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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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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制(Election System)

目录

什么是选举制[1]

  选举制又称选举委任制。公民或公民代长根据白己的意志,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选举出一定数量的公民担任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或国家公职人员制度。它足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行公民基本政治权力的一种方式。

选举制的分类[2]

  从不同角度出发,可以将现代国家实行的选举制作以下几种分类:

  第一,以政治制度不同,可分为民主社会的选举和不民主社会的选举这里讲的民主,兼指资本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民主。选举中的一个基本问题是:“在竞选候选人中究竟是否存在积极的竞争民主的国家可能有这样的为公职而进行的竞争,但在不民主的政权下就不可能有这样的竞争。”

  在有的比较宪法著作中,与上述民主社会选举与不民主社会选举之分相类似,有限制选举与普及选举之分,即:“凡于年龄、国籍、无精神病与未受刑事处分等条件而外,更设有其他资格以为取得选权的条件者,可称之为限制选权制。反之,如于年龄、国籍、无精神病与未受刑事处分条件而外,不另设其他资格,则可称之为普及选权制。”

  第二,以选举对象不同而分为总统选举、议员选举或地方官员选举、法官选举等。

  第三,以立法与行政部门关系中内阁制(以英国为代表)国家的选举和总统制(以美国为代表)国家的选举来分。在内阁制国家,立法部门和行政部门选举联在一起,选民选出下议院议员,再由他们选出政府总理、首相(通常从议会成员中选出)。内阁制国家通常规定议会选举应在特定时期内(如5年内)举行一次,但如果政府决定提前大选,就改变了定期选举的限制。与此不同,在实行总统制国家中,总统(以及副总统)和国会议员的选举是分开的,并硬性规定各自任期。

  第四,以中央与地方权力分配形式来分,可分为联邦制国家的选举与单一制国家的选举,以及全国性的选举与地方性选举。

  第五,以选举团体构成而论,有地域代表制与职业代表制之分。前者指以地区划分,如省、市、县、区之类的选举团体。后者以职业团体划分,如工人、商人、教师、律师等团体。这两种选举制之分来自19世纪末欧洲大陆国家。

  第六,以选举次数来分,有直接选举(direct election)和间接选举(indirect election)之分。前者指选民直接投其所选候选人的票;候选人根据选举法规定,取得简单多数票或者绝对多数票,就被认为当选。后者指由特设的选举团(electoral college)来决定选举结果。法国1958年宪法就规定,国民议会(下议院)依直接选举选出,参议院(上议院)由间接选举选出。美国的总统,即由间接选举选出。设立间接选举的原因比较复杂,有的可能是防止选票过分分散;也可能是由于最初制宪人害怕出现民众的直接统治,或者是用来限制某些公职人员所取得的民众支持的基础,等等。

  第七,初选(预选)和大选之分。初选(primary election)也称预选,这一术语在各国宪法学中可能有不同理解。以美国而论,据《不列颠百科全书》对该词的释义,“在美国,是指选出那些准备竞选公职的候选人的选举。可以秘密进行(党派选举),也可以公开进行(非党派选举)。秘密初选又可分直接初选和间接初选。直接初选起预选作用,由选民决定党的候选人名单。目前,美国所有各州都采用某种形式的直接初选,间接初选则要求选民选出代表,由代表在一个提名会议上选出党的候选人。许多州的总统初选是间接初选。”大选(general election)通常指全国性的对公职候选人的最后抉择。

  第八,根据计算选票的方法不同,大体上可以分为多数选举(multi number system)与比例选举(proportional representation)。前者是指一个候选人或一个政党在选区内获得最多选票即可当选,或者独占该选区全部代表名额的当选制度,通称“赢者得全票”。后者是指各政党或候选人按自己所得选票占总选票的比例分得席位的当选制度。在中外宪法学作品中,对这两种选举制度本身又可作不同分类。据其中一种划分法,分为三种:(1)多数票获胜规则,即所获票数多于其他任何一个对手者获胜。(2)过半数票获胜规则,即所获票数多于总票数50%者获胜。(3)比例代表制。过半数票获胜选举制在多党制度下可能产生困难:如果所有候选人都未获得超过半数的选票,选举就会出现僵局。为此就实行比例代表制,即按比例分配席位,给最强的党超出比例的席位,给票数少的党低于比例的席位。

选举制的选举程序[2]

  根据各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全国性选举的过程大体上包括如下几个方面。这里应注意,各国对总统和议会选举程序可能既有共同又有不同规定。以下仅论述有关程序的一些主要方面,并不意味这些程序的先后。

  1.候选人的提名。在英国和欧洲大陆,提名任务常由各自选区中政党代表大会或由全国性政党领导人承担。在美国,总统候选人要由两大党各自的全国代表大会选出。当然,候选人首先必须取得竞选公职的各种资格。

  2.划分选区。主要指国会选区(congress district),一般有大小选区之分,小选举区又称单选举区。大选举区选出2名或2名以上议员,小选举区选出1名。

  3.选民登记。通过选民登记,一个人就取得了参加选举的资格,此人的姓名就上了选民网。不同国家对选民登记有不同规定,有的采取定期登记,有的在选举之前才登记。在有的国家,选民登记是强制性的(如法国),有的国家则要求公民本人主动争取。

  4.竞选(election campaign)。指候选人及其助手在选举前为赢得选票而进行的各种活动。在美国,竞选时间较长,声势浩大,竞选经费惊人。

  5.投票。一般实行秘密投票制(secret poll),与公开选举制相对称,又称无记名投票制,由选举人本人亲自将选票投入密封票箱。

  6.公布选举结果。

参考文献

  1. 林崇德 姜璐 王德胜主编.中国成人教育百科全书 经济·管理.南海出版公司,1994年08月第1版.
  2. 2.0 2.1 沈宗灵著.比较宪法——对八国宪法的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01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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