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賬戶質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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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賬戶質押[1]

  賬戶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以其銀行賬戶所表彰的財產權利為標的向債權人出質以擔保其債權實現的擔保方式債權人依此擔保方式所取得的擔保物權即為賬戶質權。

賬戶質押的性質和效力[2]

  賬戶是一個會計概念,其本身不具有價值和交換價值,不能作為質押的標的物。具有價值的是賬戶中的資金,因此賬戶質押的實質是以賬戶中的資金作為質押。但由於賬產資金是流動的,不具有特定性,而我國法律尚未明確承認浮動擔保制度,同時銀行對賬戶資金的監管力度比較有限,不能進行支配,所以也不符合擔保標的物特定性的要求。因此,從質押物的角度來講,賬戶質押不構成嚴格意義上的一種質押方式。

賬戶質押的註意事項[2]

  雖然賬戶質押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但是賬屍質押協議的內容在貸款銀行和借款人之間是有效的,貸款銀行可以通過賬戶質押協議來約束借款人的行為,從而達到保護銀行債權的效果。對於這種法律未認可而實踐中已經在操作的擔保方式,同樣應註意加強對銀行權益的保護。

  (1)在我國目前設立賬戶質押無法辦理登記,質押賬戶也不能轉移給銀行占有。為加強對賬戶的監管,一定程度上約束出質人對賬戶資金的支配行為,貸款銀行可以在質押合同中約定一個賬戶資金的最低餘額,對餘額內的資金進行“凍結”。

  (2)以收費賬屍作質押的,與借款人簽訂收費賬戶監管協議,約定借款人在貸款銀行開立惟一的收費賬戶,授權貸款銀行對收費賬戶的現金流進行監管。

  (3)以收費賬戶作質押的,應要求借款人在與付費方簽訂的有關購買合同中明確約定,所有購買價款由購買方直接匯入賬戶監管協議中約定的收費賬戶。

賬戶質押的法律地位[3]

  由於我國現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賬戶質押,司法實踐也不予認可,使賬戶質押實務問題很多,至少存在以下幾方面的弊端:

  1.導致司法管轄權不當旁落

  由於相關法律的缺失,金融實踐中,跨國銀行在我國從事的項目融資涉及到賬戶質押時,無一例外地選擇了適用外國法,爭議解決地也選擇外國法院或外國仲裁機構。而我國的企業在項目融資中,因為無法出具符合現行法律要求的固定擔保所需的擔保物,又沒有可以據理力爭的國內法律,無奈只能接受跨國銀行的安排。甚至作為登記部門的公證機構也不得不認為,選擇適用外國法律,賬戶質押就可以登記,適用中國法律反而無法登記,因為中國立法及司法均不認可賬戶質押。如此一來,不僅導致了我國司法管轄權的不當轉移,而且為日後糾紛的解決埋下了隱患,同時也給我國企業的涉外引資帶來了不當的風險,加大了融資成本

  2.影響我國的投資環境

  雖然實踐中賬戶質押的當事人在設定質押時選擇適用外國法,選擇外國法院管轄,但是將來質押權實現時,國外的裁決在國內能否得到執行,在質押期間質押人的權利如何得以保障等,都存有疑問。我國公證機構在辦理賬戶質押登記時,出於自身風險及利益考慮,往往會把在我國內地進行賬戶質押的種種風險告之債權人,這更使國外金融機構對我國的投資環境疑慮重重。目前,我國金融實踐中的賬戶質押合同多數履行狀況良好,但這並非基於法律自身的原因,而是出於政治或其他方面的原因。因為使用賬戶質押這種擔保方式進行的融資,目前多是大銀行、大項目,對政府信譽影響巨大,所以政府往往對合同的履行給予高度關註與支持。但是,依賴人為因素維持一項法律制度的存在,既不明智,也難以長久。

  3.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不明

  由於關於賬戶質押的效力缺乏相關法律規定,賬戶質押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難以明確,造成的誤解甚多。如收費權質押是否包含了收費權賬戶質押?賬戶質押在何種情形下可以對抗第三人?許多當事人或登記機構均誤認為賬戶質押一經登記便可對抗第三人,而沒有認識到它作為一種浮動擔保,只有在結晶後才可以對抗第三人。作為質權人的銀行至少存有兩大誤解:一是認為收費權質押登記後,收費賬戶就自然成為質押權標的物的一部分,銀行有權從收費賬戶中扣劃款項;二是認為收費權質押登記後,所具備的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也及於收費賬戶,收費賬戶內的所有款項自質押登記後,均屬於質押權效力所及的範圍,並可以對抗第三人。這種實質性的誤解不消除,必然引起糾紛與訴訟的增加。

  在我國現行法律未對賬戶質押做出規定的情況下,理論界甚至司法部門有觀點認為,賬戶質押作為物權擔保形式,必須符合物權法定原則。如果法律未對其做出明確的規定,那麼該擔保就只能是債權性的而非物權性的,也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和優先於債權的效力。筆者(《中國財產法理論與實務》編者)認為,這種無視我國融資實踐及金融創新業務的需要,一味堅持所謂的“物權法定”的做法是不可取的。眾所周知,“物權法定主義發展至今,歷經萌芽、茁壯、繁榮、開花與結果,在物權法領域的確綻放著異彩,惟時變境遷,社會經濟之需要,因時地而不同,物權法定主義之內涵,亦需隨著社會經濟之演變與需求,註入新生命,而不能一成不變”。故學說及實務上均嘗試對經濟生活中新創設的物權類型予以承認,形成了物權法定無視說、習慣法包含說、習慣法物權有限承認說及物權法定緩和說,正如鄭玉波先生所言:“物權法定主義過於硬化,難以適應現實社會經濟之發展,倘於習慣上能有適宜的公示方法之新物權之生成,自不妨予以承認。”賬戶質押已在金融實踐特別是項目融資業務中被廣泛採納,法律自無視而不見的道理。另外法律是否認可一項制度,當有一定的價值考量,我們看不出不承認賬戶質押有什麼好處,但卻存在如前所述的種種弊端,如何選擇當屬不言自明。

賬產質押與金錢質押[3]

  有人認為,賬戶質押是以質押賬戶中的款項出質,類似於普通金錢質押。筆者(《中國財產法理論與實務》編者)認為,賬戶質押與普通金錢質押的區別主要有四點:一是金錢質押中的金錢是特定的,不能浮動,出質後質押人不能自由使用;而賬戶質押中的金錢則是浮動的,在質押設定以後,擔保人仍可使用質押賬戶中的款項。二是金錢質押中的債權人只是對用於擔保的金錢享有權益,而在賬戶質押中,由於以賬戶設定質押主要用於項目融資,而項目融資的擔保著眼點並非出售擔保物,而是貸款方任命管理人或經理人接管整個項目。所以,賬戶質押的擔保受益人不僅對質押賬戶中的金錢享有權益,而且可以接管質押賬戶,故對賬戶本身也享有權益。三是金錢擔保在我國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85條即是;但賬戶質押在我國至今未有相應的法律規定或成熟的司法判例的支持。多數學者認為,賬戶質押除非符合《擔保法》第85條規定的“特定化”要求,否則不產生物權擔保的效力。四是兩者的法律性質不同。金錢質押中的金錢必須特定化,其質押應當屬於動產質押;而賬戶質押中的金錢則是不特定的,應當屬於債權質押

賬戶質押與銀行抵銷權[3]

  賬戶質押與銀行抵銷權是非常相近的兩種擔保制度,兩者實際上都是以控制擔保人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在擔保權實現以前,擔保人都可以繼續使用用於擔保的金錢,在實現擔保權益時,都是以擔保權人實際控制的擔保人的金錢充抵債款。故有學者認為,“在銀行等金融機關以本行之定期存款為擔保而融資的情形,甚為普遍。於此情形,無須設定質權,而可依抵銷制度,獲得與設定質權相同之擔保效果”。最高人民法院的曹士兵法官也認為,質押賬戶不具有特定化特點,因而不具有物權擔保的性質,債權人只能取得債權性質的擔保,可以對出質賬戶中的資金行使抵銷權。但筆者(《中國財產法理論與實務》編者)認為,儘管賬戶質押與抵銷權在諸多方面有相同之處,但兩者確屬不同的擔保方式,存在以下若幹差異:(1)兩者法律性質不同。賬戶質押是依據擔保法或物權法設定的一種物權擔保方式,而抵銷權是依據合同法產生的一種權利,其性質十分複雜。(2)兩者設立程式不同。賬戶質押作為一種物權擔保方式,其設立必須履行一定的公示程式,如登記等;而抵銷權屬於依據合同產生的權利,通常被認為屬於債權擔保,因而無需公示。(3)兩者適用主體不同。因為抵銷權的行使以“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為要件,因此,以存在銀行的金錢設定抵銷權的權利主體,只能是作為債權人的開戶銀行;而賬戶質押的適用範圍則不限於此,也可以適用於開戶銀行以外的債權人主體。(4)兩者法律效力不同。賬戶質押與抵銷權雖然都能取得優先受償的效果,但在實現擔保權益以前,如因第三人的追索而發生擔保賬戶的凍結、劃撥的情形,則兩者的法律效力是否相同,是賬戶質押能否作為一種獨立擔保方式存在的關鍵之一。在強制扣劃擔保賬戶款項的情形下,賬戶質押對‘結晶”前脫離賬戶的款項無溯及力,抵銷權也類似,因此,在此種情形下,無論賬戶質押還是抵銷權,這兩種擔保都不具備物權擔保的溯及力。而在賬戶被凍結的情形下的抵銷權,法律關係十分複雜,有的立法例主張限制其抵銷,有的立法例認為可以抵銷,而衡平法認為抵銷權中的“銀行的權利次於勝訴的債權人”。國內雖有學說主張銀行對凍結的賬戶可以行使抵銷權,但司法實踐和立法趨向均不認可在賬戶凍結的情況下,銀行可以行使抵銷權。而英美法判例認為,在賬戶被凍結時,浮動擔保仍然可以結晶,即賬戶質押人仍然可以行使質押權,這是賬戶質押與抵銷權的又一重大區別。

賬戶質押與收費權質押[2]

  二者的區別之處:

  (1)在我國法律允許的收費權質押中,質押標的物是收費權這一權利本身,如果債務人違約,質權人可以通過直接取得收費權的方式來實現質押權。而賬戶質押中,質押標的物不是賬戶本身,而是賬戶中的資金,如果債務人違約,賬戶本身由於不具有可轉讓性而不能被質權人取得。而只能通過控制收費賬戶的方式確保質押權的實現。

  (2)二者在法律效力上也存在區別:某些特定種類的收費權質押是受到我國法律認可和保護的質押方式,在按照規定的程式辦理質押登記手續之後,這種質押關係可以對抗第三人;賬戶質押是銀行在業務實踐中為滿足客戶的需要,逐漸發展起來的一種民間質押方式,並沒有得到法律的認可,在各銀行間也缺乏統一規範的操作方式,尚未形成慣例,因此,這種質押關係在法律效力上無法對抗第三人,嚴格意義上講不能稱之為質押。

  二者的共同之處:

  (1)收費權質押與賬戶質押雖然都是作為一種貸款擔保方式而被銀行採用,但在貸款操作中,債務人通過收費所產生的現金流收入實際上是貸款的第一還款來源,而不是第二還款來源。

  (2)由於收費權的價值並不表現於權利證書上,而是依賴不動產資產能夠帶來的資金收入,因此,為防範收費流失的風險,貸款銀行往往通過對收費權賬戶的監控來保障收費權質押的實現,這一點與賬屍質押的操作方式相同;在收費權質押合同和賬戶質押合同中,貸款銀行往往與出質人約定,出質人應在指定銀行開立賬產歸集該收費權項下的所有資金,指定銀行代質權人進行日常監管,並定期向質權人通報該賬戶內資金的收入和使用情況。對出質人單筆資金支用數額超過規定金額的,應徵得質權人書面同意後方可予以辦理支付手續等。

幾種以賬戶質押為操作模式的擔保方式[2]

  業務實踐中幾種以賬戶質押為操作模式的擔保方式:

  (1)學費收入和醫療費收入質押

  ①以公益為目的的學校和醫院等事業單位,其學雜費收入和醫療費收入,一般已列入預算收支計劃,屬於財政收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和挪用。為確保貸款銀行擔保權益的實現,建議不將此類收入設置擔保。

  ②利用非國家財政經費舉辦的學校和醫院,其性質不屬於事業單位,《擔保法》也未對這種非公立的學校和醫院的擔保資格進行明確規定。

  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的規定,民辦學校對其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我們認為可以接受民辦學校的財產質押。具體到學費收入來講,在民辦學校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而終止的情況中,由於學校不能提供相應的教育服務,因此學雜費是首先要被清償的,從而用學費收入作擔保的銀行債權存在擔保落空的風險。

  對於非公立醫院,也可以根據具體悄況,仕防範擔保落空的風險的條件下,接受其財產質押。

  ③學費收入和醫療費收入不屬於不動產收益:目前我國法律認可的收費權是一種不動產收益權,這種收益權依附並取決於不動產的存在而存在:但是學費收入和醫療費收入並不是來自於不動產收益,而是取決於學校、醫院這個主體的存在和經營情況,因此學費收入和醫療費收入不屬於一種不動產收益,也不構成我國法律認可的收費權。

  (2)旅游景區收費收入質押

  ①旅游景區收費收入屬於不動產收益,收費主體雖然可以對旅游景區進行收費,但有權收費並不等同於享有法律認可的收費權,因此旅游景區收費收入質押不能被稱為收費權質押。

  ②目前旅游景區收費主體一般有事業單位和企業法人兩類:如果收費主體是事業單位,其收費收入可能被納入當地財政預算計劃,屬於財政收入,為保證貸款銀行擔保權益的落實,建議不將此類收費收入設置擔保:如果收費主體是企業法人,對收費收入享有獨立的法人財產權,可以將收費收入進行質押。

  ③旅游景區收費收入質押一般也採取賬戶質押的操作方式,但是由於收費收入並不是由游客直接匯入銀行賬產,因此貸款銀行應加強對收費賬戶的監管,

  (3)市政公用行業不動產收益質押

  ①此處所講不動產收益是指有關市政公用行業單位通過固定管網工程供水、供電、供熱、供氣而獲得的收費收益。這種不動產收益與農村電網建設與改造工程電費收益有相似之處,區別在於前者仍是一種收益,不構成收費權;而後者是已被法律認可可以用於質押的一種收費權,並且有明確的設定質押程式。

  ②市政公用行業單位中,部分仍保留原來的事業甚至行政單位的性質,部分已經轉變為企業法人,從建設部2002年—F發的《關於加快市政公用行業市場化進程的意見》來看,這些單位企業化的趨勢是明確的。實踐中對於收費主體是事業單位的,建議不對此類收費收入設置擔保;收費主體是企業法人的,可以將收費收入進行質押。

  ③市政公用行業不動產收益質押一般採取賬戶質押的操作方式,應遵循設定賬戶質押時應註意的問題。

  ④排污費收費不能設定質押;根據《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及《排污污費征收標準管理辦法》的規定,排污費是一種行政事業性收費,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向排污者收取。排污費的征收、使用必須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征收的排污費一律上繳財政。為確保貸款銀行擔保權益的落實,對於這種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宜設定質押。

  (4)不動產租賃收入質押

  ①租賃出租人承租人之間的一種合同關係,是財產權利人使用財產獲職收益的一種方式:法律上並沒有租賃權這個概念,出租人之所以有權將財產出租,是因為出租人享有該財產的所有權使用權:這種出租的權利不能脫離出租人對財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而單獨存在:如果出租人喪失了對財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他也就喪失了使用財產獲取收益的權利:假設借款人和貸款銀行將租賃權設定質押,雙方在質押合同中也明確規定出質人在質押期內不得轉讓租賃財產,但是如果出質人違反這一約定,其後果將極易導致銀行擔保權益的滅失,銀行尋求救濟的手段只能是追究出質人的違約責任,卻無法再以質權人的地位去行使質權,違背了以租賃權質押作為貸款擔保方式的初衷。

  ②所謂租賃權質押,實際是以出租人未來可能獲得的租金收入作為還款保證,準確地說就是租賃收入質押,通過不動產租賃而獲得的收入屬於不動產的收益,目前我國司法實踐只承認某些特定的不動產收益權可以用於質押,因此不動產租賃收入質押不構成不動產收益權質押

  ③以不動產租賃收入質押可以採用賬戶質押的操作方式。

參考文獻

  1. 萬鄂湘主編 金俊銀,吳光榮副主編.物權法理論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01月第1版.
  2. 2.0 2.1 2.2 2.3 張煒主編 劉澤華,李金澤,劉傳會副主編.銀行法律實務熱點報告.中國金融出版社,2004年09月第1版.
  3. 3.0 3.1 3.2 房紹坤,謝哲勝主編.中國財產法理論與實務.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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