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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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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鞅变法

  商鞅变法商鞅在秦孝公支持下,于前356年在秦国实施的改革,分两次进行,第一次开始于公元前356年,第二次开始于公元前350年。对秦国的崛起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商鞅变法的时代背景

  春秋战国是中国历史上大动荡、大变革的重要时期,社会经济、政治、军事、文化等方面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1)社会经济方面的变化

  a.铁农具和牛耕出现并逐步推广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

  b.土地私有制确立,旧贵族势力开始向新兴地主转变,出现自耕农等新的阶层。

  (2)政治方面的变化

  分封制、宗法制遭到破坏。经济基础的变化,必然带来上层建筑的改革。战国时期,社会的发展要求废除奴隶主贵族政治制度,建立和强化封建专制。以选贤任能、奖励军功来改革世卿世禄,以实行俸禄制取代封邑制,以中央集权制来代替君主与贵族联合执政。达到这些目的的最有效途径是变法改革。

  (3)军事方面的变化

  春秋时期的战争以争霸为主;战国时期主要是兼并战争.为了在战争中取得主动权,各国都致力于变法改革,努力发展生产,增加人口,扩充实力。兼并战争需要“富国强兵”。

  (4)文化领域的变化

  在文化领域,私人讲学风气兴起,民间办学兴盛,打破了“学在官府”的格局。思想文化领域出现百家争鸣的局面。其中,提倡顺应形势进行变革、主张以法治国的法家学说,最合乎当时社会发展的需要,成为各国推行变法改革的思想理论武器。

商鞅变法的内容

主要内容有:

措施 目的及作用
“开阡陌封疆”、“废井田”、“民得买卖”、承认土地私有 以法律形式废除井田制,开墾荒地,肯定土地私有制的合法性
废除“世卿世禄”制度,按军功大小授予爵位 打破世袭贵族的特权,确定等级制度,发展和壮大地主的政治势力
废除分封制、建立县制、编制户口、“什伍连坐” 实行中央集权。
重农抑商”、奖励耕织 发展经济,壮大地主阶级经济力量
“平斗桶、权衡、丈尺”颁布标准度量衡器 方便税收和交换,加强集权制度
“焚书而明法令” 在上层建筑领域实行统治阶级的专政

垦草令

  在商鞅的劝说下,秦孝公决定在秦国国内进行变法,但变法遭到以甘龙、杜挚为代表的守旧派的反对,双方产生激烈的争论。变法之争结束后,秦孝公于前359年命商鞅在秦国国内颁布《垦草令》,作为全面变法的序幕。]主要内容有:刺激农业生产、抑制商业发展、重塑社会价值观,提高农业的社会认知度、削弱贵族、官吏的特权,让国内贵族加入到农业生产中、实行统一的税租制度以及其他措施。

第一次变法

  《垦草令》在秦国成功实施后,秦孝公于前356年任命商鞅为左庶长,在秦国国内实行第一次变法。主要内容为:改革户籍制度,实行什伍连坐法、明令军法,奖励军功、废除世卿世禄制度、建立二十等军功爵制、奖励耕织,重农抑商,严惩私斗、改法为律,制定秦律和推行小家庭制。

  经过第一次变法后,秦国国力开始强大。前358年,秦国在西山(今河南省熊耳山以西)击败韩国。前357年,楚宣王派右尹黑来迎娶秦孝公的女儿,与秦国联姻。前355年,秦孝公与魏惠王在杜平(今陕西省澄城县东)会盟,结束了秦国长期不与中原诸侯会盟的局面。

第二次变法

  咸阳(今陕西省咸阳市东北)位于关中平原中部,北依高原,南临渭河,顺渭河而下可直入黄河,终南山与渭河之间可直通函谷关。为便于向函谷关以东发展,秦孝公于前350年命商鞅征调士卒,按照鲁国、卫国的国都规模修筑冀阙宫廷,营造新都,并于次年将国都从栎阳迁至咸阳,同时命商鞅在秦国国内进行第二次变法。主要内容为:开阡陌封疆,废井田,制辕田,允许土地私有及买卖、推行县制、加收口赋、统一度量衡、燔诗书而明法令,塞私门之请,禁游宦之民和执行分户令。

  经过两次变法后的秦国国力强大,百姓家家富裕充足。秦国人路不拾遗,山中没有盗贼。人民勇于为国家打仗,怯于私斗,乡村、城镇秩序安定。周显王派使臣赐予秦孝公霸主的称号,诸侯各国都派使者前来祝贺。前348年,韩昭侯亲自前往秦国,与秦孝公签订停战盟约。前342年,秦孝公派太子驷率领西戎九十二国朝见周显王,显示了秦国西方霸主的地位。

商鞅变法对中国封建法制的影响[1]

  首先,商鞅变法为中国封建法制的发展创造了一个统一的政治实体。商鞅变法是将法家思想注入国家统治当中,经过具体的制度改革后法律成为了国家政治统治的权力桥梁,最高统治者通过法律将社会上的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都串联起来,任何人触犯了这条绳子都能够在最高统治者的意志下解决,从而加强了中央集权。一个中央集权的国家的形成,使得统治者对法律的依赖性更强,使社会群体不得不遵从法律,这样法律作为政治统治工具才真正具有了权威性,才真正从民间学派思想变成治国方略,所以说商鞅变法为中国封建法制的发展创造了一个封建法律得以发展的政治实体。

  其次,商鞅变法使法律权威在社会上得以确立。秦国的强大使各国纷纷效仿,一时间“变法”成为各国试图强大的途径,社会和诸侯都对法充满信任。同时,商鞅变法中的法律责任不仅针对被统治阶级,还包括了王侯将相,任何人触犯法律都要受到法律处罚,法律成为一种既能限制人们行为,也能保护人们利益的工具,从奴隶社会中赤裸裸的“刑罚”变成一种具有“维权”功能的“正义”价值符号,使整个社会都自愿遵守法律,真正树立了法律权威。在这一点上法家集大成者韩非子也予以肯定,他认为:“商君说秦孝公以变法易俗而明公道、赏告奸、困末作而利本事。民后知有罪之必诛,而告奸者众也。故民莫犯,其刑无所加。是以国治而兵强,地广而主尊。”

  第三,商鞅变法促进了法律事业的发展。在商鞅变法的过程中,除了制定法律制度树立法律权威以外,还进行了大量的立法,开办法律教育,为中国封建法律的发展提供了思想资源和人才资源

  最后,商鞅变法使中国的法律文化开始形成。商鞅明确地反对儒家之“礼”,认为“前世不同教”、“治世不一道”,即认为不同时期的社会有着不同的习俗和道德风尚,因此治理国家的方式也因为这些而有所不同,当时社会已经发生了变迁必须采取新的更加强硬的治理方式,主张“力生强,强生威,威生德,德生于力”,同时认为“以治法者,强;以治政者,削”,法治是最好的统治方式。商鞅的这些思想通过实践使秦国最终统一天下,而法治思想也在这个过程中发展壮大,深人人心。

参考資料

  1. 裴佳黛.商鞅变法对中国封建法制形成的影响(A).兰台世界:下旬.2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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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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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15.160.* 在 2017年11月10日 09:45 发表

商鞅第一次变法始于公元前356年,而文中“经过第一次改革后,秦国国力开始强大。前358年,秦国在西山击败韩国。前357年,楚宣王派右尹黑来迎娶秦孝公的女儿,与秦联姻。”这一说法明显与时间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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