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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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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義務本位

  義務本位是指“義務”是人(國家、國家機關、社會組織)與生(設立)俱來的一種“責任”即“天賦的義務”,是根本性的、第一位的即“本位”;“權利”或“權力”,只不過是為人們“履行義務”服務的,是保障人們“履行義務”手段或者工具。“義務本位”思想與西方資產階級學者推崇的“天賦人權論”是相對對立的。“義務本位”思想與我國的“權利(權力)義務相一致(統一)”的法制原則也是不同的。我國的“權利(權力)義務相一致(統一)”法制原則,雖然沒有明確“誰是本位”,但從大多數法律規定來分析,其是將“權利(權力)”確定為本位的,不是“統一”的;而“義務本位”思想是把“義務”確定為“本位”的。

義務本位觀念的成因[1]

  氏族社會初期,社會的基本單位不是“個人”而是“個人的集合”,表現為氏族、氏族聯盟或宗族等集團性組織。這些組織內部其成員的個性被淹沒在整體性之中,個人作為集體的一員雖然既享有權利,又負擔義務,這種不主張個體成員個性的情況下,負擔的是對氏族、氏族聯盟等集合體的義務。追至奴隸制社會,奴隸主採用宗法制度來維護其世襲的統治秩序。以血緣為紐帶的宗法組織從祭祀和政治職能上看,是宗的組織,從生產、生活上看是以家庭的單位。宗即是家,家即是宗,依照尊卑貴賤等級形成為宗法制大家族,強調的是義務中心。而封建社會自然經濟為基礎,宗法家族制度與集權專制政體的緊密結合。尤其封建法律“儒家化”的過程也是“義務本位”觀念深入人的意識中的過程。通過“儒家化”的封建法律潛移默化的影響,“義務本位”,觀念逐漸深入到人們的意識中。另外,中國社會的家族血緣關係始終沒有被打破,人們在家庭、社會中只有服從的義務。因此,“義務本位”觀念成為主要的意識定位

  (一)小農經濟是“義務本位”觀念的直接根源

  小農經濟是中國傳統社會數千年中的主導經濟,它一直是中國社會裡物質資料生產的主要進行方式。對於屬於上層建築的“義務本位”觀念的產生來說,它起了基礎性的作用。小農經濟形式是一種非常落後、非常脆弱的經濟,對於這種經濟的落後性,馬克思曾經說過:“這種生產方式是以土地及其他生產資料的分散為前提的。它既排斥生產資料的積累,也排斥協作,排斥同一生產過程內部的分工,排斥社會對自然經濟的支配,排斥社會生產力的自由發展。”這種生產方式作為經濟基礎,深深地決定或影響了中國數千年的上層建築,中國的一些政治法律傳統也是它影響下的產物,帶有它的烙印。首先,小農經濟影響到封建正統思想和制度。如中國封建社會的正統思想是以小農經濟為終極目標的。孔子認為,有國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貧而患不安,蓋均無貧、和無寡、安無傾。”他的“均平”是以普遍建成自給自足的小康家庭、消滅暴富和貧困為理想。還有,中國古代社會統治者一直實行重農抑商政策,就是為了維護封建政權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小農經濟,這使得中國古代商事關係極不發達,以這種關係為主要調整對象的民法也就沒能獨立地發展起來,而只有一些零碎的民事法規。其次,小農經濟又影響到封建社會的個人。在小農經濟條件下,由於分工單一,人們的生產過程和產品同一。由於人們之間的交換成為可有可無的東西,人們生活在彼此隔絕的村落中。因此,人們缺乏商品、交換、平等和權利觀念。再次,小農經濟又是以家族為核心的,一個個的家庭是它的最基本的生產單位,個人是不被重視的。家族需要榮耀,個人就必須肩負起“光宗耀祖”的責任:家族需要維護錶面的和平,個人就必須無限容忍,收斂自己的個性,久而久之,人們便沒有了自己的個性,都成了清一色的“順民”。

  在小農經濟的影響下“中國傳統的社會生活秩序,就官民關係來講,是尊卑貴賤的等級秩序;就民眾之間的關係來講,就是一種‘均貧’或‘均平’秩序。這是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下的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所必需的和必然造成的秩序。”所以,小農經濟講求的秩序是一種倫理秩序,要求“父慈、子孝、君仁、臣忠、夫和、妻順、兄友、弟恭、姑義、婦聽”,要求“尊尊、親親、長長、貴貴”,這裡面始終充斥著義務,也是小農經濟下要求以義務為本位的體現。

  (二)儒家思想樹立並強化了“義務本位”思想

  在儒家的法律思想中,淡化權利,而強調義務本位的思想。不論是“禮治”、“德治”還是“人治”都以義務思想為先。

  首先,“禮治”與“義務本位”。中國古代社會內部公認的行為規範在“禮”中。“禮”起源於習慣,在西周時,經過“周公制禮”,“禮”得到了系統化規範化制度化周公繼承了已有的尊禮傳統,著手將分散零亂的禮進行了整理、補充、修訂,使之禮典化,周公制禮的出發點和歸宿點是“尊尊”和“親親”,尊尊為忠,親親為孝。“尊尊”旨在維護君權,“尊尊”君為首;“親親”旨在維護父權,“親親”父為首。“周公制禮”的主要成就就是以禮典的形式全面確立宗法等級制度,使國家的各種活動都受到禮的規範。周公制禮的實質,是確立尊卑貴賤的等級秩序和制度,使得尊卑有等,貴賤有別,長幼有序。在宗法等級制占統治地位的古代中國,親貴合一,家國相通,宗法上的等級和政治上的等級是一致的,無論是任命官員還是封邦建國,都以宗法血緣為標準。此外,還將人與人之間的關係與各種行為納入禮所調整的軌道,人們的各種行為不得越禮、悖禮。於是,“禮”作為宗法家族制度的化身登上了政治舞臺,獲得空前的社會價值—它不僅是區分統治階級與被統治階級的標準,還是在統治階級內部進行權利再分配的尺度。西周時期的“禮治”的基本原則是親親尊尊,親親父為首,故禮治推崇孝道;尊尊君為首,故禮治力倡忠君。其實忠君是人們盡孝道義務的另一種形式,因為,國家就是一個大家庭,國君是這個大家庭的最大的家長,人們孝君行為的最好的體現就是忠君。在父子、君臣二倫中,子以孝之義務為本位,臣以忠之義務為本位;儒家“禮治”還強調“正名分”,在君臣、父子、夫婦、兄弟、朋友之間的關係上,儘管強調雙方都要盡義務,位卑者要盡的義務卻遠遠多於位尊者;儒家“禮治”亦強調“別貴賤”,即建立“貴賤有等,長幼有差,貧富輕重皆有稱者也”的等級制度,其目的是為了讓“少事長、賤事貴、不孝事賢”。概言之,“禮治”所反映出來的“義務本位”事實上是反映出了古代人們之間的人身依附關係,使得每個人都捆在義務的“牢籠”中,而不能享有相應的權利。

  其次,“德治”與“義務本位”。儒家在德與刑的關係上主張“德主刑輔”,在統治方法上提倡“為政以德”的“德治”和“以德服人”的“仁政”。在儒家看來法家所主張的法治過於霸道與道德相比是較低一等的統治方式。因為法律主要是通過人對懲戒的恐懼而起作用的,是強迫與被迫的結果。而道德卻可使人從內心裡消滅邪惡,這才是最好的結果,這就是儒家所謂的“道(導)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川“德治”是由修身以至治國平天下,靠的是自身德性表率或榜樣的推動,它更多地強調人們的義務,例如“父慈”強調父親對子女的義務:“子孝”是強調子女對父的義務;“兄友”是強調兄對弟的義務;“弟恭”,是強調弟對兄的義務:“君義”是強調君對臣的義務;“臣忠”是強調臣對君的義務。所以,儒家“德治”思想是超出個體本位之上,是超出個體權利之上的,它使人處處感到無限的責任感,使人成了被動的消極存在物。

  第三,“人治”與“義務本位”。儒家主要強調“禮治”、“德治”。“禮治”的基本特點是維護等級制,而“德治”是要求有能以身作則,充分發揮道德感化作用的統治者,因而也必然重視統治者個人的作用,所以,在治國的方略上,儒家推崇“人治”,他們只把法律作為一種工具,即帝王實現“一人之治”的工具,他們主張由君王一人獨攬一切大權,重視統治者個人的作用。儒家認為政治的好壞取決於統治者的好壞。因此,他們希望統治者都能成為他們理想的“聖賢”,於是主張“賢人政治”。人治的實現及其“合法性”的獲得主要歸公於“德治”和“禮治”的實踐。而儒家的“禮”是主張分尊卑貴賤的,人們的等級觀念是人治得以實現的心理基礎,它不僅滲入到中國傳統社會的每一個細胞—階層、集團、家庭、行業之中,而且內化為臣民人格的一部分,規範著人們的行為。事實上“‘德治’、‘禮治’是一種披上了脈脈面紗的‘人治’”。“人治”要求國君的權力為至上的權威,甚至高於他所制定的法律的權威。在君權面前,法律是隨時可以改變和違背的。所以,大眾遵守法律實際上是遵從君主的意志,他們對君主的意志和命令只有服從。此外,在古代中國家國合一,君權的至上實際上意味著家長權威的至上。家法族規是由家長族長制定的,當然也可以山他們修改或廢止。家族成員必須服從家長的權威,必須遵守家法族規,而不得有任何違背。

參考文獻

  1. 程延軍,杜海英.傳統“義務本位”觀的法律文化解析[N].內蒙古民族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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