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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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擔保(statutory guarant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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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擔保是指基於法律的規定而直接成立併發生效力的擔保方式。
根據擔保法等法律規定以及擔保產生的原因,擔保可分為法定擔保和約定擔保。
一、法定擔保,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直接產生的擔保。擔保法規定了以下兩種法定擔保:
擔保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以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該房屋占用範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應當將抵押時該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時抵押。
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占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以上抵押是由法律直接規定而產生,抵押當事人不能用合同的方式排除這兩種法定抵押的適用,不能單獨將房屋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分開來抵押,也不能將集體土地使用權進行單獨抵押,當事人簽訂的這類分開抵押的合同無效。
2、留置權。
擔保法第八十二條規定:
本法所稱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留置無須當事人的約定,而是根據法律的規定和具體的法律事實而產生。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不得留置的物,即當事人可以通過約定來排除法定留置權的適用。
3、承包人的工程款優先權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二、約定擔保,是指當事人通過約定而產生的擔保。除了法定擔保外,其他的擔保可以依據當事人的約定而產生。約定擔保的方式主要有保證、抵押、質押和定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
當事人對由民事關係產生的債權,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以擔保法規定的方式設定擔保的,可以認定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