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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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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义务本位

  义务本位是指“义务”是人(国家、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与生(设立)俱来的一种“责任”即“天赋的义务”,是根本性的、第一位的即“本位”;“权利”或“权力”,只不过是为人们“履行义务”服务的,是保障人们“履行义务”手段或者工具。“义务本位”思想与西方资产阶级学者推崇的“天赋人权论”是相对对立的。“义务本位”思想与我国的“权利(权力)义务相一致(统一)”的法制原则也是不同的。我国的“权利(权力)义务相一致(统一)”法制原则,虽然没有明确“谁是本位”,但从大多数法律规定来分析,其是将“权利(权力)”确定为本位的,不是“统一”的;而“义务本位”思想是把“义务”确定为“本位”的。

义务本位观念的成因[1]

  氏族社会初期,社会的基本单位不是“个人”而是“个人的集合”,表现为氏族、氏族联盟或宗族等集团性组织。这些组织内部其成员的个性被淹没在整体性之中,个人作为集体的一员虽然既享有权利,又负担义务,这种不主张个体成员个性的情况下,负担的是对氏族、氏族联盟等集合体的义务。追至奴隶制社会,奴隶主采用宗法制度来维护其世袭的统治秩序。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法组织从祭祀和政治职能上看,是宗的组织,从生产、生活上看是以家庭的单位。宗即是家,家即是宗,依照尊卑贵贱等级形成为宗法制大家族,强调的是义务中心。而封建社会自然经济为基础,宗法家族制度与集权专制政体的紧密结合。尤其封建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也是“义务本位”观念深入人的意识中的过程。通过“儒家化”的封建法律潜移默化的影响,“义务本位”,观念逐渐深入到人们的意识中。另外,中国社会的家族血缘关系始终没有被打破,人们在家庭、社会中只有服从的义务。因此,“义务本位”观念成为主要的意识定位

  (一)小农经济是“义务本位”观念的直接根源

  小农经济是中国传统社会数千年中的主导经济,它一直是中国社会里物质资料生产的主要进行方式。对于属于上层建筑的“义务本位”观念的产生来说,它起了基础性的作用。小农经济形式是一种非常落后、非常脆弱的经济,对于这种经济的落后性,马克思曾经说过:“这种生产方式是以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的分散为前提的。它既排斥生产资料的积累,也排斥协作,排斥同一生产过程内部的分工,排斥社会对自然经济的支配,排斥社会生产力的自由发展。”这种生产方式作为经济基础,深深地决定或影响了中国数千年的上层建筑,中国的一些政治法律传统也是它影响下的产物,带有它的烙印。首先,小农经济影响到封建正统思想和制度。如中国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是以小农经济为终极目标的。孔子认为,有国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他的“均平”是以普遍建成自给自足的小康家庭、消灭暴富和贫困为理想。还有,中国古代社会统治者一直实行重农抑商政策,就是为了维护封建政权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小农经济,这使得中国古代商事关系极不发达,以这种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民法也就没能独立地发展起来,而只有一些零碎的民事法规。其次,小农经济又影响到封建社会的个人。在小农经济条件下,由于分工单一,人们的生产过程和产品同一。由于人们之间的交换成为可有可无的东西,人们生活在彼此隔绝的村落中。因此,人们缺乏商品、交换、平等和权利观念。再次,小农经济又是以家族为核心的,一个个的家庭是它的最基本的生产单位,个人是不被重视的。家族需要荣耀,个人就必须肩负起“光宗耀祖”的责任:家族需要维护表面的和平,个人就必须无限容忍,收敛自己的个性,久而久之,人们便没有了自己的个性,都成了清一色的“顺民”。

  在小农经济的影响下“中国传统的社会生活秩序,就官民关系来讲,是尊卑贵贱的等级秩序;就民众之间的关系来讲,就是一种‘均贫’或‘均平’秩序。这是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下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所必需的和必然造成的秩序。”所以,小农经济讲求的秩序是一种伦理秩序,要求“父慈、子孝、君仁、臣忠、夫和、妻顺、兄友、弟恭、姑义、妇听”,要求“尊尊、亲亲、长长、贵贵”,这里面始终充斥着义务,也是小农经济下要求以义务为本位的体现。

  (二)儒家思想树立并强化了“义务本位”思想

  在儒家的法律思想中,淡化权利,而强调义务本位的思想。不论是“礼治”、“德治”还是“人治”都以义务思想为先。

  首先,“礼治”与“义务本位”。中国古代社会内部公认的行为规范在“礼”中。“礼”起源于习惯,在西周时,经过“周公制礼”,“礼”得到了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周公继承了已有的尊礼传统,着手将分散零乱的礼进行了整理、补充、修订,使之礼典化,周公制礼的出发点和归宿点是“尊尊”和“亲亲”,尊尊为忠,亲亲为孝。“尊尊”旨在维护君权,“尊尊”君为首;“亲亲”旨在维护父权,“亲亲”父为首。“周公制礼”的主要成就就是以礼典的形式全面确立宗法等级制度,使国家的各种活动都受到礼的规范。周公制礼的实质,是确立尊卑贵贱的等级秩序和制度,使得尊卑有等,贵贱有别,长幼有序。在宗法等级制占统治地位的古代中国,亲贵合一,家国相通,宗法上的等级和政治上的等级是一致的,无论是任命官员还是封邦建国,都以宗法血缘为标准。此外,还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与各种行为纳入礼所调整的轨道,人们的各种行为不得越礼、悖礼。于是,“礼”作为宗法家族制度的化身登上了政治舞台,获得空前的社会价值—它不仅是区分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标准,还是在统治阶级内部进行权利再分配的尺度。西周时期的“礼治”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尊尊,亲亲父为首,故礼治推崇孝道;尊尊君为首,故礼治力倡忠君。其实忠君是人们尽孝道义务的另一种形式,因为,国家就是一个大家庭,国君是这个大家庭的最大的家长,人们孝君行为的最好的体现就是忠君。在父子、君臣二伦中,子以孝之义务为本位,臣以忠之义务为本位;儒家“礼治”还强调“正名分”,在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之间的关系上,尽管强调双方都要尽义务,位卑者要尽的义务却远远多于位尊者;儒家“礼治”亦强调“别贵贱”,即建立“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的等级制度,其目的是为了让“少事长、贱事贵、不孝事贤”。概言之,“礼治”所反映出来的“义务本位”事实上是反映出了古代人们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使得每个人都捆在义务的“牢笼”中,而不能享有相应的权利。

  其次,“德治”与“义务本位”。儒家在德与刑的关系上主张“德主刑辅”,在统治方法上提倡“为政以德”的“德治”和“以德服人”的“仁政”。在儒家看来法家所主张的法治过于霸道与道德相比是较低一等的统治方式。因为法律主要是通过人对惩戒的恐惧而起作用的,是强迫与被迫的结果。而道德却可使人从内心里消灭邪恶,这才是最好的结果,这就是儒家所谓的“道(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川“德治”是由修身以至治国平天下,靠的是自身德性表率或榜样的推动,它更多地强调人们的义务,例如“父慈”强调父亲对子女的义务:“子孝”是强调子女对父的义务;“兄友”是强调兄对弟的义务;“弟恭”,是强调弟对兄的义务:“君义”是强调君对臣的义务;“臣忠”是强调臣对君的义务。所以,儒家“德治”思想是超出个体本位之上,是超出个体权利之上的,它使人处处感到无限的责任感,使人成了被动的消极存在物。

  第三,“人治”与“义务本位”。儒家主要强调“礼治”、“德治”。“礼治”的基本特点是维护等级制,而“德治”是要求有能以身作则,充分发挥道德感化作用的统治者,因而也必然重视统治者个人的作用,所以,在治国的方略上,儒家推崇“人治”,他们只把法律作为一种工具,即帝王实现“一人之治”的工具,他们主张由君王一人独揽一切大权,重视统治者个人的作用。儒家认为政治的好坏取决于统治者的好坏。因此,他们希望统治者都能成为他们理想的“圣贤”,于是主张“贤人政治”。人治的实现及其“合法性”的获得主要归公于“德治”和“礼治”的实践。而儒家的“礼”是主张分尊卑贵贱的,人们的等级观念是人治得以实现的心理基础,它不仅渗入到中国传统社会的每一个细胞—阶层、集团、家庭、行业之中,而且内化为臣民人格的一部分,规范着人们的行为。事实上“‘德治’、‘礼治’是一种披上了脉脉面纱的‘人治’”。“人治”要求国君的权力为至上的权威,甚至高于他所制定的法律的权威。在君权面前,法律是随时可以改变和违背的。所以,大众遵守法律实际上是遵从君主的意志,他们对君主的意志和命令只有服从。此外,在古代中国家国合一,君权的至上实际上意味着家长权威的至上。家法族规是由家长族长制定的,当然也可以山他们修改或废止。家族成员必须服从家长的权威,必须遵守家法族规,而不得有任何违背。

参考文献

  1. 程延军,杜海英.传统“义务本位”观的法律文化解析[N].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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