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錢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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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錢擔保(Money guarant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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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錢擔保是指以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標的的擔保,定金屬於典型的金錢擔保。[1]
由於金錢也是物,所以從本質上說,金錢擔保也可歸入物的擔保。但金錢畢竟是一般等價物,以金錢為標的的擔保與以其他物為標的的擔保有著重要區別。所以,在法律上定金作為一種不同於物的擔保的獨立的擔保方式。
金錢擔保之所以能成為一種擔保的形式,是因為作為擔保的金錢的得失與債務履行與否聯繫在一起,使當事人雙方產生心理壓力,從而促使其積極履行債務,保障債權實現的制度。
金錢擔保的主要方式有定金和押金。我國擔保法只將定金作為一種金錢的擔保形式加以規定。
金錢擔保的特點[2]
金錢擔保的特點是將金錢的得失與合同的履行相聯繫,具有懲罰的性質。定金的罰則對合同雙方都適用。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的,無權要求收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應雙倍返還定金。人保、物保只是對合同一方提供的擔保,只具有擔保性而無懲罰性。
(1)保證人向債權人保證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按照約定由保證人履行或者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履行債務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2)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財產作為抵押物。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得到受償。
(3)當事人一方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可以向對方給付定金。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回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
(4)按照合同的約定一方占有對方的財產,對方不按照合同給付應付款,超過約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權留置該財產,依照法律的規定以留置財產折價或者以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得到償還。
1、性質不同
人的擔保是以保證人的清償能力和信譽提供的擔保,其擔保權表現為依擔保合同產生的一種請求權,屬於債權範疇。而物的擔保則表現為債權人對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擔保之物的一種支配、控制權,屬於物權,學理上稱為擔保物權。
2、提供擔保的主體不同
人的擔保只能由主債務關係以外的第三人來提供。而物的擔保既可以由主債務人提供,也可以由第三人提供,但留置除外。留置是一種法定的擔保,留置義務人只能是債務人。
3、擔保的標的不同
人的擔保的標的是擔保人的信用,而信用的基礎是擔保人的一般責任財產。而物的擔保的標的必須是擔保人的特定財產。
4、權利設定的公示方法不同
人的擔保性質上屬債權,無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因而為主債權提供保證,無須登記或進行其他公示。而物的擔保性質上屬物權,依照物權公示原則,物權的設定、變動或消滅必須進行必要的公示,否則無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各類物的擔保均要求以登記或交付占有為成立或生效要件。
5、效力不同
人的擔保性質上屬債權,而物的擔保性質上屬物權。在擔保的效力上,由於物權優於債權,因而人的擔保效力不及物的擔保。即在人的擔保中,主債權人對擔保人的財產並無優先受償權。而在物的擔保中,主債權人對擔保物享有優先受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