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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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本位(Standard Of 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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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本位是指確認權利和保護權利為核心觀念的民事立法和司法原則。在立法中,以法律權利為出發點,法律上規定的義務來源於權利,義務的履行是為了保障權利的實現。在國家權力和人民權利的關係中人民權利是決定性的、根本的;在法律權利與法律義務之間,權利是決定性的,起主導作用的。權利本位是資產階級上升時期自由主義法律思想和自由放任的經濟政策的產物。
權利本位指以確認權利和保護權利為核心觀念的民事立法和司法原則。所謂權利本位是指在立法中,以法律權利為出發點,法律上規定的義務來源於權利,義務的履行是為了保障權利的實現。也就是說,在法律中規定的權利義務,權利是決定性的,起主導作用的,是作為目的存在的。而義務是手段,法律設定義務的目的在於保障權利的實現。權利本位應包括以下幾層意思:權利主體的一般性,即任何主體都應無差別的享有權利,不因性別,民族、年齡等而存在差異;權利和義務在數量上應當是對等的,權利是目的,義務是手段;義務的履行是為了保障權利的實現。當沒有具體法律規定時,應做有權推定。尤其是在大陸法系國家,制定法存在著滯後性,由於具體情況的變化,法律不可能將所有的權利規定到法律中來,當法律沒有做出具體規定是應當作有權推定,即“法無規定即自由”。利本位思想生成的動因是適應國家政治、經濟、文化等方 面發展要求的,但事實上權利本位思想的形成很大程度上是對國家重新確立的凸顯政治意義的方針、路線的一種回應,或者說,權利本位 思想主要是針對當代中國政治話語的發展而生成的法學理論。權利本位是人的自由本性要求。人是生而自由的,自由的本質在於權利,自由的標誌在於權利。自由的保障在於權利的法定,自由的實現在於權利的行使。沒有權利就沒有自由,權利賦予人以自由。權利本位是人的逐利本性的要求。社會主義權利本位是保護和開發社會生產力,發展社會主義經濟的法律保障。社會生產力有兩個基本因素:勞動者(人)和生產資料(物)。只有這兩個因素得到保護,並且能夠有機地結合起來,生產力才能被開發出來。在資本主義社會,這兩個因素是分別通過法定的“人權”和“物權”而得到保護的。
- 社會成員皆為權利主體。沒有人因為性別、種族、語言、宗教信仰等特殊情況而被剝奪權利主體的資格,或在基本權利的分配上受歧視。
- 在權利和義務的關係中,權利是目的,義務是手段,法律設定義務的目的在於保障權利的實現;權利是第一性的因素,義務是第二性的因素,權利是義務存在的依據和意義。
- 權利主體在行使權利時,只受法律所規定的限制,這種限制的唯一目的在於保證對他人的權利給予應有的承認、尊重和保護。
- 在法律沒有明確禁止或強制的情況下,可以(應當)作出權利推定,即推定公民有權利去作為或不作為。
社會主義權利本位與資本主義權利本位的不同[1]
(一)兩者的階級屬性和服務方向不同。如同“自由”、“平等”、“效率”、“正義”等觀念和價值一樣,“權利本位”可以是“資產階級的”(與資本主義原則結合),也可以是“無產階級的”(與社會主義原則結合);與資本主義原則結合,構成資產階級民主和法制的要素,服務於資產階級剝削和役使勞動人民的私利,與社會主義原則結合,構成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的要素,服務於無產階級和廣大勞動人民建設社會主義、解放全人類的偉大事業。
(二)在權利主體的廣泛性和徹底性方面,社會主義權利本位優越於資本主義權利本位。資產階級是以無產階級的存在為生存條件的,因而它不可能真正希望無產階級在經濟上和政治上獲得徹底解放,享有與他們同等的權利和自由。無產階級則要消滅一切剝削和壓迫。任何類型(形式)的剝削和壓迫的存在,都意味著無產階級自身沒有獲得徹底解放,因而它大公無私,以解放全人類為自己的歷史使命。所以,無產階級革命勝利之日,就以法律或具有法律效力的政治宣言(政治綱領),把權利主體資格普及於全體社會成員。
(三)社會主義法的權利本位原則與權利和義務一致性原則是統一的。權利本位原則肯定並確立了權利的主導地位和主導作用以及義務對權利的從屬性和保障作用。權利和義務一致性原則排除了一部分人享有權利、另一部分人盡義務的不公平現象,是對權利本位原則的必不可少的補充和救濟。由於這兩個原則的有機結合,權利本位成為所有公民的權利本位,從而使權利本位在語言上、法律上和事實上都不再有資產階級的含義和資本主義的性質。
- ↑ 張文顯.從義務本位到權利本位是法的發展規律[J].《社會科學戰線》.1990年0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