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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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規範股份支付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股份支付,是指企業為獲取職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務而授予權益工具或者承擔以權益工具為基礎確定的負債的交易。
股份支付分為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
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業為獲取服務以股份或其他權益工具作為對價進行結算的交易。
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業為獲取服務承擔以股份或其他權益工具為基礎計算確定的交付現金或其他資產義務的交易。
本準則所指的權益工具是企業自身權益工具。
第三條 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一)企業合併中發行權益工具取得其他企業凈資產的交易,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併》。
(二)以權益工具作為對價取得其他金融工具等交易,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
第四條 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換取職工提供服務的,應當以授予職工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計量。
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確定。
第五條 授予後立即可行權的換取職工服務的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應當在授予日按照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計入相關成本或費用,相應增加資本公積。
授予日,是指股份支付協議獲得批准的日期。
第六條 完成等待期內的服務或達到規定業績條件才可行權的換取職工服務的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內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應當以對可行權權益工具數量的最佳估計為基礎,按照權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價值,將當期取得的服務計入相關成本或費用和資本公積。
在資產負債表日,後續信息表明可行權權益工具的數量與以前估計不同的,應當進行調整,併在可行權日調整至實際可行權的權益工具數量。
等待期,是指可行權條件得到滿足的期間。
對於可行權條件為規定服務期間的股份支付,等待期為授予日至可行權日的期間;對於可行權條件為規定業績的股份支付,應當在授予日根據最可能的業績結果預計等待期的長度。
可行權日,是指可行權條件得到滿足、職工和其他方具有從企業取得權益工具或現金的權利的日期。
第七條 企業在可行權日之後不再對已確認的相關成本或費用和所有者權益總額進行調整。
第八條 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換取其他方服務的,應當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一)其他方服務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應當按照其他方服務在取得日的公允價值,計入相關成本或費用,相應增加所有者權益。
(二)其他方服務的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但權益工具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應當按照權益工具在服務取得日的公允價值,計入相關成本或費用,相應增加所有者權益。
第九條 在行權日,企業根據實際行權的權益工具數量,計算確定應轉入實收資本或股本的金額,將其轉入實收資本或股本。
行權日,是指職工和其他方行使權利、獲取現金或權益工具的日期。
第十條 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應當按照企業承擔的以股份或其他權益工具為基礎計算確定的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
第十一條 授予後立即可行權的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應當在授予日以企業承擔負債的公允價值計入相關成本或費用,相應增加負債。
第十二條 完成等待期內的服務或達到規定業績條件以後才可行權的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內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應當以對可行權情況的最佳估計為基礎,按照企業承擔負債的公允價值金額,將當期取得的服務計入成本或費用和相應的負債。
在資產負債表日,後續信息表明企業當期承擔債務的公允價值與以前估計不同的,應當進行調整,併在可行權日調整至實際可行權水平。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在相關負債結算前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以及結算日,對負債的公允價值重新計量,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在附註中披露與股份支付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當期授予、行權和失效的各項權益工具總額。
(二)期末發行在外的股份期權或其他權益工具行權價格的範圍和合同剩餘期限。
(三)當期行權的股份期權或其他權益工具以其行權日價格計算的加權平均價格。
(四)權益工具公允價值的確定方法。
企業對性質相似的股份支付信息可以合併披露。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在附註中披露股份支付交易對當期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至少包括下列信息:
(一)當期因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而確認的費用總額。
(二)當期因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而確認的費用總額。
(三)當期以股份支付換取的職工服務總額及其他方服務總額。
《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應用指南[1]
- 一、股份支付的含義
本準則第二條規定,股份支付是指企業為獲取職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務而授予權益工具或者承擔以權益工具為基礎確定的負債的交易。
企業授予職工期權、認股權證等衍生工具或其他權益工具,對職工進行激勵或補償,以換取職工提供的服務,實質上屬於職工薪酬的組成部分,但由於股份支付是以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為計量基礎,因此由本準則進行規範。
- 二、股份支付的處理
股份支付的確認和計量,應當以真實、完整、有效的股份支付協議為基礎。
- (一)授予日
除了立即可行權的股份支付外,無論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或者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企業在授予日都不進行會計處理。
授予日是指股份支付協議獲得批准的日期。其中“獲得批准”,是指企業與職工或其他方就股份支付的協議條款和條件已達成一致,該協議獲得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的批准。
- (二)等待期內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
股份支付在授予後通常不可立即行權,一般需要在職工或其他方履行一定期限的服務或在企業達到一定業績條件之後才可行權。
業績條件分為市場條件和非市場條件。市場條件是指行權價格、可行權條件以及行權可能性與權益工具的市場價格相關的業績條件,如股份支付協議中關於股價至少上升至何種水平才可行權的規定。非市場條件是指除市場條件之外的其他業績條件,如股份支付協議中關於達到最低盈利目標或銷售目標才可行權的規定。
等待期長度確定後,業績條件為非市場條件的,如果後續信息表明需要調整等待期長度,應對前期確定的等待期長度進行修改;業績條件為市場條件的,不應因此改變等待期長度。對於可行權條件為業績條件的股份支付,在確定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時,應考慮市場條件的影響,只要職工滿足了其他所有非市場條件,企業就應當確認已取得的服務。
1.等待期內每個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將取得的職工提供的服務計入成本費用,計入成本費用的金額應當按照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計量。
對於權益結算的涉及職工的股份支付,應當按照授予日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計入成本費用和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不確認其後續公允價值變動;對於現金結算的涉及職工的股份支付,應當按照每個資產負債表日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重新計量,確定成本費用和應付職工薪酬。
對於授予的存在活躍市場的期權等權益工具,應當按照活躍市場中的報價確定其公允價值。對於授予的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期權等權益工具,應當採用期權定價模型等確定其公允價值,選用的期權定價模型至少應當考慮以下因素:(1)期權的行權價格;(2)期權的有效期;(3)標的股份的現行價格;(4)股價預計波動率;(5)股份的預計股利;(6)期權有效期內的無風險利率。
2.等待期內每個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當根據最新取得的可行權職工人數變動等後續信息作出最佳估計,修正預計可行權的權益工具數量。在可行權日,最終預計可行權權益工具的數量應當與實際可行權數量一致。
根據上述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和預計可行權的權益工具數量,計算截至當期累計應確認的成本費用金額,再減去前期累計已確認金額,作為當期應確認的成本費用金額。
- (三)可行權日之後
1.對於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在可行權日之後不再對已確認的成本費用和所有者權益總額進行調整。企業應在行權日根據行權情況,確認股本和股本溢價,同時結轉等待期內確認的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2.對於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企業在可行權日之後不再確認成本費用,負債(應付職工薪酬)公允價值的變動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 三、回購股份進行職工期權激勵
企業以回購股份形式獎勵本企業職工的,屬於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應當進行以下處理:
- (一)回購股份
企業回購股份時,應當按照回購股份的全部支出作為庫存股處理,同時進行備查登記。
- (二)確認成本費用
按照本準則對職工權益結算股份支付的規定,企業應當在等待期內每個資產負債表日按照權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價值,將取得的職工服務計入成本費用,同時增加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 (三)職工行權
企業應於職工行權購買本企業股份收到價款時,轉銷交付職工的庫存股成本和等待期內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累計金額,同時,按照其差額調整資本公積(股本溢價)。
- ↑ 《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應用指南.財會[2006]18號.財政部.2006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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