賬戶質押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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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賬戶質押貸款[1]
賬戶質押貸款是指借款人(出質人)與銀行(質權人)約定,將自己在銀行開立的某些或全部賬戶及賬戶中的資金以浮動擔保的方式向銀行質押,在借款人若不能按時履行債務時,銀行可以根據約定對質押賬戶中的資金進行優先受償,並可以接管控制質押賬戶的一種擔保方式貸款。
賬戶質押貸款的風險問題及對策[1]
賬戶質押貸款風險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1.法律風險。我國1995年6月頒佈的(擔保法 中規定,質押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但在兩種質押方式中都未提及賬戶質押形式。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在《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85條中規定:債務人或第三人可以將其金錢以特戶、封金、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後,移交債權人作為動產質押的擔保。該司法解釋承認了賬戶中的金錢可以視為動產,以((擔保法 所承認的動產質押方式進行擔保,這為金融市場上所需的賬戶質押做出了靈活性處理。但是它要求質押的金錢必須是特定的,而不是賬戶內可變動的款項。
在2007年3月16日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上通過的((物權法 第二節“權利質權”中規定,可以用於出質的有匯票、債券、存單、倉單、提單、可轉讓基金份額或股權、應收賬款等權利,但《物權法》仍未對賬戶質押進行明確規定,根據我國法律“物權法定”的基本原則,學術界與司法界對賬戶質押這種擔保方式的有效性存在不同程度的質疑。但隨著銀行業競爭的升級,各家銀行為開拓新的信貸市場、促進資金融通,對借款人用其賬戶為貸款作質押擔保的情況時有發生,目前商業銀行採取的賬戶質押類似於英美法的“浮動抵押”。即賬戶內的款項是將來的、不確定的,但面臨的現狀是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尚未建立浮動擔保制度,對賬戶質押在法律保護上存在著不確定性。
2.信用風險。借款人違反約定事項,進行多頭開戶,對質押賬戶進行非正常提轉款,或通過非質押賬戶進行資金結算,逃避銀行賬戶監控,造成銀行無法有效監督和控制資金流向,債務主動權被借款人完全掌握。
3.操作風險。商業銀行內部賬務信息系統或風險測量和報告手段不健全、低效滯後;信貸經營和會計結算部門之間信息交流不及時;對借款單位大額資金支付的使用情況不清楚。
4.質押登記問題。賬戶質押是建立在借款人信用的特定環境下,質押合同雖可辦理公證,但不明確借款人所要具體承擔的法律責任。
針對上述可能的風險和問題,同時結合商業銀行實際情況和以往操作經驗,可採取以下措施進行風險防範。
1.科學核定授信總量。在對借款人發放貸款之前,應先審查擬貸項目建設是否必要、項目投資預算是否準確、項目資金來源如何構成、是否存在資金缺口、銀行借款是否在借款人的承貸能力範圍之內等等。同時,應結合借款人的收支情況預測、發展規劃和資金需求、貸款期限等情況,科學核定貸款金額。
2.確保質押賬戶的可處分性。發放賬戶質押貸款的先決條件是借款人首先對擬質押賬戶及賬戶內資金享有處分權,有權將其用於質押。賬戶質押後不會引起民生和社會穩定問題,因此不應對工資和科研經費專戶進行質押;對於某些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借款單位,因其對財政預算外資金收費專用賬戶的資金不具有處分權,銀行對收費資金難以控制,故也不可對納入財政資金管理的收費賬戶進行質押。
3.完善法律手續。銀行在採用賬戶質押發放貸款時要周密地擬定質押合同及其他相關協議條款,對各當事人權利、義務進行細化和明確,如規定借款人違約時銀行實現質權的時間及方式,質押合同和相關協議在簽訂前必須經法律部門審查,並及時做好質押的登記或公證工作。為進一步確保貸款本息的歸還,銀行應要求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將開戶許可證正本作為質押附件交其保管,且書面承諾在質押期間不對開戶許可證進行掛失。
4.保證權利質押“可讓與性”的實現。為確保貸款本息的歸還,商業銀行對借款人近年來的有關財務信息和擬質押賬戶資金流在做好有針對性分析的前提下,與借款人協商建立歸還貸款本息專用賬戶,按比例從質押賬戶中分流不低於按期還本付息的流入資金,以確保貸款本金或利息能按貸款合同約定按時歸還。
5.建立並完善賬戶質押風險防範與預警機制。商業銀行需成立由前中後臺工作人員組成的質押賬戶監控機構,建立銀行相關部門與崗位之間的信息交流、共用與反饋機制,加強對質押賬戶資金流的控制和管理,強化對質押賬戶的監測力度和頻率,及時掌握借款人及質押賬戶資金流量的變化情況,如借款人財務狀況或質押賬戶資金髮生異常,能立即發出預警並採取必要的措施。
6.取得借款人主管部門的支持。對於實行“收支兩條線”財務管理制度的擬借款客戶,其各項支出要經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因此其借款事項應向主管部門報備,取得主管部門的支持和認可,將“還銀行貸款本息”專項支出納入財政部門核准、主管部門批覆的經費年度預算控制額中,這不僅有利於還貸資金的下撥,而且有利於加強對信貸資金使用的監督。
以上對賬戶質押貸款風險因素的分析及防範措施的提出,主要是在我國法規目前對該種質押的操作尚缺乏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從金融部門的角度出發來有效防範可能出現的風險,保證銀行資產的安全。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以及將來成熟的賬戶質押司法判例的出現,希望對賬戶質押這種符合金融創新需要和融資實踐要求的擔保方式能進行明確的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對賬戶質押的設質及擔保範圍、訂立要點、登記公證、質權實現及法律保護等內容做出詳細規定及指導,尊重和肯定金融實踐對權利質押的創新,促進賬戶質押擔保功能的有利發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