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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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規範無形資產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一)作為投資性房地產的土地使用權,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
(二)企業合併中形成的商譽,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併》。
(三)石油天然氣礦區權益,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7號——石油天然氣開采》。
第三條 無形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
資產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符合無形資產定義中的可辨認性標準:
(一)能夠從企業中分離或者劃分出來,並能單獨或者與相關合同、資產或負債一起,用於出售、轉移、授予許可、租賃或者交換。
(二)源自合同性權利或其他法定權利,無論這些權利是否可以從企業或其他權利和義務中轉移或者分離。
第四條 無形資產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一)與該無形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二)該無形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五條 企業在判斷無形資產產生的經濟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時,應當對無形資產在預計使用壽命內可能存在的各種經濟因素作出合理估計,並且應當有明確證據支持。
第六條 企業無形項目的支出,除下列情形外,均應於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一)符合本準則規定的確認條件、構成無形資產成本的部分;
(二)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併中取得的、不能單獨確認為無形資產、構成購買日確認的商譽的部分。
第七條 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的支出,應當區分研究階段支出與開發階段支出。
研究是指為獲取並理解新的科學或技術知識而進行的獨創性的有計劃調查。
開發是指在進行商業性生產或使用前,將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識應用於某項計劃或設計,以生產出新的或具有實質性改進的材料、裝置、產品等。
第八條 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研究階段的支出,應當於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第九條 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開發階段的支出,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確認為無形資產:
(一)完成該無形資產以使其能夠使用或出售在技術上具有可行性;
(二)具有完成該無形資產並使用或出售的意圖;
(三)無形資產產生經濟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夠證明運用該無形資產生產的產品存在市場或無形資產自身存在市場,無形資產將在內部使用的,應當證明其有用性;
(四)有足夠的技術、財務資源和其他資源支持,以完成該無形資產的開發,並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該無形資產;
(五)歸屬於該無形資產開發階段的支出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十條 企業取得的已作為無形資產確認的正在進行中的研究開發項目,在取得後發生的支出應當按照本準則第七條至第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企業自創商譽以及內部產生的品牌、報刊名等,不應確認為無形資產。
第十二條 無形資產應當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
外購無形資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於使該項資產達到預定用途所發生的其他支出。
購買無形資產的價款超過正常信用條件延期支付,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無形資產的成本以購買價款的現值為基礎確定。實際支付的價款與購買價款的現值之間的差額,除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應予資本化的以外,應當在信用期間內計入當期損益。
第十三條 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其成本包括自滿足本準則第四條和第九條規定後至達到預定用途前所發生的支出總額,但是對於以前期間已經費用化的支出不再調整。
第十四條 投資者投入無形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確定,但合同或協議約定價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五條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政府補助和企業合併取得的無形資產的成本,應當分別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併》確定。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於取得無形資產時分析判斷其使用壽命。
無形資產的使用壽命為有限的,應當估計該使用壽命的年限或者構成使用壽命的產量等類似計量單位數量;無法預見無形資產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期限的,應當視為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
第十七條 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其應攤銷金額應當在使用壽命內系統合理攤銷。
企業攤銷無形資產,應當自無形資產可供使用時起,至不再作為無形資產確認時止。
企業選擇的無形資產攤銷方法,應當反映與該項無形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無法可靠確定預期實現方式的,應當採用直線法攤銷。
無形資產的攤銷金額一般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其他會計準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無形資產的應攤銷金額為其成本扣除預計殘值後的金額。已計提減值準備的無形資產,還應扣除已計提的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累計金額。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其殘值應當視為零,但下列情況除外:
(一)有第三方承諾在無形資產使用壽命結束時購買該無形資產。
(二)可以根據活躍市場得到預計殘值信息,並且該市場在無形資產使用壽命結束時很可能存在。
第十九條 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不應攤銷。
第二十條 無形資產的減值,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處理。
第二十一條 企業至少應當於每年年度終了,對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的使用壽命及攤銷方法進行覆核。無形資產的使用壽命及攤銷方法與以前估計不同的,應當改變攤銷期限和攤銷方法。
企業應當在每個會計期間對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的使用壽命進行覆核。如果有證據表明無形資產的使用壽命是有限的,應當估計其使用壽命,並按本準則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企業出售無形資產,應當將取得的價款與該無形資產賬麵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二十三條 無形資產預期不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應當將該無形資產的賬麵價值予以轉銷。
第二十四條 企業應當按照無形資產的類別在附註中披露與無形資產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無形資產的期初和期末賬面餘額、累計攤銷額及減值準備累計金額。
(二)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其使用壽命的估計情況;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其使用壽命不確定的判斷依據。
(三)無形資產的攤銷方法。
(四)用於擔保的無形資產賬麵價值、當期攤銷額等情況。
(五)計入當期損益和確認為無形資產的研究開發支出金額。
《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應用指南[1]
- 一、本準則不規範商譽的處理
本準則第三條規定,無形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
無形資產主要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特許權等。
商譽的存在無法與企業自身分離,不具有可辨認性,不在本準則規範。
- 二、研究階段與開發階段
本準則將研究開發項目區分為研究階段與開發階段。企業應當根據研究與開發的實際情況加以判斷。
(一)研究階段
研究階段是探索性的,為進一步開發活動進行資料及相關方面的準備,已進行的研究活動將來是否會轉入開發、開發後是否會形成無形資產等均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
比如,意在獲取知識而進行的活動,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識的應用研究、評價和最終選擇,材料、設備、產品、工序、系統或服務替代品的研究,新的或經改進的材料、設備、產品、工序、系統或服務的可能替代品的配製、設計、評價和最終選擇等,均屬於研究活動。
(二)開發階段
相對於研究階段而言,開發階段應當是已完成研究階段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具備了形成一項新產品或新技術的基本條件。
比如,生產前或使用前的原型和模型的設計、建造和測試,不具有商業性生產經濟規模的試生產設施的設計、建造和運營等,均屬於開發活動。
- 三、開發支出的資本化
根據本準則第八條和第九條規定,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研究階段的支出,應當於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開發階段的支出,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確認為無形資產:
(一)完成該無形資產以使其能夠使用或出售在技術上具有可行性。
判斷無形資產的開發在技術上是否具有可行性,應當以目前階段的成果為基礎,並提供相關證據和材料,證明企業進行開發所需的技術條件等已經具備,不存在技術上的障礙或其他不確定性。比如,企業已經完成了全部計劃、設計和測試活動,這些活動是使資產能夠達到設計規劃書中的功能、特征和技術所必需的活動,或經過專家鑒定等。
(二)具有完成該無形資產並使用或出售的意圖。
企業能夠說明其開發無形資產的目的。
(三)無形資產產生經濟利益的方式。
無形資產是否能夠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應當對運用該無形資產生產產品的市場情況進行可靠預計,以證明所生產的產品存在市場並能夠帶來經濟利益,或能夠證明市場上存在對該無形資產的需求。
(四)有足夠的技術、財務資源和其他資源支持,以完成該無形資產的開發,並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該無形資產。
企業能夠證明可以取得無形資產開發所需的技術、財務和其他資源,以及獲得這些資源的相關計劃。企業自有資金不足以提供支持的,應能夠證明存在外部其他方面的資金支持,如銀行等金融機構聲明願意為該無形資產的開發提供所需資金等。
(五)歸屬於該無形資產開發階段的支出能夠可靠地計量。
企業對研究開發的支出應當單獨核算,比如,直接發生的研發人員工資、材料費,以及相關設備折舊費等。同時從事多項研究開發活動的,所發生的支出應當按照合理的標準在各項研究開發活動之間進行分配;無法合理分配的,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 四、估計無形資產使用壽命應當考慮的相關因素
根據本準則第十七條和第十九條規定,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應當攤銷,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不予攤銷。
(一)企業持有的無形資產,通常來源於合同性權利或其他法定權利,且合同規定或法律規定有明確的使用年限。
來源於合同性權利或其他法定權利的無形資產,其使用壽命不應超過合同性權利或其他法定權利的期限;合同性權利或其他法定權利在到期時因續約等延續、且有證據表明企業續約不需要付出大額成本的,續約期應當計入使用壽命。合同或法律沒有規定使用壽命的,企業應當綜合各方面因素判斷,以確定無形資產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期限。比如,與同行業的情況進行比較、參考歷史經驗,或聘請相關專家進行論證等。
按照上述方法仍無法合理確定無形資產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期限的,該項無形資產應作為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
(二)企業確定無形資產使用壽命通常應當考慮的因素。
1.運用該資產生產的產品通常的壽命周期、可獲得的類似資產使用壽命的信息;
2.技術、工藝等方面的現階段情況及對未來發展趨勢的估計;
3.以該資產生產的產品或提供服務的市場需求情況;
4.現在或潛在的競爭者預期採取的行動;
5.為維持該資產帶來經濟利益能力的預期維護支出,以及企業預計支付有關支出的能力;
6.對該資產控制期限的相關法律規定或類似限制,如特許使用期、租賃期等;
7.與企業持有其他資產使用壽命的關聯性等。
- 五、無形資產的攤銷
根據本準則第十七條規定,無形資產的攤銷金額一般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某項無形資產包含的經濟利益通過所生產的產品或其他資產實現的,其攤銷金額應當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
- 六、土地使用權的處理
企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通常應確認為無形資產,但改變土地使用權用途,用於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的,應當將其轉為投資性房地產。
自行開發建造廠房等建築物,相關的土地使用權與建築物應當分別進行處理。外購土地及建築物支付的價款應當在建築物與土地使用權之間進行分配;難以合理分配的,應當全部作為固定資產。
企業(房地產開發)取得土地用於建造對外出售的房屋建築物,相關的土地使用權賬麵價值應當計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築物成本。
- ↑ 《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應用指南.財會[2006]18號.財政部.2006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