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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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擔保(judicial guarant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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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司法擔保
司法擔保是指原告(人)、被告(人)、申請(執行)人、被(申請)執行人、第三人、案外人為了請求司法權積極或消極地為自己或其關係人作為或者不作為,而向人民法院提供一定的物等作為履行義務或者保障申請司法保護正當性的對價,如果義務人沒有按規定履行義務或者申請司法保護缺乏正當性並給他人造成損害的,那麼將由人民法院直接裁定以該物或其它標的的價值作為處罰或補償的司法制度。
1、按照提起主體不同,司法擔保制度可以分為職權擔保和非職權擔保。
(1)職權擔保就是指有關司法機關依自己的職權主動採取職務行為,一旦司法機關的職務行為出現錯誤並對權力作用的對象產生損害,則由司法機關按照《國家賠償法》予以賠償。
(2)非職權擔保就是指由司法機關以外的個人或單位向司法機關提出司法作為、不作為的要求,並主動或被動地向司法機關提供物或其它標的物作為保障,一旦義務人沒有按規定履行義務或者申請司法保護缺乏正當性並給他人造成損害的,將由人民法院直接裁定以該物或其它標的價值作為處罰或補償。
2、按照司法擔保適用的階段不同,可以將非職權擔保作為訴前擔保、訴訟外擔保、 訴訟擔保、執行擔保。
(1)訴前擔保就是指案件沒有進入司法審判程式之前,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實施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證據保全過程中,依據我國法律規定,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擔保。
(2)訴訟外擔保是指案件自始沒有進入訴訟程式,而是進入了仲裁程式,在仲裁過程中,為了申請財產保全而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所提供的擔保。
(3)訴訟擔保就是指案件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已經決定受理該案件,但是案件尚未審結,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時向受訴人民法院提供的財產擔保。
(4)執行擔保就是指在案件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或者被執行人以一定的財產或權利作為要求人民法院採取查封、扣押、拍賣、變賣等強制執行措施的保障,如果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要求缺乏正當性,並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害的,則由人民法院直接裁定以該財產或權利予以賠償的制度。
3、按照擔保案件性質不同,司法擔保可以分為刑事司法擔保、民事司法擔保、行政司法擔保和執行擔保。
4、按照司法擔保啟動主體是否有選擇性可將司法擔保分為選擇性司法擔保與確定性司法擔保。
(1)確定性司法擔保是指擔保主體沒有選擇性的司法擔保。
(2)選擇性司法擔保是指擔保主體可以是司法機關,也可以是案件當事人的司法擔保,具體由司法機關還是案件當事人擔保則由司法機關決定。
1、司法擔保的意義在於引起司法行為的發生、變更或者暫時延緩司法行為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