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擔保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約定擔保是指當事人通過約定而產生的擔保。除了法定擔保外,其他的擔保可以依據當事人的約定而產生。約定擔保的方式主要有保證、抵押、質押和定金。
1、約定擔保產生於當事人的擔保合同,也即擔保約定。在約定擔保中,當事人可以自願訂立擔保合同,有權拒絕任何強迫訂立擔保合同的要求。當事人有權決定選擇擔保合同的相對人,有權決定擔保合同的內容。在約定擔保中,當事人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可以變更擔保合同甚至解除擔保合同。約定擔保體現了當事人參加民事經濟活動的平等性原則和自願性原則。
2、約定擔保並不意味著當事人可任意設定擔保。在約定擔保中,有些擔保方式,當事人除了訂立擔保合同外,還需到相關部門辦理擔保登記手續,例如當事人以不動產等《擔保法》規定要辦理抵押物登記的財產抵押的和以股份、股權質押的,都要到法律法規指定的部門辦理登記後,擔保合同才生效。此外,在對外擔保中,當事人不得以定金的形式出具對外擔保,以定金形式出具的對外擔保無效。約定擔保中當事人訂立的擔保合同的內容不能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禁止性規定,不能違背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否則當事人的約定無效。
約定擔保的設立條件[1]
1.擔保權人必須支付了一定的價值。也就是說,擔保權人擁有針對債務人的債權。這種債權可能基於貨物買賣、借貸、提供服務等眾多原因產生。
2.債務人必須對擔保物享有相應的權利。一般情況下,債務人應當是擔保物的所有權人,但是,債務人也可以以第三人的財產或者與他人共有的財產作為擔保物。無論是哪種情況都要求債務人對該財產擁有相應的處分權,債務人對擔保物的提供不能是非法的。
3.擔保協議必須是可以執行的。《美國統一商法典》(UCC)要求擔保協議:(1)必須採取書面形式。非書面形式的擔保協議對債務人沒有強制執行力。(2)債務人必須對擔保協議簽字。債權人對擔保協議的簽字則不是必須的。(3)協議當中必須對擔保物進行明確說明,並且說明應當達到能夠確定擔保物的程度。
當事人雙方約定的擔保在符合上述條件的前提下,經過了相應的完善程式,即占有或者登記,才能針對債務人和第三人產生效力。當然,當事人也可以為擔保的生效規定一些附屬條件和要求。需要明確指出的是,雙方當事人約定的擔保是擔保中的常態,其他許多擔保的設立都是以此為基礎的。
- ↑ 張源.美國擔保權益的類型.北京舞蹈學院.山西省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2006年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