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迟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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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迟履约(Delay In Perform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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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迟履行指债权人或债务人不按照合同或法律规定的履行时间履行义务。债务人不按规定时间履行义务叫债务人迟延或迟延给付;债权人不按规定时间接受债务人的履行叫债权人迟延或迟延接受。
债务人迟延履行只有符合以下条件,才能解除合同:首先,须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如果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只是一些次要的、辅助性、附随性的义务,则债权人不得依《合同法》第94条第三项之规定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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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延迟履行的条件[1]
(1)债务已经到了履行期限。有法定或约定期限的,以法定或约定期限为准,没有法定期限或约定期限的,以债权人合理的请求履行期限为期限。
(2)债务人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如果债务人无能力履行债务,构成给付不能,不承担迟延履行责任而承担其它责任。
(3)延迟履行是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造成的,或可归责于债权人的事由造成的,即不是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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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迟履行者承担的法律责任[1]
-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 造成损失的要赔偿损失;
- 因给付延迟使债务履行对债权人成为不必要时,债权人有权拒绝接受;
- 如果是金钱之债,债务人要支付迟延利息;
- 债权人延迟接受致债务履行成为不可能时,可免除债务人的责任,债权人无权要求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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