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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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擔保(credit guarant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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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信用擔保[1]
信用擔保是指企業在向銀行融通資金過程中,根據合同約定,由依法設立的擔保機構以保證的方式為債務人提供擔保,在債務人不能依約履行債務時,由擔保機構承擔合同約定的償還責任,從而保障銀行債權實現的一種金融支持方式。信用擔保的本質是保障和提升價值實現的人格化的社會物質關係。信用擔保屬於第三方擔保,其基本功能是保障債權實現,促進資金融通和其他生產要素的流通。
信用擔保的基本原則[2]
- 1、區別對待原則。
信用擔保機構良莠不齊,在資本實力、風險控制、經營業績和商業信譽等方面存在較大的差別。因此,並不是每個擔保機構都可以參與保全擔保。各高級法院應當結合各地的實際情況,對擔保機構參與保全擔保的條件進行限定,排除實力弱小的機構進入司法擔保業務領域。
- 2、適度與審慎原則。
信用擔保與實物資產擔保相比,法院不易審查和控制,風險較大。因此,我們認為,對於保全擔保而言,信用擔保的運用目前還不宜普遍化。另外,人民法院在審查信用擔保的過程中,一方面要謹慎;另一方面,如果情況允許,應當儘可能聽取對方當事人的意見,尤其是在解除保全的案件中。
- 3、核准備案原則。
信用擔保機構在各級法院開展司法擔保業務,應當經各高院審核同意並經統一備案。各高院出台有關規定後,符合條件並有意開展司法擔保業務的機構應持有關文件向高院申請核准並備案。備案制有利於統一管理,建立靈活的進入退出機制,也減輕中、基層法院的審核壓力。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完善[3]
- 1.信用擔保體系的設計需要綜合考慮
信用擔保體系成功與否取決於眾多因素。首先,必須合理界定擔保機構與政府、銀行和企業之間的關係。其次,一個國家信用建設歷史的長短直接影響著信用擔保活動的風險。總之,擔保機構政府出資比例、擔保機構管理運行模式、信用擔保比例、放大倍數以及擔保費率。
- 2.信用擔保制度建設應當以防範風險為出發點
任何國家信用擔保體系的成功都離不開政府資金的參與,完善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同樣不應拒絕政府資金。但是,政府資金和擔保機構之間不應形成預算軟約束關係。財政每年為再擔保機構投入多少資金,要受到社會的廣泛監督,硬化預算約束。而在信用擔保體系運行模式選擇上,我國現階段也不應採用政府直接操作型和權責制。
- 3.我國信用擔保制度建設應當擴大覆蓋面
如果說適度控制擔保風險是我國信用體系建設的出發點,那麼擴大覆蓋面將是我國擔保體系建設的落腳點。
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意義[3]
- 1.有效地解決中小企業融資成本高的問題
信用擔保體系建立起來之後,中小企業的融資成本是貸款的銀行利息加上一定金額的手續費,遠低於從民間籌集資金的費用,從而降低了中小企業的融資成本。
信用擔保機構的存在可以簡化銀行對中小企業的貸款程式,降低管理成本。又由於信用擔保機構能有效地應付銀行的償付危機,降低銀行的不良貸款,因此可以刺激銀行開拓新的信貸業務。
- 3.信用擔保體系具有經濟杠桿的作用
與一般企業事業單位的非專業性擔保相比較,由於剋服了自發性、零散性等缺點,信用擔保體系可以集中地、系統地按照特定的目標,根據自身的實力與信譽承擔數倍於其資產的擔保責任,因而這種信用擔保具有放大倍數的功能,在社會資源配置過程中,可以發揮經濟杠桿作用,成為政府調控中小企業發展的有效
- 一、它有利於全社會的信用體系建設。
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信用是金融業的生命。金融業的信用建設是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擔保業是金融業的延伸,在擔保業發展信用擔保,在經濟生活的最敏感區域作為切入點,可以直接使企業或個人提高信用觀念,關註和重視自身的信用建設。
信息的資源共用是體現社會進步的一個重要方面。當前,在社會經濟生活中信用缺失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由信用信息的不對稱而引起的,市場的交易雙方或幾方由於相互之間信息的閉塞造成交易成本的提高和交易的失敗,或由於信息的虛假而使交易一方蒙受巨額損失。金融產品的交易過程中同樣存在此類問題。推廣信用擔保,使正確的、同一的信用信息被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和貸款企業共同分析、研究和享用,可以避免交易幾方出於各自的目的而通過不同的渠道和不同的方法獲得的信息的偏差,可以使大家在同一個比較科學的信用信息前提下,作出科學的決策。發展信用擔保,金融部門和擔保機構都可以充分共用信用信息資源,不必為此付出更多的信息成本。
- 三、它有利於促進信用評價機構的發展和評價水平的提高。
社會信用體系的建設,信用評價機構是重要一環。評價機構處於交易過程中的獨立地位,不受交易幾方的利益制約和其他部門的影響,他運用科學的評價分析系統,對企業的信用狀況作出客觀的、全面的、科學的評估。毋庸違言,相對於經濟發展速度而言,我國信用評價業的發展是滯後的。正因如此,在經濟生活的各個方面,包括在融資和融資擔保領域,都應該大力促進信用評價業的發展。金融機構和擔保機構在選擇客戶和決策擔保時,可以充分考慮評價機構的評價結果。對金融機構和擔保機構而言,可以不必為搜集企業的信息而花費更多的成本。對企業而言,他可以用確實可以證明其實力的信用能力取得擔保資格。對評價機構而言,雖然他不必為此承擔採用其出具的評價報告而引起的法律後果,但,他要為自己的評價水平而承擔自身的生存風險,這種潛在的風險性促使評價機構必須不斷地完善和提高評價體系的科學性和評價水平。
- 四、它有利於擔保機構的業務拓展。
擔保機構現有的反擔保模式基本上是以物化資產或有價證券或有關使用權證作抵押。反擔保物的價值額度要求也比較高,有的甚至是數倍於擔保額度。由此帶來的是一系列煩瑣的手續和審批程式,如物化資產的價值確認(資產評估)、權證的確認、有關部門的審批(如土地使用權抵押、房產所有權抵押)等。既提高了融資的綜合成本,又延長了融資時間。這些現象嚴重製約了擔保機構的業務拓展,致使很多企業鬱於此因而對擔保融資退避三舍進而尋求其他融資方式。而信用擔保方式則能在較短的時間內、較低的融資成本狀況下完成融資任務。
信用擔保的功能[1]
信用擔保是金融交易過程中的內生需求,信用擔保機構則是專業從事信用擔保工作的金融中介組織。信用擔保機構應當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基本功能:
- (一)節約功能
即降低金融交易中的交易費用特別是內生交易費用的功能。專業化是信用擔保機構的重要特征,信用擔保機構是為促進不同專業化經濟主體之間的金融交易行為而產生的,而它自身也必須走專業化道路來獲得“專業化經濟”的好處。專業化的中介機構在交易對象的搜集、信息的獲取和處理、專業人才的運用、培訓和專門技術的研究與開發等方面都可以取得明顯的專業化經濟和規模經濟。
- (二)配置功能
金融交易的過程是金融資源配置的過程,合理的金融制度有利於金融資源的優化配置。金融制度的配置功能往往是金融制度總體功能的集中體現,直接反映著金融制度的效率狀況。擔保機構搜尋擔保對象並向其提供信用擔保的過程就是引導金融資源配置的過程,擔保機構優化金融資源配置的功能是與節約功能緊密相連的。擔保機構通過專業化的信息搜集與處理更容易準確找到“最有希望的企業或自然人”作為擔保對象,通過提供信用擔保的方式建立信用鏈條,使金融交易的渠道暢通。擔保機構不僅僅是彌補金融交易過程中的信用不足,更重要的是要使這些信用提供給有利於金融資源的優化配置,從而最終帶來社會經濟績效的改進。
- (三)穩定功能
金融制度同其他經濟制度一樣註重和諧與穩定問題。這裡所說的信用擔保機構的穩定功能,是指必須有效剋服和削弱擔保機構本身可能存在對金融交易造成的不穩定影響。依循這一思路並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信用擔保機構的建立與發展必須註重以下兩個方面的問題:第一,在金融交易中,信用擔保機構事實上扮演了風險承擔者的角色,而風險的減少或消除則直接增加了資金供求雙方機會主義行為的可能性。第二,防範擔保機構自身的道德風險問題。
信用擔保的程式[4]
第一步,申請。申請人向會員信用機構申請信用擔保申請,做出附加CS條款的承諾,並按要求提供合同等資料;
第二步,審查。會員信用機構進行審查,審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1、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2、申請人身份的真實性;
3、申請人以前年度的信用記錄;
4、申請人財務情況和履約能力;
5、國際信用執業人員認為需要審查的其它事項。
會員信用機構認為不符合擔保條件或認為存在重大風險的,拒絕申請並說明理由。
第三步,簽訂信用擔保合同或信用擔保函。
第四步,向協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