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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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規範企業所得稅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列報,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所得稅包括企業以應納稅所得額為基礎的各種境內和境外稅額。
第三條 本準則不涉及政府補助的確認和計量,但因政府補助產生暫時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應當按照本準則進行確認和計量。
第二章 計稅基礎
第四條 企業在取得資產、負債時,應當確定其計稅基礎。資產、負債的賬麵價值與其計稅基礎存在差異的,應當按照本準則規定確認所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
第五條 資產的計稅基礎,是指企業收回資產賬麵價值過程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以自應稅經濟利益中抵扣的金額。
第六條 負債的計稅基礎,是指負債的賬麵價值減去未來期間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予抵扣的金額。
第七條 暫時性差異,是指資產或負債的賬麵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未作為資產和負債確認的項目,按照稅法規定可以確定其計稅基礎的,該計稅基礎與其賬麵價值之間的差額也屬於暫時性差異。
按照暫時性差異對未來期間應稅金額的影響,分為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第八條 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是指在確定未來收回資產或清償負債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時,將導致產生應稅金額的暫時性差異。
第九條 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是指在確定未來收回資產或清償負債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時,將導致產生可抵扣金額的暫時性差異。
第十條 企業應當將當期和以前期間應交未交的所得稅確認為負債,將已支付的所得稅超過應支付的部分確認為資產。
存在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或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應當按照本準則規定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或遞延所得稅資產。
第十一條 除下列交易中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負債以外,企業應當確認所有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負債:
(一)商譽的初始確認。
(二)同時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中產生的資產或負債的初始確認:
1.該項交易不是企業合併;
2.交易發生時既不影響會計利潤也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或可抵扣虧損)。
與子公司、聯營企業及合營企業的投資相關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負債,應當按照本準則第十二條的規定確認。
第十二條 企業對與子公司、聯營企業及合營企業投資相關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應當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負債。但是,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除外:
(一)投資企業能夠控制暫時性差異轉回的時間;
(二)該暫時性差異在可預見的未來很可能不會轉回。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以很可能取得用來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限,確認由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但是,同時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中因資產或負債的初始確認所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不予確認:
(一)該項交易不是企業合併;
(二)交易發生時既不影響會計利潤也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或可抵扣虧損)。
資產負債表日,有確鑿證據表明未來期間很可能獲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來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應當確認以前期間未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第十四條 企業對與子公司、聯營企業及合營企業投資相關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一)暫時性差異在可預見的未來很可能轉回;
(二)未來很可能獲得用來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應納稅所得額。
第十五條 企業對於能夠結轉以後年度的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應當以很可能獲得用來抵扣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的未來應納稅所得額為限,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第十六條 資產負債表日,對於當期和以前期間形成的當期所得稅負債(或資產),應當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的預期應交納(或返還)的所得稅金額計量。
第十七條 資產負債表日,對於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應當根據稅法規定,按照預期收回該資產或清償該負債期間的適用稅率計量。
適用稅率發生變化的,應對已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進行重新計量,除直接在所有者權益中確認的交易或者事項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以外,應當將其影響數計入變化當期的所得稅費用。
第十八條 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的計量,應當反映資產負債表日企業預期收回資產或清償負債方式的所得稅影響,即在計量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時,應當採用與收回資產或清償債務的預期方式相一致的稅率和計稅基礎。
第十九條 企業不應當對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進行折現。
第二十條 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當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賬麵價值進行覆核。如果未來期間很可能無法獲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抵扣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利益,應當減記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賬麵價值。
在很可能獲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記的金額應當轉回。
第二十一條 企業當期所得稅和遞延所得稅應當作為所得稅費用或收益計入當期損益,但不包括下列情況產生的所得稅:
(一)企業合併。
(二)直接在所有者權益中確認的交易或者事項。
第二十二條 與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交易或者事項相關的當期所得稅和遞延所得稅,應當計入所有者權益。
第二十三條 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應當分別作為非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負債在資產負債表中列示。
第二十四條 所得稅費用應當在利潤表中單獨列示。
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當在附註中披露與所得稅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所得稅費用(收益)的主要組成部分。
(二)所得稅費用(收益)與會計利潤關係的說明。
(三)未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可抵扣虧損的金額(如果存在到期日,還應披露到期日)。
(四)對每一類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虧損,在列報期間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的金額,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依據。
(五)未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的,與對子公司、聯營企業及合營企業投資相關的暫時性差異金額。
《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應用指南[1]
- 一、資產、負債的計稅基礎
資產的賬麵價值大於其計稅基礎或者負債的賬麵價值小於其計稅基礎的,產生應納稅暫時性差異;資產的賬麵價值小於其計稅基礎或者負債的賬麵價值大於其計稅基礎的,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 (一)資產的計稅基礎
本準則第五條規定,資產的計稅基礎是指企業收回資產賬麵價值過程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以自應稅經濟利益中抵扣的金額。
通常情況下,資產在取得時其入賬價值與計稅基礎是相同的,後續計量過程中因企業會計準則規定與稅法規定不同,可能產生資產的賬麵價值與其計稅基礎的差異。
比如,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交易性金融資產期末應以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的變動計入當期損益。如果按照稅法規定,交易性金融資產在持有期間公允價值變動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即其計稅基礎保持不變,則產生了交易性金融資產的賬麵價值與計稅基礎之間的差異。假定某企業持有一項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為1000萬元,期末公允價值為1500萬元,如計稅基礎仍維持1000萬元不變,該計稅基礎與其賬麵價值之間的差額500萬元即為應納稅暫時性差異。
- (二)負債的計稅基礎
本準則第六條規定,負債的計稅基礎是指負債的賬麵價值減去未來期間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予抵扣的金額。
短期借款、應付票據、應付賬款等負債的確認和償還,通常不會對當期損益和應納稅所得額產生影響,其計稅基礎即為賬麵價值。但在某些情況下,負債的確認可能會影響損益,並影響不同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使其計稅基礎與賬麵價值之間產生差額。比如,上述企業因某事項在當期確認了100萬元負債,計入當期損益。假定按照稅法規定,與確認該負債相關的費用,在實際發生時准予稅前扣除,該負債的計稅基礎為零,其賬麵價值與計稅基礎之間形成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企業應於資產負債表日,分析比較資產、負債的賬麵價值與其計稅基礎,兩者之間存在差異的,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及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費用(或收益)。企業合併等特殊交易或事項中取得的資產和負債,應於購買日比較其入賬價值與計稅基礎,按照本準則規定計算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
- 二、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
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當按照暫時性差異與適用所得稅稅率計算的結果,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遞延所得稅資產以及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費用(或收益),本準則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規定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或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情況除外。沿用上述舉例,假定該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33%,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不存在期初餘額,對於交易性金融資產產生的500萬元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應確認165萬元遞延所得稅負債;對於負債產生的100萬元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應確認33萬元遞延所得稅資產。
確認由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應當以未來期間很可能取得用以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限。企業在確定未來期間很可能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包括未來期間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實現的應納稅所得額,以及在可抵扣暫時性差異轉回期間因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的轉回而增加的應納稅所得額,並應提供相關的證據。
- 三、所得稅費用的確認和計量
企業在計算確定當期所得稅(即當期應交所得稅)以及遞延所得稅費用(或收益)的基礎上,應將兩者之和確認為利潤表中的所得稅費用(或收益),但不包括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交易或事項的所得稅影響。即:
所得稅費用(或收益)=當期所得稅+遞延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收益)。
仍沿用上述舉例,該企業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中有關項目賬麵價值及其計稅基礎如下:
項目 | 賬麵價值 | 計稅基礎 | 暫時性差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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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納稅暫時性差異 | 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 ||||
1 | 交易性金融資產 | 1500 | 1000 | 500 | |
2 | 負債 | 100 | 0 | 100 | |
合計 | 500 | 100 |
假定除上述項目外,該企業其他資產、負債的賬麵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不存在差異,也不存在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該企業當期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確定的應交所得稅為600萬元;該企業預計在未來期間能夠產生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該企業計算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負債、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費用以及所得稅費用如下:
遞延所得稅負債=500×33%=165(萬元)
遞延所得稅資產=100×33%=33(萬元)
遞延所得稅費用=165-33=132(萬元)
當期所得稅費用=600(萬元)
所得稅費用=600+132=732(萬元)
- 四、遞延所得稅的特殊處理
(一)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交易或事項產生的遞延所得稅
根據本準則第二十二條規定,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交易或事項,如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的變動,相關資產、負債的賬麵價值與計稅基礎之間形成暫時性差異的,應當按照本準則規定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計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二)企業合併中產生的遞延所得稅
由於企業會計準則規定與稅法規定對企業合併的處理不同,可能會造成企業合併中取得資產、負債的入賬價值與其計稅基礎的差異。
比如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併產生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或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在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或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同時,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費用(或收益),通常應調整企業合併中所確認的商譽。
(三)按照稅法規定允許用以後年度所得彌補的可抵扣虧損以及可結轉以後年度的稅款抵減,比照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原則處理。
- ↑ 《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應用指南.財會[2006]18號.財政部.2006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