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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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長(Auditor Gener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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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長是審計署的行政首長。
審計署自1983年成立以來,先後有四任審計長,其任期分別是:
於明濤 1983年6月至1985年3月
呂培儉 1985年3月至1994年5月
郭振乾 1994年5月至1998年3月
李金華 1998年3月至今
審計長的產生[1]
審計長的產生或多或少要受到一國法律文化傳統及政治環境的影響,但通常各國都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決定,這樣既反映了審計長地位之重要,又可以使產生的審計長獲得必要的權威。大體有三種產生方式:一是選舉制;二是任命制;三是混合制。
(一)選舉制下,審計長由議會選舉產生
如奧地利憲法規定,審計院院長、副院長根據國民議會核心委員會的提名選舉產生;委內瑞拉憲法規定:兩個議院的聯席會議在每一個憲法任期的第一個 30天內選舉共和國審計總長;匈牙利憲法規定:國家審計署署長和副署長的選舉,需要國會代表三分之二的投票。議會是民意代表機關,審計長由議會選舉產生,表明審計長獲得了足夠的民意支持。
(二)任命制下,一般是由政府首腦提名,國家元首任命
如馬爾他憲法規定:審計長由總統根據總理的建議任命。國家元首是一國對內對外的最高代表,審計長由國家元首任命,表示審計長受命於國家行使法定職權。
(三)混合制下,通常是先由議會選舉,再由國家元首予以任命
如巴西聯邦審計法院包括院長在內的法官,是在聯邦參議院所選出的人被通過後,由共和國總統任命的。
審計長產生以後,一些國家還通過憲法規定經過宣誓才能就職。如奧地利憲法規定,審計院院長、副院長在就職前,應向聯邦總統宣誓。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國等國家還在憲法附表中列出了審計長的誓詞。如印度審計長的誓詞是:“我,×××,已被任命為印度審計長,謹以上帝的名義宣誓(謹此莊嚴保證):我將忠實信仰並矢志效忠於由法律確立的《印度憲法》,捍衛印度的主權和領土完整,我將竭盡本人的能力、知識和判斷力,及時地、忠誠地履行本人的職責,無所畏懼,亦無所偏私,不心懷惡意,亦不故意市恩,我將捍衛憲法和法律。”實行宣誓制度有助於增強審計長的使命感、責任感和榮譽感,督促審計長依照憲法和法律行使職權、加強自律意識。
審計長的任職資格[1]
審計長的任職資格是指擔任審計長所必須具備的條件,一般包括國籍、年齡、品行、知識等方面。審計長任職資格在憲法中的規定方式有兩種。
(一)直接規定任職資格
如巴西憲法規定,聯邦審計法院包括院長在內的法官,由聯邦參議院從年滿35歲,具有相應的道德品質和淵博的法律、經濟、財政或公共行政管理知識的巴西人中選出;委內瑞拉憲法規定,共和國審計總長必須是委內瑞拉本生公民,30歲以上和未擔任教會職務的人;菲律賓憲法規定,審計委員會的主席和委員應為菲律賓本生公民,任命時至少年滿35歲,併為有10年以上審計經驗的國家會計註冊師或從事法律工作10年以上的菲律賓律師協會會員,併在任命的最近選舉中未擔任任何選任職位的候選人。審計委員會的全體成員在任何時候都不應來自同一行業。
(二)規定審計長須有其他某類職位的任職資格
如烏拉圭憲法規定:審計法庭由7人組成,其成員必須具有參議員所應具備的資格。根據該國憲法,參議員必須是充分行使公民權利的本國出生的公民,或者行使公民權利已達7年以上的法律承認的公民。二者均應年滿30歲。
審計長的任期[1]
各國憲法規定的審計長任期有兩種情況,一是終身任期制;二是限制任期制。
(一)實行審計長終身任期制的國家,如荷蘭,憲法規定審計院委員為終身職務
在終身任期制的國家,一般都對審計長的退休年齡做了規定,以保證審計長的判斷力不致因年老而受到影響,危及審計的客觀、公正。如智利憲法規定:共和國審計長不得撤換,年滿75歲則不再任職;在包括孟加拉國、馬爾他、斯裡蘭卡等國家在內的大多數國家,憲法規定審計長的退休年齡為60歲。此外,有的國家雖然規定審計長的退休年齡為60歲,但另有一些特殊規定:如紐西蘭憲法規定:儘管在本法中有規定,任何人在年滿60歲之後都不能被任命或繼續擔任會計檢查和審計總長職務,但是,在年滿60歲時任職尚不足五年而且還能繼續任職者可以繼續任職,直至滿五年為止,不能再延長;又如,根據西薩摩亞憲法的規定,審計長可任職至60歲為止,但立法議會可作出決議延長已達60歲的審計長的任期。
(二)在限制任期制的國家,審計長的任期有兩個特點
1.任期較長
特別值得註意的是,各國為了避免議員對審計長的獨立性產生不當影響,審計長的每屆任期與議員的任期並不一致,而且通常比議員的任期長。如在立陶宛、摩爾多瓦、喬治亞等國家,按照其憲法規定,審計長的任期為5年,議員的任期為4年;根據秘魯憲法,其總審計長任期為7年,參議員和眾議員任期均為5 年;根據菲律賓憲法,審計委員會主席任期7年,參議員和眾議員任期分別為6年和3年;哥斯大黎加憲法規定,審計長任期為8年,而議員任期為4年。當然,也有審計長的任期與議員相同的,如南韓兩者的任期均為4年。
2.除南韓、菲律賓等少數國家外,審計長的連續任職通常不受限制
如馬來西亞憲法規定:稽核長可以連任;哥斯大黎加憲法規定:審計長與副審計長可無限期連任;南韓憲法規定:審計長只連任一次;菲律賓憲法規定:審計委員會主席不得連任。
審計長的辭職和免職[1]
作為一項權利,多數國家憲法均規定,審計長可以提出辭職。如孟加拉國憲法規定,審計長可向總統遞交本人簽名的辭呈提出辭職。而對於審計長的免職,由於直接關係到審計長的獨立地位,因而各國憲法一般要求具有法定理由並符合法定程式。就免職理由來看,一般以審計長的行為不端、失職和犯罪為限。也有些國家並不將失職和行為不端作為免職的法定事由。
關於免職理由和免職程式的憲法規定方式,各國不盡一致。一些國家在憲法中直接對免職理由和免職程式作出規定。如愛爾蘭憲法規定:除非發生規定的不規行為或喪失資格,並且只有眾議院和參議院通過決議,要求解除其職務,審計長不得被解職。總理應及時將兩院通過的任何此類決議,報告總統,並將經過該決議之議院議長確認的決議副本一份,呈送總統。總統一接到上述報告和決議副本,應立即發佈其簽字蓋章的命令,解除審計長的職務。另一些國家則規定審計長的免職程式與免職理由與最高法院法官或高等法院法官相同。如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國憲法都規定,非按照免除最高法院法官職務的同樣方式和同樣理由,不得免除審計長的職務。孟加拉國最高法院法官免職的方式和理由是:由最高司法委員會(由孟加拉國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和兩名地位僅次於首席法官的法官組成)調查後向總統提出報告,認為該法官已經不能正常地履行其職責或者犯有嚴重瀆職罪,總統應發佈命令解除該法官的職務;塞普勒斯憲法規定:除非根據高等法院法官退休或免職的類似理由並按照類似的方式,不得令其退休或予以免職。
審計長的任職限制[1]
各國憲法普遍確立了審計長任職期間不得兼職的制度。審計長任職期間不得兼職,是指審計長在履行職責期間不得兼任行政職務和議會議員,不得兼任其它的營利或有報酬的職務,意在使審計長具有超然的身份,免受擔任職務或領取報酬的機關、企業、組織等的職務控制和干涉。如愛爾蘭憲法規定:審計長不得成為議會兩院任一院的議員,不得兼任其他任何有報酬的官職或職務;紐西蘭憲法規定:會計檢查和審計總長不能任行政委員會或議會的成員,除去本法規定的職務之外,他不能擔任國家其他信托或營利機構的任何職務;馬來西亞憲法規定:稽核長不得在聯邦或任何州兼任任何其他公職。
在有的國家,憲法規定審計長在任職期滿一定時間內亦不得擔任公職。這一時間界限短的為2年、3年,長的可至終生。如巴基斯坦憲法規定:凡擔任審計長職務的人,在其停止擔任該職務後的2年內,無資格擔任任何巴基斯坦公職;諾魯憲法規定:凡是擔任過審計長的人在其終止擔任審計長職務後3年內不得擔任任何公職;西薩摩亞憲法規定:凡擔任過審計長者,在其停職後3年內,不得委任為西薩摩亞政府部門的任何官員;印度憲法規定:審計長卸任後不得在印度聯邦政府或各邦政府內擔任其他職務;孟加拉國憲法規定:審計長卸任後不宜在政府部門再任職。在憲法上作這種設計,是為了防止政府部門以對審計長卸任後的職務許諾影響審計長職責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