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力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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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本位是指權力成為分割社會財富的工具,擁有權力的個人可以通過權力獲得超收入的利益,權力成為個人占有物質、精神財富的手段,從而在社會價值觀念體系中產生權力崇拜,權力至高無上,權力成為人們追求的最高目標。
- 1.權力本位有其深刻的社會歷史淵源。
所謂權力本位是指權力成為分割社會財富的工具,擁有權力的個人可以通過權力獲得超收入的利益,權力成為個人占有物質、精神財富的手段,從而在社會價值觀念體系中產生權力崇拜,權力至高無上,權力成為人們追求的最高目標在權力本位社會裡,國家幾乎奪走了社會中的全部政治權力,整個社會高度政治化,政治權力無所不及,全部社會生活都處於政治國家的直接控制之下,個人利益隨時都可能遭到政治國家的侵犯,權力對整個的社會財富具有絕對的支配作用。
中國是一個農耕民族在整個傳統的社會中,農村中始終都存在著大量擁有小塊土地的自耕農和半自耕農大土地占有者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就需要一個有力的政治權力來維護單家獨戶的農戶既是最基礎的經濟單元,又是最基本的社會單位家庭與家庭的疊加便構成了傳統的鄉村,即以血緣為聯繫紐帶的鄉村家族。社會無數分散的鄉村家庭經過一定行政權力的連結,便形成國家的主體因此在傳統社會裡,農戶家庭是國家權力的根基支撐點,而城市的政治功能則是把無數個這種分散的、作為國家權力支撐點的鄉村家庭聯繫起來,組成國家。因此,中國的城市主要是政治與行政中心,鄉村家庭是真正的國家基礎。這種“中心”與“基礎”的關係體現了中國傳統政治國家與基層鄉村關係的基本特征——家國同構,故凌駕於中國傳統農村家庭與家族之上的,是以皇權為標誌的政治的國家反過來,國家對於鄉村家庭與家族也同樣重要因為“各個農民家庭都是國家的‘編戶齊民’,在法權關係上處於平等地位,人們作為國家的臣民,生活在國家和秩序之中,這種秩序既規範著家庭內部成員的關係,又規範家庭間的關係國家法律,可以一直介入基本的家庭生活之中”(徐勇:《非均衡的中國政治:城市與鄉村比較》,中國廣播電視出版社1992年版,第86頁)皇權以宗法家族制、原始“大命”觀和儒學倫理為依托,對於鄉村社會還具有一種強烈的文化合法性這種合法性給政治合法性賦予一種深層的文化根基。
中國傳統的前現代化社會還有一個特點就是政治社會化,即通過社會化途徑將合乎政治需要的文化傳遞給人們並內在為自覺行為,塑造社會成員政治人格的過程。這樣可以培育農民盲目順從國家的臣民性,以確保國家政治統治的穩固。
由此可見,建立在自然經濟小農生產基礎上的中國封建社會,政治權力強大、集中,波及範圍廣這樣一個中央集權的皇權社會,權力具有對財富的絕對支配權財富被集中於皇帝手中,然後再分配給皇親國戚及各級官吏皇帝要求官吏廉潔奉公,官吏向皇帝效忠,獲取傣祿自然經濟下,人們取得社會地位及財富的最佳途徑就是當官,只有這樣,才能從財富的支配者、權力的最高代表—皇帝那裡獲得分害l財富的權力在這樣的社會結構下,權力成為一種擁有財富和榮譽的象徵,也便成為人們追求的目標此外再加上官吏可以濫用職權,可以聚斂巨額的財富,權力在人們的價值追求中己熾熱至極。
- 2.傳統的權力本位的封建遺毒,在我國進入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之後依然殘存。
新中國成立後的社會主義建設中,通過對農業、手工業和資木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在建立起了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系的同時,也建立起了高度統一的思想政治體系以及反映這兩者並把二者有機統一起來的價值觀念這對實現黨和政府對社會生活各個領域高度集中的一元文化領導,保證黨的路線和政策的貫徹執行,發揮著重要作用但這個高度集中統一的政治權力與現代化本身有著矛盾。我國建立的是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公有制經濟制度,在改革開放的現代化建設中,公有財產的具體支配使用由各級權力機構執行,權力機構是代表人民的,但也會出現權力異化於人民,而為少數當權者謀私利而發生偏離。
在權力過分集中的體制中,每一級權力的制約主要來自上級,而橫向的和自下而上的制約則較弱,權力過分集中的突出作用是政治資源的組織化和動員化程度高,決策和執行的效率高,而其不可避免的弊端是個別人權力過大,權力行施的隨意性過強,形成權力失控的危險鄧小平同志曾在1980年對權力過分集中進行過剖析:“權力過分集中於個人或少數人手裡,多數辦事的人無權決定,少數有權的人負擔過重,必然造成官僚主義,必然要犯各種錯誤,必然要損害各級黨和政府的民主生活、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制、個人分工負責制等等”(《鄧小平文選》第2捲、第328-329頁)同時權力施行者手中的國家人民的財產也容易被侵吞,造成一種新的權力分割社會財富。
權力本位的特點[1]
權利本位理念包含如下五方面的基本特征:
- 一是權力來源於權利。
權力是權利的次生形態和幻化樣式,權利是權力的基礎和源泉。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公民權利是國家權力的源泉,國家權力由人民所賦予,被人民所委托。國家權力的配置、國家官員的產生、國家權力機構的設置及其運作方式和程式等都是公民行使權利的結果。權力來自於社會的權利衝突和社會管理的需要,不是權力“創造”和“衍生”了權利,而是權利“創造”和“衍生”了權力。人民的利益應成為國家活動的目的和源泉。梁啟超先生談到國家權力與個人權利的關係時,曾精辟地指出:“國家,譬猶樹也;權利思想,譬猶根也……為政治家者,以勿摧壓權利思想為第一義;為教育者,以養成權利思想為第一義;為私人者,無論士焉、農焉、工焉、商焉、男焉、女焉,各自堅持權利思想為第一義。”
- 二是權力服務於權利。
國家權力的目的和價值都體現在為人民的權利服務之中,維護正義、保障自由、防止侵權、懲惡揚善是國家權力的應盡之責。國家政治權力的配置和運作,只有為了保障主體權利的實現,協調權利之間的衝突,制止權利之間的互相侵犯,維護權利平衡,才是合法的和正當的。權力服務權利,不僅體現在防範對權利的侵害,更重要的是為權利的行使和實現創造條件,並隨著社會的發展拓寬權利的領域。
- 三是權力以權利為界限。
權利界定了國家權力運作的合理性基礎、範圍和限度,它是國家權力的界標。憲法和法律所確認的公民權利就意味著公民的自由活動空間,就是防止國家或他人干預的屏障。在這個空間內,主體可以盡其所能地行使自己的意志自由,充分享有憲法和法律所認可和保護的利益,創造性地發揮其才能和潛力,同時也為社會創造更多的物質和精神財富。這個自由空間不僅是為他人所設定,也是為國家所設定,國家權力的運行應當以此為界限。
- 四是權利制約權力。
這是由權力本身的性質和特點決定的,權力自身具有強烈的擴張性,不受控制的權力常帶來破壞性的結果,且其容易成為強者壓迫弱者的工具。找尋制約權力的有效途徑是政治哲學家們矢志不渝的追求。許多現代文明國家都將權力的分立和制衡作為憲法制度的靈魂,權力配置和相互制約機制構成現代憲法的基本內容。以權力制約權力和以權利制約權力是迄今在實踐中應用於制約權力的兩種最有效的手段。
- 五是法大於權。
權力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任何個人或組織沒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法即權利”的觀念是近代理性觀念的產物,以權利為核心重構現代法理念已成為民主與法治社會的共同追求。“現代法意識中最根本的因素是主體性意識,包括對本人權利的主張(自由)和對他人權利的尊重(平等)這兩個互相關聯(團結)的方面。由於每個人的權利的確定都是以其他人的權利的共存為前提,因此,‘為權利而鬥爭’與排他的利己主義截然不同,不僅不會破壞安定團結,反而會升華為‘為法制而鬥爭’,強化合法秩序”。法律是解放人類的工具,而不是束縛人性的枷鎖。良法的本質在於它同正義與道德原則的一致,而不在於它同命令與威脅的結合。
權力本位的危害[2]
- 1.權力本位導致腐敗成為不治之症。
中國封建社會隨著經濟的發展往往存在著官吏的權力與皇權異化,最典型的現象就是官吏的腐敗官吏從自身利益出發,中飽私囊,濫用職權,控制民財,買官賣官而這樣皇權便削弱,社會財富由原來的集中於皇帝到向官吏分流,百姓更加赤貧,社會開始不穩定,中央集權的封建統治秩序被動搖。
在計劃經濟下,我們建立的“全民所有制”,主要採取了國有或國家控制的方式政府系統是通過行政體系通過官員群體,實際控制國有資產,以至控制幾乎所有社會資源在改革以後,這種權力並未崩潰,而是向市場方向擴張,創造出一個“權力與市場相結合的經濟”行政權力在改革開始時甚至起到了市場經濟“助產婆”的作用,但是權力的市場化意味著公共權力的腐敗,國有財產向掌權者個人的流失,從而使腐敗愈演愈烈,無法根治。
- 2.權力本位導致社會財富分配不公。
社會財富的分配應該是依據個人為社會貢獻的大小及能力高低而獲得其所擁有的財富但權力因素的參入,使得分配偏離了勞動,而使一部分人不通過創造財富而不勞而獲如果通過非生產因素的個人所得大於勞動所得,那麼分配的嚴重不公會打擊人的生產積極性,則社會財富總量會日益減少,經濟發展也會出現危機。
- 3.權力本位對人的存在價值的扭曲。
馬克思說:“人的根木就是人木身”,“人木身是人的最高木質”(《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i捲,第9頁)這些論斷表明,馬克思把人木身的存在看作目的,而且是最高目的,表明瞭他對人的存在價值的肯定馬克思把人的存在看作是“生產存在”和“主體存在”,而正是這兩種“存在”方式體現了他對人的存在價值的洞見:即人只有在“生產”狀態中才能展示自己的存在,只有在“主體”狀態中才能體現自己的價值,換言之,人的存在價值是在人的生產實踐作用於其生存環境時顯現出來,是在人的生產實踐基礎上主體的即自由自覺的活動狀態中體現的,或者說,人的生產實踐活動就是人的存在價值人在社會中所創造與生產出的產品、財富,只是人的存在價值的一種佐證,它們反過來成為人的價值的再創造與再顯現的條件。
權力本位的價值觀出發點是對物質的精神的財富的占有。這個出發點也是歸宿點權力成為持權人占有財富的中介手段,這與人的存在價值在於生產實踐相矛盾,後者是以人的木質實現人的發展為出發點和歸宿點,人在生產中獲得財富是為進一步發展創造條件,而實現這些目的是在生產勞動中進行的權力本位從根木上背離了人存在的目的,而且在權力—這個通過不正當的手段分割社會財富的工具—的角逐中,人的木質只能被淪喪。
- 4.權力本位對人創造性的扼殺。
肯定人以自身木質為最高價值目標,就是肯定人是以自身為目的的存在,人的價值不完全是手段性價值,而是屬於自身關係的目的性價值人的本質與物的本質。儘管有這樣那樣的許多聯繫,有一點卻是根木不同的,就是人之為人的木質並不像其他的存在那樣屬於自然的現成品,而是在人的活動中生成的,也只能靠人自己去創造。人的本質是掌握在人自己的手中的,因此人也就必須不斷去追求自我的本質,創造自我的本質,實現自我的木質,這就具有了追求價值創造的意義。從一定意義上說,這就是人的最高貴品質——自我超越性、創造性而權力本位之下,人的這種創造性受到扼殺權力本位的社會結構里,權力擁有者的價值觀念具有高強制性和單一性,所謂高強制性,是指必須這樣做,必須這樣認識,必須這樣評價,否則,就會受到敵視,受到排斥,被視為異類;所謂單一性,是指只有一種或一套公認的價值觀念和評價標準,除此之外沒有其它可供選擇的觀念和標準,價值結構極為單一高強制性和單一性是傳統農業社會價值觀念的特點,也是強權政治社會的特點在人的認識領域,過分的整齊劃一,就會導致一潭死水,缺乏創造性,人成為一種既定的存在,無法實現不斷的超越,這與人的價值就在於把自己創造為真正的人、人的根木就是人木身相矛盾。
在權力本位的社會結構中,權力代表著整體,而往往造成整體被誇大,走向了極端,造成了視個體、個性意識為畏途的狀況,這種狀況長期延續造成這樣一種後果:其一,對個體、個性的長期壓抑,使大多數人不知道價值和評價為何,甚至沒有自己的價值觀念,整個社會為小生產習慣勢力所包圍,沒有生氣,沒有活力,處於停滯半停滯狀態其二,與大多數人沒有價值觀念之自覺意識相對照,極少數人的價值觀念出現了裂變“特別是權力擁有者拉大旗做虎皮,用集體的名義偷運個人的私利,在公意的旗幟下達到個人的目的”,(馬健行、顧海良:《中國市場經濟體制與經濟社會政治結構變化》,中央黨校出版社1996年版、第29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