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遲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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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遲履約(Delay In Perform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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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遲履行指債權人或債務人不按照合同或法律規定的履行時間履行義務。債務人不按規定時間履行義務叫債務人遲延或遲延給付;債權人不按規定時間接受債務人的履行叫債權人遲延或遲延接受。
債務人遲延履行只有符合以下條件,才能解除合同:首先,須遲延履行主要債務。如果債務人遲延履行的只是一些次要的、輔助性、附隨性的義務,則債權人不得依《合同法》第94條第三項之規定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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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延遲履行的條件[1]
(1)債務已經到了履行期限。有法定或約定期限的,以法定或約定期限為準,沒有法定期限或約定期限的,以債權人合理的請求履行期限為期限。
(2)債務人有履行債務的能力。如果債務人無能力履行債務,構成給付不能,不承擔遲延履行責任而承擔其它責任。
(3)延遲履行是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造成的,或可歸責於債權人的事由造成的,即不是不可抗力等客觀原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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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遲履行者承擔的法律責任[1]
- 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 造成損失的要賠償損失;
- 因給付延遲使債務履行對債權人成為不必要時,債權人有權拒絕接受;
- 如果是金錢之債,債務人要支付遲延利息;
- 債權人延遲接受致債務履行成為不可能時,可免除債務人的責任,債權人無權要求繼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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