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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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商標(Associated Ma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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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商標是指某一個商標所有者,在相同的商品上註冊幾個近似的商標,或在同一類別的不同商品上註冊幾個相同或近似的商標,這些相互近似的商標稱為聯合商標。這些商標中首先註冊的或者主要使用的為主商標,其餘的則為聯合商標。
因聯合商標作用和功能的特殊性,其中的某個商標閑置不用,不致被國家商標主管機關撤銷。由於聯合商標相互近似的整體作用,因此,聯合商標不得跨類分割使用或轉讓。
1、聯合商標主體亦是正商標所有人,兩者應當一致。聯合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與正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類似。並且,聯合商標應與正商標在音、形、義上相近似。
2、聯合商標註冊不是為了使用,而是形成主商標的防護圍。
3、聯合商標可以分別獲得註冊,但其中每一個商標都不得單獨轉讓,而必須整個聯合商標一同轉讓,聯合商標使用許可也如此。
4、聯合商標中每一個商標都具有相對獨立性,其中一個商標被撤銷或被終止,不影響其他商標的效力
註冊聯合商標的目的,相對於正商標而言,是為了防止自己的正商標(一般為名牌商標)被他人影射仿冒。
聯合商標的出現,是因為商標的近似或商品的類似往往不很明確,也沒有嚴格的判斷認定標準,而且隨著時間、地點的不同而變化,因此難以防止他人在類似商品上註冊或使用近似的商標,而一旦出現這種情況,要取消他人的註冊或禁止他人的使用往往是很困難的。所以,人們通過註冊聯合商標來防止出現這種情況,起到一種預防的作用。有的也是因為出現了利用近似商標侵權的情況,才迫使廠家註冊聯合商標。
除此之外,註冊聯合商標的目的,也在於適應企業發展和新產品開發的需要。對於有實力的企業,產品種類繁多,新產品不斷涌現,舊產品不斷更新換代,因而在業務往來時需要在與胡商品類似的新商品上,使用與原註冊商標有一定近似的商標,既可以利用老牌子促銷,又展示了新產品的風采,此可謂一舉多得。聯合商標恰恰能滿足這種需要。
我國商標法並沒有規定聯合商標的內容,但不少廠商實際上應用了聯合的策略,充分發揮了聯合商標的作用。事實上,聯合商標不一定都使用,但我國商標法規定,註冊商標連續滿三年不使用,商標局有權撤銷該商標的註冊,這個矛盾需要妥善解決。在現行法律不沒有修改之前,可以採取廣告的方式對這些商標加以“使用”。根據商標局的解釋,只要在國家批准的正式出版的刊物上作了廣告,那麼,被廣告的註冊商標就視同已被“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