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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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變法是商鞅在秦孝公支持下,於前356年在秦國實施的改革,分兩次進行,第一次開始於公元前356年,第二次開始於公元前350年。對秦國的崛起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春秋戰國是中國曆史上大動蕩、大變革的重要時期,社會經濟、政治、軍事、文化等方面都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
(1)社會經濟方面的變化
a.鐵農具和牛耕出現並逐步推廣促進了生產力的發展。
b.土地私有制確立,舊貴族勢力開始向新興地主轉變,出現自耕農等新的階層。
(2)政治方面的變化
分封制、宗法制遭到破壞。經濟基礎的變化,必然帶來上層建築的改革。戰國時期,社會的發展要求廢除奴隸主貴族政治制度,建立和強化封建專制。以選賢任能、獎勵軍功來改革世卿世祿,以實行俸祿制取代封邑制,以中央集權制來代替君主與貴族聯合執政。達到這些目的的最有效途徑是變法改革。
(3)軍事方面的變化
春秋時期的戰爭以爭霸為主;戰國時期主要是兼併戰爭.為了在戰爭中取得主動權,各國都致力於變法改革,努力發展生產,增加人口,擴充實力。兼併戰爭需要“富國強兵”。
(4)文化領域的變化
在文化領域,私人講學風氣興起,民間辦學興盛,打破了“學在官府”的格局。思想文化領域出現百家爭鳴的局面。其中,提倡順應形勢進行變革、主張以法治國的法家學說,最合乎當時社會發展的需要,成為各國推行變法改革的思想理論武器。
主要內容有:
措施 | 目的及作用 |
---|---|
“開阡陌封疆”、“廢井田”、“民得買賣”、承認土地私有 | 以法律形式廢除井田制,開墾荒地,肯定土地私有制的合法性 |
廢除“世卿世祿”制度,按軍功大小授予爵位 | 打破世襲貴族的特權,確定等級制度,發展和壯大地主的政治勢力 |
廢除分封制、建立縣制、編製戶口、“什伍連坐” | 實行中央集權。 |
“重農抑商”、獎勵耕織 | 發展經濟,壯大地主階級經濟力量 |
“平鬥桶、權衡、丈尺”頒佈標準度量衡器 | 方便稅收和交換,加強集權制度 |
“焚書而明法令” | 在上層建築領域實行統治階級的專政 |
在商鞅的勸說下,秦孝公決定在秦國國內進行變法,但變法遭到以甘龍、杜摯為代表的守舊派的反對,雙方產生激烈的爭論。變法之爭結束後,秦孝公於前359年命商鞅在秦國國內頒佈《墾草令》,作為全面變法的序幕。]主要內容有:刺激農業生產、抑制商業發展、重塑社會價值觀,提高農業的社會認知度、削弱貴族、官吏的特權,讓國內貴族加入到農業生產中、實行統一的稅租制度以及其他措施。
《墾草令》在秦國成功實施後,秦孝公於前356年任命商鞅為左庶長,在秦國國內實行第一次變法。主要內容為:改革戶籍制度,實行什伍連坐法、明令軍法,獎勵軍功、廢除世卿世祿制度、建立二十等軍功爵制、獎勵耕織,重農抑商,嚴懲私鬥、改法為律,制定秦律和推行小家庭制。
經過第一次變法後,秦國國力開始強大。前358年,秦國在西山(今河南省熊耳山以西)擊敗南韓。前357年,楚宣王派右尹黑來迎娶秦孝公的女兒,與秦國聯姻。前355年,秦孝公與魏惠王在杜平(今陝西省澄城縣東)會盟,結束了秦國長期不與中原諸侯會盟的局面。
咸陽(今陝西省咸陽市東北)位於關中平原中部,北依高原,南臨渭河,順渭河而下可直入黃河,終南山與渭河之間可直通函谷關。為便於向函谷關以東發展,秦孝公於前350年命商鞅徵調士卒,按照魯國、衛國的國都規模修築冀闕宮廷,營造新都,並於次年將國都從櫟陽遷至咸陽,同時命商鞅在秦國國內進行第二次變法。主要內容為:開阡陌封疆,廢井田,制轅田,允許土地私有及買賣、推行縣制、加收口賦、統一度量衡、燔詩書而明法令,塞私門之請,禁游宦之民和執行分戶令。
經過兩次變法後的秦國國力強大,百姓家家富裕充足。秦國人路不拾遺,山中沒有盜賊。人民勇於為國家打仗,怯於私鬥,鄉村、城鎮秩序安定。周顯王派使臣賜予秦孝公霸主的稱號,諸侯各國都派使者前來祝賀。前348年,韓昭侯親自前往秦國,與秦孝公簽訂停戰盟約。前342年,秦孝公派太子駟率領西戎九十二國朝見周顯王,顯示了秦國西方霸主的地位。
商鞅變法對中國封建法制的影響[1]
首先,商鞅變法為中國封建法制的發展創造了一個統一的政治實體。商鞅變法是將法家思想註入國家統治當中,經過具體的制度改革後法律成為了國家政治統治的權力橋梁,最高統治者通過法律將社會上的統治階級和被統治階級都串聯起來,任何人觸犯了這條繩子都能夠在最高統治者的意志下解決,從而加強了中央集權。一個中央集權的國家的形成,使得統治者對法律的依賴性更強,使社會群體不得不遵從法律,這樣法律作為政治統治工具才真正具有了權威性,才真正從民間學派思想變成治國方略,所以說商鞅變法為中國封建法制的發展創造了一個封建法律得以發展的政治實體。
其次,商鞅變法使法律權威在社會上得以確立。秦國的強大使各國紛紛效仿,一時間“變法”成為各國試圖強大的途徑,社會和諸侯都對法充滿信任。同時,商鞅變法中的法律責任不僅針對被統治階級,還包括了王侯將相,任何人觸犯法律都要受到法律處罰,法律成為一種既能限制人們行為,也能保護人們利益的工具,從奴隸社會中赤裸裸的“刑罰”變成一種具有“維權”功能的“正義”價值符號,使整個社會都自願遵守法律,真正樹立了法律權威。在這一點上法家集大成者韓非子也予以肯定,他認為:“商君說秦孝公以變法易俗而明公道、賞告姦、困末作而利本事。民後知有罪之必誅,而告姦者眾也。故民莫犯,其刑無所加。是以國治而兵強,地廣而主尊。”
第三,商鞅變法促進了法律事業的發展。在商鞅變法的過程中,除了制定法律制度樹立法律權威以外,還進行了大量的立法,開辦法律教育,為中國封建法律的發展提供了思想資源和人才資源。
最後,商鞅變法使中國的法律文化開始形成。商鞅明確地反對儒家之“禮”,認為“前世不同教”、“治世不一道”,即認為不同時期的社會有著不同的習俗和道德風尚,因此治理國家的方式也因為這些而有所不同,當時社會已經發生了變遷必須採取新的更加強硬的治理方式,主張“力生強,強生威,威生德,德生於力”,同時認為“以治法者,強;以治政者,削”,法治是最好的統治方式。商鞅的這些思想通過實踐使秦國最終統一天下,而法治思想也在這個過程中發展壯大,深人人心。
- ↑ 裴佳黛.商鞅變法對中國封建法制形成的影響(A).蘭台世界:下旬.2013,8
商鞅第一次變法始於公元前356年,而文中“經過第一次改革後,秦國國力開始強大。前358年,秦國在西山擊敗南韓。前357年,楚宣王派右尹黑來迎娶秦孝公的女兒,與秦聯姻。”這一說法明顯與時間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