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制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選舉制(Election System)
目錄 |
什麼是選舉制[1]
選舉制又稱選舉委任制。公民或公民代長根據白己的意志,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式選舉出一定數量的公民擔任國家權力機關的代表或國家公職人員的制度。它足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實行公民基本政治權力的一種方式。
選舉制的分類[2]
從不同角度出發,可以將現代國家實行的選舉製作以下幾種分類:
第一,以政治制度不同,可分為民主社會的選舉和不民主社會的選舉。這裡講的民主,兼指資本主義民主和社會主義民主。選舉中的一個基本問題是:“在競選候選人中究竟是否存在積極的競爭。民主的國家可能有這樣的為公職而進行的競爭,但在不民主的政權下就不可能有這樣的競爭。”
在有的比較憲法著作中,與上述民主社會選舉與不民主社會選舉之分相類似,有限制選舉與普及選舉之分,即:“凡於年齡、國籍、無精神病與未受刑事處分等條件而外,更設有其他資格以為取得選權的條件者,可稱之為限制選權制。反之,如於年齡、國籍、無精神病與未受刑事處分條件而外,不另設其他資格,則可稱之為普及選權制。”
第二,以選舉對象不同而分為總統選舉、議員選舉或地方官員選舉、法官選舉等。
第三,以立法與行政部門關係中內閣制(以英國為代表)國家的選舉和總統制(以美國為代表)國家的選舉來分。在內閣制國家,立法部門和行政部門選舉聯在一起,選民選出下議院議員,再由他們選出政府總理、首相(通常從議會成員中選出)。內閣制國家通常規定議會選舉應在特定時期內(如5年內)舉行一次,但如果政府決定提前大選,就改變了定期選舉的限制。與此不同,在實行總統制國家中,總統(以及副總統)和國會議員的選舉是分開的,並硬性規定各自任期。
第四,以中央與地方權力分配形式來分,可分為聯邦制國家的選舉與單一制國家的選舉,以及全國性的選舉與地方性選舉。
第五,以選舉團體構成而論,有地域代表制與職業代表制之分。前者指以地區劃分,如省、市、縣、區之類的選舉團體。後者以職業團體劃分,如工人、商人、教師、律師等團體。這兩種選舉制之分來自19世紀末歐洲大陸國家。
第六,以選舉次數來分,有直接選舉(direct election)和間接選舉(indirect election)之分。前者指選民直接投其所選候選人的票;候選人根據選舉法規定,取得簡單多數票或者絕對多數票,就被認為當選。後者指由特設的選舉團(electoral college)來決定選舉結果。法國1958年憲法就規定,國民議會(下議院)依直接選舉選出,參議院(上議院)由間接選舉選出。美國的總統,即由間接選舉選出。設立間接選舉的原因比較複雜,有的可能是防止選票過分分散;也可能是由於最初制憲人害怕出現民眾的直接統治,或者是用來限制某些公職人員所取得的民眾支持的基礎,等等。
第七,初選(預選)和大選之分。初選(primary election)也稱預選,這一術語在各國憲法學中可能有不同理解。以美國而論,據《不列顛百科全書》對該詞的釋義,“在美國,是指選出那些準備競選公職的候選人的選舉。可以秘密進行(黨派選舉),也可以公開進行(非黨派選舉)。秘密初選又可分直接初選和間接初選。直接初選起預選作用,由選民決定黨的候選人名單。目前,美國所有各州都採用某種形式的直接初選,間接初選則要求選民選出代表,由代表在一個提名會議上選出黨的候選人。許多州的總統初選是間接初選。”大選(general election)通常指全國性的對公職候選人的最後抉擇。
第八,根據計算選票的方法不同,大體上可以分為多數選舉(multi number system)與比例選舉(proportional representation)。前者是指一個候選人或一個政黨在選區內獲得最多選票即可當選,或者獨占該選區全部代表名額的當選制度,通稱“贏者得全票”。後者是指各政黨或候選人按自己所得選票占總選票的比例分得席位的當選制度。在中外憲法學作品中,對這兩種選舉制度本身又可作不同分類。據其中一種劃分法,分為三種:(1)多數票獲勝規則,即所獲票數多於其他任何一個對手者獲勝。(2)過半數票獲勝規則,即所獲票數多於總票數50%者獲勝。(3)比例代表制。過半數票獲勝選舉制在多黨制度下可能產生困難:如果所有候選人都未獲得超過半數的選票,選舉就會出現僵局。為此就實行比例代表制,即按比例分配席位,給最強的黨超出比例的席位,給票數少的黨低於比例的席位。
選舉制的選舉程式[2]
根據各國憲法和選舉法的規定,全國性選舉的過程大體上包括如下幾個方面。這裡應註意,各國對總統和議會選舉程式可能既有共同又有不同規定。以下僅論述有關程式的一些主要方面,並不意味這些程式的先後。
1.候選人的提名。在英國和歐洲大陸,提名任務常由各自選區中政黨代表大會或由全國性政黨領導人承擔。在美國,總統候選人要由兩大黨各自的全國代表大會選出。當然,候選人首先必須取得競選公職的各種資格。
2.劃分選區。主要指國會選區(congress district),一般有大小選區之分,小選舉區又稱單選舉區。大選舉區選出2名或2名以上議員,小選舉區選出1名。
3.選民登記。通過選民登記,一個人就取得了參加選舉的資格,此人的姓名就上了選民網。不同國家對選民登記有不同規定,有的採取定期登記,有的在選舉之前才登記。在有的國家,選民登記是強制性的(如法國),有的國家則要求公民本人主動爭取。
4.競選(election campaign)。指候選人及其助手在選舉前為贏得選票而進行的各種活動。在美國,競選時間較長,聲勢浩大,競選經費驚人。
5.投票。一般實行秘密投票制(secret poll),與公開選舉制相對稱,又稱無記名投票制,由選舉人本人親自將選票投入密封票箱。
6.公佈選舉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