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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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公旦,姬姓,名旦,也稱叔旦,周朝第一位周公,周文王姬昌的第四子、周武王姬發的同母弟。因采邑在周,故稱周公或周公旦。他是西周初期傑出的政治家、軍事家、思想家、教育家,被尊為“元聖”和儒家先驅。
武王死後,其子成王年幼,由他攝政當國。平定三監之亂後,大行封建,營建東都,制禮作樂,還政成王,在鞏固與發展周朝統治上起了關鍵作用,對中國曆史的發展產生了深遠影響。周公在當時不僅是卓越的政治家、軍事家,而且還是個多才多藝的詩人、學者。其兄弟管叔、蔡叔和霍叔等人勾結商紂之子武庚和徐、奄等東方夷族反叛。他奉命出師,三年後平叛,並將勢力擴展至海。後營建洛邑。相傳他制禮作樂,建立典章制度。被尊為儒學奠基人,是孔子最崇敬的古聖之一。
禮所要解決的中心問題是尊卑貴賤的區分,即宗法制,進一步講是繼承製的確立。由於沒有嚴密的繼承製,周公固然可以稱“咸王”,管、蔡也可以因爭王位而背叛王室。小邦周不能不考慮大邦殷的經驗教訓,何況周公對夏殷歷史是瞭如指掌的。殷代從先妣特祭和兄終弟及的人數有限看,是分了嫡庶的,是子以母貴的。殷是傳弟和傳子的並存,曾導致了“九世之亂”。傳弟終究還要傳子,這本來是生物的規律。傳子和傳弟有傳長、傳幼和傳賢的矛盾。傳弟更有個傳弟之子和傳兄之子的矛盾。這些矛盾的存在,往往導致王室紛爭,王室紛爭又會導致王權衰落,國祚不久。殷代從康丁以後,歷經武乙、文丁、帝乙、帝辛(紂),明顯地廢除了傳弟制而確立了傳子制。周在周公之前也沒確立嫡長制,繼太王的不是泰伯和仲雍,而是季歷。武王有兄名伯邑考,文王卻以武王姬發為太子。自周公以後,歷“成王、康王、昭王,穆王、共王、懿王”,除去孝王外直到幽王都是傳子的,這不是偶然的,這種制度即嫡長子繼承製的確立應歸功於周公。嫡長子繼承製確立以後,只有嫡長子有繼承權,這樣就經法律上免除了支庶兄弟爭奪王位,起到穩定和鞏固統治階級秩序的作用。嫡長子繼承製是宗法制的核心內容。周公把宗法制和政治制度結合起來,創立了一套完備的服務於奴隸制的上層建築。周天子是天下大宗,而姬姓諸侯對周天子說來是小宗。而這些諸侯在自己封國內是大宗,同姓卿大夫又是小宗,這樣組成一個寶塔形結構,它的頂端是周天子。周代大封同姓諸侯,目的之一是要組成這個以血緣紐帶結合起來的政權結構,它比殷代的聯盟形式前進了一大步。周代同姓不婚,周天子對異姓諸侯則視為甥舅關係。血緣婚姻關係組成了周人的統治系統。到春秋戰國時代暴露了它的弱點,郡縣制代替了分封制,但在當時的具體條件下,無疑形成了一種以華夏族為主體的層次分明的政權機構,一種遠較殷人的統治為進步的機構。由宗法制必然推演出維護父尊子卑,兄尊弟卑,天子尊,諸侯卑的等級森嚴的禮法。這種禮法是隸屬關係的外在化。反過來,它又起到鞏固宗法制的作用,其目的是維護父權制,維護周天子的統治,誰要是違反了禮儀、居室、服飾、用具等等的具體規定,便視為非禮、僭越。
周天子能授民授疆土,則必以土地國有為前提。“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詩經·小雅·北山》)在周公文治武功盛極一時的時代,並非虛構。由此引申出來的“田裡不鬻”;土地不許買賣,恐怕也出自周公。周公能授給姜太公以專徵專伐的特權,那麼,“禮樂征伐自天子出”恐怕是周公時代或更早確立而為周公所法定下來的。為了加強中央王朝對地方的統治,冊封、巡狩、朝覲、貢納等制度,也很可能是周公在總結前代經驗的基礎上確定下來的。
為了進一步鞏固周朝政權,周公旦還“制禮作樂”,制定和推行了一套維護君臣宗法和上下等級的典章制度。主要有“畿服”制、“爵謚”制、“法”制、“嫡長子繼承”制和“樂”制等。其中最重要的是嫡長子繼承製和貴賤等級制。在殷商時,君位的繼承多半是兄終弟及,傳位不定。周公確立的嫡長子繼承製,即以血緣為紐帶,規定周天子的王位由長子繼承。同時把其他庶子分封為諸侯卿大夫。他們與天子的關係是地方與中央、小宗與大宗的關係。周公旦還制定子一系列嚴格的君臣、父子、兄弟、親疏、尊卑、貴賤的禮儀制度,以調整中央和地方、王侯與臣民的關係,加強中央政權的統治,這就是所謂的禮樂制度,孔子一生所追求的就是這種有秩序的社會。
周公旦攝政6年,當成王已經長大,他決定還政於成王。在還政前,周公作《無逸》,以殷商的滅亡為前車之鑒,告誡成王要先知“稼穡之艱難”,不要縱情於聲色、安逸、游玩和田獵。然後“還政成王,北面就臣位”。周公旦退位後,把主要精力用於制禮作樂,繼續完善各種典章法規。年老病終前,他叮囑說:“一定要把我葬在洛邑,以表示我至死也不能離開成王”。不久辭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