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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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选举(direct el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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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直接选举[1]
直接选举是指有选举权的人直接参加选举行使选举权利的选举方式。
党内的直接选举,一般是在党的基层组织进行,即召开党员大会由党员直接投票选举党的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或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
直接选举选区划分[2]
1.应选代表限额。即每选区只能选举产生1至3名代表。
2.按人口大体相等划分。即城镇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农村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3.便于选举活动。可以使选民就近参加选举活动和了解代表候选人。
4.属地原则。即不能超越本行政区域范围。
5.便于代表联系选民和选民监督代表。
1.调查摸底。摸清上次换届选举时选区划分情况;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人口情况;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分布情况;方方面面代表性人物分布情况等。
2.各乡镇选举委员会根据辖区所分配的代表名额和调查摸底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县、乡两级选区划分方案,并报县级选举委员会审查。
3.农村选区,一般以居住状况,按自然村或村民委员会划分,人口多或居住比较集中的地域可以划分为一个或者若干个选区;人口少、不足分配一个代表名额的,可以就近2个或多个自然村联合划分一个选区。
4.城镇选区,一般按生产单位、工作单位、事业单位、行业系统和一个街道办事处单独划分。单位大、人口特多的可划成若干个选区,人口少的可几个单位划分为一个联合选区。
5.县、乡两级人大同时进行换届选举的,一般要分别划分两套选区,但选民小组不分为宜,以便于选民讨论酝酿代表候选人。
1.划分选区要与分配代表名额统筹考虑,每个选区只能依法选举产生1至3名代表。
2.划分选区要与代表构成统筹考虑,以便较好地实现代表的合理构成。
3.妥善处理好联合选区几个不相隶属的单位之间的关系,引导选民从选出高素质的代表出发,正确履行自己的民主权利,防止以大“吃”小的问题发生。
4.处理好两级选区的关系。县、乡同时换届时,为方便选举,最好两级选区范围重合或是县级选区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乡级选区的形式划分。
5.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县、乡,应按当地的民族关系和居住状况,尽量单独划分选区,以便保证依法选举产生少数民族的代表。
直接选举代表名额的分配[2]
县级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由县级选举委员会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确定的代表名额,以及代表的构成,制定代表名额分配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
乡镇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由乡镇选举委员会,根据县级人大常委会确定的代表名额和构成,制定代表名额分配方案,报县县级人大常委会确定的代表名额和构成,制定代表名额分配方案,报县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
(1)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县级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事业单位,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多于当地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具体名额由县级人大常委会同有关单位协商确定。
(2)驻地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出席驻地县级人大代表的名额,由县级人大常委会同县人武部和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协商后确定。
(3)在多民族聚居的县(市、区)的各民族代表名额,应严格按照选举法第4章各少数民族的选举的规定办理。(4)对代表的构成比例,各地可结合实际,不作硬性规定下达。(5)适当照顾人口少的乡镇或居住分散的边远山区。在依法分配的前提下,可在人口多的乡镇、企事业的代表名额中,作适当调整,也可在代表总名额中作适当安排。
直接选举的工作方案内容[2]
(1)换届选举工作的法律依据。
(2)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思想、目的和要求。
(3)换届选举工作的时间安排、方法步骤以及每个步骤的具体要求,确定选举日。
(4)先行试点单位的工作计划和要求。
(5)选举工作人员抽调和培训。
(6)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7)加强党对换届选举工作的领导等。
直接选举的宣传提纲内容[2]
有换届选举工作的意义;本次换届选举的指导思想;换届选举工作必须坚持的原则;社会主义民主和资本主义民主的本质区别;公民要熟知、遵守的有关法律规定,要珍惜、用好自己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选举的日程安排和组织工作等。
直接选举工作人员培训内容和要求[2]
1.学习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明确换届选举的意义、目的、指导思想和工作要求,增强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树立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的思想,增强做好换届选举工作的信心。
2.学习掌握选举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明确换届选举的时间安排、方法、步骤和每个阶段的工作任务、法律程序及注意事项。
3.学习换届选举宣传提纲,明确宣传教育工作的意义、宣传教育的重点、方式和应注意的问题。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3]
在我国,人大代表的选举产生有两种基本方式,一种是直接选举,即由选民按选区直接投票选举产生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根据选举法规定,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由选区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一种是间接选举,即由选民按选区选出本级代表或选举人,再由这些代表或者选举人依法投票选举产生上一级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选举。根据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代表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代表,分别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可以看出,我国选举法和选举制度实行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选举原则。我国实行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是从1953年第一部选举法开始的。当时我国正处于建国初期,国家的经济还不很发达,交通也不便利,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和文化水平还不高,实行较大范围的直接选举还有一定困难,因此1953年选举法只规定乡、镇和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实行直接选举。随着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交通等各方面的发展,1979年我国重新修订了选举法,将直接选举扩大到县级。
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比,是一种更为完备的选举方式,因为直接选举能够使选民的民主权利直接得到实现。它一方面便于选民直接挑选自己最了解、最信任的人参加到国家机关中去,代表选民的意志行使国家权力,另一方面便于选民直接地对代表进行监督,有利于代表随时听取和反映广大选民的意见,并向选民负责和报告工作。从这个意义上说,这种充分的民主是我们社会主义国家追求的目标。但是,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各地的政治、经济、文化和交通发展水平极不平衡,还未达到直接选举的条件。30多年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实践证明,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民主选举制度,既符合我国的国情,又能使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得到较好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