遞延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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遞延所得稅(Deferred Income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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遞延所得稅是指按照所得稅準則規定,應予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在期末應有的金額相對於原已確認金額之間的差額,即遞延所得稅資產及遞延所得稅負債當期發生額的綜合結果。
遞延所得稅=(期末遞延所得稅負債-期初遞延所得稅負債)-(期末遞延所得稅資產-期初遞延所得稅資產)
應予說明的是,企業因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產生的遞延所得稅,一般應當記入所得稅費用,但以下兩種情況除外:
一是某項交易或事項按照會計準則規定應計入所有者權益的,由該交易或事項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及其變化亦應計入所有者權益,不構成利潤表中的遞延所得稅費用(或收益)。
例如,某企業持有一項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為1000萬元,會計期末,其公允價值為1500萬元,如計稅基礎仍維持1000萬元不變,該計稅基礎與其賬麵價值之間的差額500萬元即為應納稅暫時性差異。該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假設除該事項外,該企業不存在其他會計與稅收之間的差異,且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不存在期初餘額。
會計期末在確認500萬元的公允價值變動時: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500萬
確認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時:
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125萬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125萬。
二是企業合併中取得的資產、負債,其賬麵價值與計稅基礎不同,應確認相關遞延所得稅的,該遞延所得稅的確認影響合併中產生的商譽或是記入合併當期損益的金額,不影響所得稅費用。
(一)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交易或事項產生的遞延所得稅根據本準則第二十二條規定,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交易或事項,如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的變動,相關資產、負債的賬麵價值與計稅基礎之間形成暫時性差異的,應當按照本準則規定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計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二)企業合併中產生的遞延所得稅由於企業會計準則規定與稅法規定對企業合併的處理不同,可能會造成企業合併中取得資產、負債的入賬價值與其計稅基礎的差異。比如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併產生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或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在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或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同時,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費用(或收益),通常應調整企業合併中所確認的商譽。
(三)按照稅法規定允許用以後年度所得彌補的可抵扣虧損以及可結轉以後年度的稅款抵減,比照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原則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