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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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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當事人(Mortgage parties)

目錄

什麼是抵押當事人[1]

  抵押當事人是指抵押關係的主體,即抵押關係的當事人——抵押人抵押權人。抵押關係的當事人與抵押合同的當事人是一致的,但在稱謂上有所不同。抵押合同當事人是設定抵押合同的主體,為抵押權擔保債權債權人與提供抵押擔保的抵押設定人。

抵押當事人的分類

  1、抵押人

  抵押人即抵押的設定人,是以自己的財產為自己或他人作擔保的人。抵押設定人一般為債務人自己,但也可以由第三人為債務人設定抵押。第三人為債務人設定抵押的,該第三人稱為物上保證人

  因為設定抵押是一種法律行為,因此設定人必須是有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獨立實施民事行為,其設定抵押的,當然無效;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雖可獨立實施與其認識能力相適應的民事行為,但因設定抵押涉及對財產的處分,且並不是為其生活所必須的行為,因此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設定抵押的,也應當認定為無效。

  由於抵押人是以自己的財產作擔保的,所以抵押人必須是對抵押財產享有處分權的人。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在《意見》第113條中規定:“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權或者經營管理權的財產作抵押物的,應當認定抵押無效。”海商法第十二條中也規定,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所有人授權的人可以設定船舶抵押權。因此,對抵押物無處分權的人設定抵押的,抵押合同應為無效。

  2、抵押權人

  抵押權人是取得和享有抵押權的權利人,在抵押合同中,為被擔保的債權人,即受抵押權設定的債權人。

  抵押權人須為債權人。在德國法系因承認原始的所有權人抵押,土地所有人得為自己設定抵押權,抵押權人不須為債權人。而在不承認原始的所有人抵押制度的立法上,抵押權人只能是債權人。不能成為債權人的,不能為抵押合同設抵人的相對人。

  抵押合同的債權人,是依約定取得抵押權的一方,並不負擔任何義務。因為債權人僅因抵押合同的訂立而受利益,依法律規定,未成年人可以實施純受利益的行為,所以未成年人也可以為設定抵押合同的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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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高言,翟新輝主編.債權法理解適用與案例評析.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09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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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风,陶朱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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