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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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禮治文化、地理環境、民族習尚和專制政治制度等因素的影響,中國的傳統法律文化逐漸地形成為一種獨特的公法品格和制度特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確立和全球化浪潮等因素的影響,使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正在向現代法律文化轉型。從制度層面和價值層面對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現代轉型進行闡釋,並對它的源流作探討。
法律文化:指一個民族或國家在長期的共同生活過程中所認同的、相對穩定的、與法和法律現象有關的制度、意識和傳統學說的總體。包括法律意識、法律制度、法律實踐,是法的制度、法的實施、法律教育和法學研究等活動中所積累起來的經驗、智慧和知識,是人民從事各種法律活動的行為模式、傳統、習慣。
歷史發展的趨勢表明,未來世界的競爭主要是文化的競爭,其焦點又將會主要地表現在法律文化的競爭上,即不同淵源和不同性質的法律文化的競爭與衝突,其主要表現是西方資本主義法律文化與東方社會主義法律文化的激烈較量。面對這種未來社會的發展趨勢,特別是在中國加入WTO之後,中國要建成強大的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必須高瞻遠矚,從未來發展的高度認識和構建當代中國法律文化,以搶占未來世界發展的最佳起跑點和制高點。
法律文化即是法觀念、法意識,所涉及的只是不同民族,不同地域,不同階層的人們對法律及司法機構、法律職業家等的態度,對於解決衝突方式的選擇、政府標準以及法律價值尺度等。
- 法律文化是人類文化的組成部分之一,它是社會上層建築中有關法律思想、法律規範、法律設施、法律藝術等一系列法律實踐及其成果的總和。
- 法律文化是由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法律意識形態本適應的法律制度、組織、機構的總和。
- 法律文化是一定社會對法或法律制度的觀點和態度的形態,包括法律意識及法律制度運行機制等方面。如此等等。總之,法律文化是法律實踐活動及其成果的統稱。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是中國幾千年法律實踐活動及其成果的統稱,是指從上古起至清末止,廣泛流傳於中華大地的具有高度穩定性和持續性的法律文化,主要包括以下內容:傳統法律文化集體本位的總體精神,無訟息爭的心理傾向,德主刑輔的理論學說,視法律為工具的價值判斷。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在其演進的漫長的過程中,逐漸形成了獨特的公法品格和制度特征,在世界法律史上獨樹一幟。
第一
在法律觀念文化上,強調"禮法合一","德主刑輔",而"禮"作為一種差別性的規則體系,被奉為治國之道。其中,古代中國過分地強調刑法與刑罰的作用,而忽視了法的預防功能。中國古代所講的禮其實是無所不包的,其涵蓋了人的衣食住行各方面規矩禮節,一旦不遵從即為"失禮"。如果嚴重違背禮,可能會"出禮則入刑",刑律作為維護封建統治的最後也是最嚴厲的工具,也是凝聚民心的有力武器。
第二
在法律制度文化上,強調國家權力本位(實質上是家族權力本位),皇權至上,權大於法,法律受權力的支配與制約。其表現為:首先,在立法上法自君出,君主為最高法權淵源;其次,在司法上行政長官兼有司法職權,司法與行政合一;最後,在法律結構體繫上,表現為公法與私法不分,訴訟法與實體法不分,形成了以刑法為核心的單一的、封閉的中華法系。
第三
在法律心理文化上,息事寧人,平爭止訟的法律心理普遍。一方面,"天人合一"的哲學基礎造就了中國傳統法律文化追求秩序和諧,從而帶來無訟的法律心理。另一方面,以家庭為本位的中國傳統社會,註重人的社會義務,而忽視個人的權利;重視集體、大局的利益,使得個體成員的訴訟必然會受到社會、家族和家庭觀念的抑制。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在市場經濟觀念、經濟全球化浪潮和人們對權利的積極追求與重視的共同作用下,在制度層面和價值層面發生了轉型。
第四
在法律審判中,無論民眾還是司法權行使者,皆強調天理、人情、國法的有機結合,而且在更多情況下將人情因素放大。如孔子所言"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即指中國人更講究人情因素,並將之視為高於法律的規定。在古代的"皇帝開恩",也表明瞭法律在中國古代從來都不是解決糾紛與矛盾的最後防線,而毋寧是求助於人情和權威。筆者以為,這也並非不良因素,而是歷史環境和文化傳統使然,自西漢"罷黜百家,獨尊儒術"而使儒學成為顯學之後,統治階級要求人人克己,無意中已然抬高了人的親情倫理因素,人們習慣了倫理約束與禮教約束,以此約束自己,也約束他人,進而使彼此的權利義務對稱,維持一個自足自給之封建社會的法律文化。
事實上,中國法律文化傳統可圈點之處太多,無法一一列舉,僅僅通過上述幾個方面表徵而已。
(一)以刑為中心(重刑輕民)到以民為中心(民刑並重)
古代中國,法即是刑,法律就意味著刑法與刑罰,同時,刑也就是法。刑事性的法律規範不僅存在於應當由刑法予以調整的社會關係領域,而且在許多民事經濟領域,刑法與刑罰也涉及到其中,使本來由民事法律調整的社會關係被烙上"刑"的印跡。這樣,整個社會基本上是以刑為中心,重刑輕民是其突出表現。從古代的一些立法實踐來看,所立的基本上是刑事類的法律,不論什麼原因都可能違反刑律的規定而受到刑事處罰。特別是對民事事務的刑事化,民事活動受到極大的打擊,因而經濟的不發達是必然的。法律的高度刑事性使人們都認為法律是用來鎮壓民眾的,而不是用來保護人民的權利的,這種重刑輕民的傾向的基礎就是在經濟上的重農抑商。
而由於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經濟全球化帶來其他各方面的全球化思潮,使得權利觀念日益深入人心,進而導致基本理念和制度的變遷。由此導致法也不再是以刑為中心,而是以民為中心,民刑並重,刑法與刑罰是為民事領域的經濟活動而服務的,刑法與刑罰被大大地限制,其作用的範圍被大大地縮小。例如,中國目前已經制定了大量的民事經濟類法律,其中最引人註目的是中國民法典的起草與制定,它為中國法律以民為中心奠定了最重要的基礎,使民刑並重得到了立法上的認可。同時,中國現在的刑事案件比重日益下降,相對來說民事類的案件的比重卻在上升,也驗證了這點。
(二)程式工具主義(低程式化)到程式正義的轉型
程式工具主義或低程式化是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一個重要特征,主要是指這種程式只重視判決的實體而輕視判決的形成過程。即使有程式的存在,也只不過是為實體服務的工具,自己本身沒有獨立存在的價值。具體表現在以下方面:
- 實體與程式不分,中國曆來的立法重點是在實體方面,成文法典相當發達,卻沒有出現一部程式法典;
- 從案件的審理來看,沒有一套固定的應予嚴格遵守的規則,司法者可以隨意啟動和終止審判程式,庭審調查由司法者自己選擇;
- 傳統法律即使有程式性的規定,也是殘缺不全的,沒有一套封閉、有序、較為完整的程式。
中國目前的情況是程式性的立法日益完善,其突出表現是在立法實踐上有三部訴訟法的頒佈並實施,另外,還有一些其他形式的程式性法律甚至是實體性的法律,也有相當多的程式性的規範,例如,《行政處罰法》中對程式作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仲裁法》本身就一個關於程式性規範的立法成果。同時,特別是1971年羅爾斯《正義論》的發表,對中國影響巨大,程式正義得到了空前的重視,體現了程式正義的價值。
程式正義在中國逐漸具有獨立性的價值,為公正的審判結果的產生髮揮了積極的作用,可以說,程式正義的觀念和做法保證了司法結果公正的實現,是因為,即使被認為公正的實體結果,由於沒有遵循嚴格的程式,也會使當事人難以認為是公正的;即使實體上不是非常公正,但遵循了嚴格的程式作出判決結論,當事人也是可以接受這個結論的,因為程式的獨立性價值日益深入到人們的基本觀念之中,程式並不是可有可無的東西,而是不可或缺的法治因數。
(三)法律屬性的公法化到私法化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公法屬性基本上表現為法律的刑事性、刑法化和國家化,具有強烈的國家和社會的公的屬性。具體表現為:
- 一是法典的刑法化與刑事化,國家的法律基本上表現為法典;
- 三是民事法律也體現出刑法化的色彩,使民事法律刑法化,進而呈現出非民事化傾向。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刑事性的社會原因中最關鍵的既不是商品經濟的不發達,也不是社會的古老,因為當時所有國家都是這樣的,最重要的社會原因是中國的國家權力觀念發達,而且這並不表明中國法律文化的落後性,只是透視出這種法律文化的公法性國家政治性。
法律文化的公法屬性向私法屬性的轉型,是中國法律發展的必然要求。目前,中國法律更加趨向於私法化,謝懷栻先生說過:"法國民法典是19世紀初世界有影響的法典;德國民法典是20世紀初世界有影響的法典;我希望中國民法能成為21世紀初世界有影響的法典"。例如,中國制定的法典基本上是民商事法律,最突出的例證是民法典的起草與制定,表明中國法律的走向正在向私法化發展;在司法上,人民法院審理的絕大多數是民事類的案件,而且有增加的趨勢,其比重越來越大,而刑事類的案件卻剛好相反,這樣中國法律文化對外所體現的則是更多的私法性。
(四)法律體系的封閉性到開放性
中國的傳統法律體系是非常封閉的,突出表現為法律的高度法典化,而法典化的體系造成與外界的交流與聯繫的減少,這更加劇了法律體系的封閉性傾向。原因大概有:
- 經濟上中國以自然經濟為基礎,能夠實現經濟上的自給自足,與外界的交流與聯繫必然的減少,理所當然體現在其法律體繫上是與外界的聯繫較少,另外小農經濟屬性也造就了法律體系的封閉;
- 政治上的高度專制,導致這種環境下的法律與法律體系必然與之相適應;
- 中國地理環境相對較大,這為人類的生存和繁衍生息提供了基本環境;
- 中國特有的宗法制度與宗法組織的封閉性,特別是家國一體(家國同構)化加劇了它的封閉性;
- 儒家思想成為古代中國唯一的思想淵源,思想上的封閉性導致法律體系的封閉性是必然的。
中國當前的法律體系正在逐步向開放性邁進,特別是中國改革開放以來,法律體系的開放性趨勢越來越強。其重要原因表現為:
- 政治上更加趨於民主,形成民主的基本條件是開放,也與法律體系的開放性相契合;
- 由於中國地理環境的封閉性是不可能改變的,可是中國採取的措施是進行全面與全方位的開放與交流,不僅在經濟上,而且在法律文化上,促成了法律體系的開放性的生成
- 中國的封建專制體制與對人進行封建統治的宗法制度和宗法組織基本上是消失了;
- 中國的法律思想也在朝多方位的發展,而不是以前單純的儒家倫理化的思想束縛著人們,取而代之的是法律思想的多元化,從而導致法律體系的開放性。
(五)司法與行政的不分到司法獨立
中國古代司法與行政的合一突出表現為司法行政一體化,即司法的行政化。還有:"每一個官員不論中央行政機關還是地方行政機關的首腦,都擁有司法職權,官僚政治體制中的每一個機構都負有天生的職責來處理案件"。主要體現在:
- 組織機構上傳統中國意義上的的司法與行政難以區分,中央雖有司法的專門機構,但要受行政的限制和制約;
- 司法主體上沒有專門的司法人員,司法只是行政人員的職權之一;
- 司法權不是由特定部門來行使,同一級部門都有司法權。
章太炎提出了一系列的手段與措施保證司法獨立,而且在《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中作出了明確規定。司法行政一體化到司法獨立,是一種歷史的必然趨勢,中國的現行憲法規定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其中《人民法院組織法》作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同時,中國也從制度、物質保證、職業資格等方面作出了司法獨立特別是法官獨立的具體規定。
中國古代社會從本位的角度來說是"集團本位(家族本位)"時代,這種本位在古代中國有著深厚的基礎,它極可能會對個人的權利進行干預和干涉,甚至淹沒個人權利。因而,從一定意義上說,集團本位主義的實質就是義務本位和權力本位,與法律屬性的公的性質密切相關。這種義務本位的擴展,最大的後果就是對個人權利的無視甚至毫無顧及地侵犯,進而不利人們對權利的進取,於社會與個人等都是不利的。
中國現代社會開始重視個人權利,並正向權利本位擴展,無論是從主體抽象人格及財產權的絕對保護,還是對個人隱私權和精神利益在制度上的確認,在立法和司法實踐上得到充分體現。這種本位觀念的提出和推廣,對人們積極地創造財富起著不可估量的作用,其本身就是對人的尊重,體現了一種人文主義關懷。例如,中國目前的立法基本上是權利性的立法,確認和保護各種權利及各種權利的行使,最為註目的是物權法的起草與制定,這本身就是確認權利歸屬,以及對權利,特別是對私權利的保護,從而鼓勵了人們對財富的進取心,促進了社會的健康發展。司法上,越來越多的訴訟案件是一些民事類的案件,要求對權利的確認和保護的占絕大多數。總之,權利本位呈現出"權利化"傾向,並且日益強烈。德國學者耶林曾說過,為權利而鬥爭這句話深深地印證了權利本位的合理性。
(二)從法律的倫理化到理性化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倫理化,並非指中國傳統法律的全部內容是倫理性規範,或者說所有的倫理規範都是法,而只是表明,儒家倫理支配和規範著法的發展,成為立法與司法的指導思想,法的具體內容滲透了儒家倫理精神。這種倫理化的產生不是偶然的,而有一定的原因,主要表現為:
- 占統治地位的自然經濟結構是其產生的經濟原因;
- 宗法制度具有深厚的土壤和悠久的歷史;
- 儒家思想為其提供了牢固的理論基礎;
- 封建統治者對家長權、父權、族權特殊作用的經驗總結。
同時,這種倫理化的思想在司法領域表現為司法人情化,它主要表現為:
- 司法審判案件時按"君臣之義,親子之親"的道德原則去衡量而不是首先查清事實,分清是非;
- 司法判決不是首先尋找法律依據,而是考慮是否符合人情化的道德;
- 司法者經常受當事人的情感、生活狀況等因素的影響。
中國目前正處在倫理化向理性化的轉型的過程中,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目標提出以後,人們處理各種事務基本上根據法律的規定。倫理化的道德雖然不能完全被消除,但至少可以在一定的程度上得以減少。中國制定法律的本身就是對倫理化道德的否定,使中國社會中法治因素與理性化的因數增多,全社會呈現出一種理性化的良好態勢。這反映到人們的思維中則是更多的理性,而非非理性和倫理化的道德。需要說明的是這裡並不說道德並沒有任何作用,只是中國目前的法律正在呈現出理性化的趨勢。
(三)從法的精神的人治化到法治化
法的精神是指構成法的各種關係的綜合與抽象,也就是法的質的規定性,這種規定性直接決定於法的意志,意志具有專制性,也具有民主性;前者表現為人治,後者表現為法治。人治在本質上來說所體現的是擁有極權的個人或極少數人的意志蘊含這種意志的法既是極權的一部分,又是維護極權的工具,從政治上構成了一種專制的模式。這主要表現為:
- 人治在政治上的表現的不是民主和憲政,而是專制;
- 人治並不是沒有法律,法律只不過是實行專制的工具而已,是通過法律進行專制的統治;
- 人治通過法律來對社會進行控制,但法律並不是社會的權力基礎,是國家機器的工具,表現為權大於法;
- 古代中國社會的人治表現出高度化的極權。
中國向法治化的轉型也是很明顯的,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這種趨勢得到了較大的發展。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後來被載入中國的憲法,這種法治觀念與方法被提高到了憲法層面,同時也在其他的一些法律中得到了具體的體現。司法實踐中,法官的基本觀念也正在向著這一方面發展,他們運用法治的思維對案件進行審理,所得出的判決結論必然是法治化的結論。中國現在的法治既包括硬體性質的法治,也包括軟體性質的法治,前者是依據法治的精神而被奉為的法制原則以及由這些原則所決定形成為制度的法律內容及表現方法;後者是法治精神,即對法律至上、權利平等觀念的認可和應用。中國目前的法治正在重視這兩方面的內容,但更重要的是對法治精神的培養與塑造。
(四)從法律價值由"無訟"到正義
古代中國人"無訟","賤訟",並不是真正地對訴訟本身的鄙視,而是害怕訴訟,厭惡訴訟,其原因為:
- 不體面的訴訟有辱人格的訴訟程式;
- 官司(不管輸贏)會導致"結仇怨","乖名分"等不良後果;
- 訴訟中易受訟師撮弄敲詐,不得不低聲下氣屈己求人。
概言之,古代中國人是以自己的利害為出發點,而不是對訴訟本身的道德或者價值評價為出發點而去無訟。從巨集觀層面看,"無訟"的原因有:
- 地理環境的封閉性與農耕文明;
- 宗法文化與宗族組織制度;
- 思想文化淵源是中國文明的法自然;
- 無訟的社會根源是家國一體的政治體制;
- 政治根源是和諧與穩定。
目前,中國的法律價值取向正在向正義與公平的方向發展。例如,中國現在的立法需要遵循法定的立法程式,這種程式並不是可有可無的,而是保證立法正義的必然性的措施,只有通過這種立法程式制定出來的法律才是正義與公平的法律。因此,從價值層面來說,立法的過程就是對立法正義的永恆追求的過程。司法實踐中,具有正義觀念的法官越來越多,其法律思維也具有正義的因素,特別法官對個案的審理與判決的本身,就是一個對正義與公平的追求的過程,是在動態的過程中實現法律的個別正義,通過正義化的程式審理案件所得到的結果也應該具有正義性,法官對每個案件的正義的不斷的實現,在整個社會的範圍來看,最終也可以達到全社會一般正義的實現。總而言之,通過法律來實現正義是我們的一般經驗,對法律的制定和對法律的運用其實就是不斷地實現一般正義與個別正義,在共同的協調中實現最大優化的正義與公平。這種公平與正義的觀念與精神在現在的中國正在廣泛地傳播,逐漸滲透到廣大民眾的日常思維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