵價值減記至公允價值,減記的金額確認為油氣資產減值損失;按照礦區組進行減值測試並計提減值準備的,確認的減值損失不分攤至單個礦區權益的賬麵價值。
- ↑ 《企業會計準則第27號——石油天然氣開采》應用指南.財會[2006]18號.財政部.2006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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