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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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本位是指权力成为分割社会财富的工具,拥有权力的个人可以通过权力获得超收入的利益,权力成为个人占有物质、精神财富的手段,从而在社会价值观念体系中产生权力崇拜,权力至高无上,权力成为人们追求的最高目标。
- 1.权力本位有其深刻的社会历史渊源。
所谓权力本位是指权力成为分割社会财富的工具,拥有权力的个人可以通过权力获得超收入的利益,权力成为个人占有物质、精神财富的手段,从而在社会价值观念体系中产生权力崇拜,权力至高无上,权力成为人们追求的最高目标在权力本位社会里,国家几乎夺走了社会中的全部政治权力,整个社会高度政治化,政治权力无所不及,全部社会生活都处于政治国家的直接控制之下,个人利益随时都可能遭到政治国家的侵犯,权力对整个的社会财富具有绝对的支配作用。
中国是一个农耕民族在整个传统的社会中,农村中始终都存在着大量拥有小块土地的自耕农和半自耕农大土地占有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就需要一个有力的政治权力来维护单家独户的农户既是最基础的经济单元,又是最基本的社会单位家庭与家庭的叠加便构成了传统的乡村,即以血缘为联系纽带的乡村家族。社会无数分散的乡村家庭经过一定行政权力的连结,便形成国家的主体因此在传统社会里,农户家庭是国家权力的根基支撑点,而城市的政治功能则是把无数个这种分散的、作为国家权力支撑点的乡村家庭联系起来,组成国家。因此,中国的城市主要是政治与行政中心,乡村家庭是真正的国家基础。这种“中心”与“基础”的关系体现了中国传统政治国家与基层乡村关系的基本特征——家国同构,故凌驾于中国传统农村家庭与家族之上的,是以皇权为标志的政治的国家反过来,国家对于乡村家庭与家族也同样重要因为“各个农民家庭都是国家的‘编户齐民’,在法权关系上处于平等地位,人们作为国家的臣民,生活在国家和秩序之中,这种秩序既规范着家庭内部成员的关系,又规范家庭间的关系国家法律,可以一直介入基本的家庭生活之中”(徐勇:《非均衡的中国政治:城市与乡村比较》,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2年版,第86页)皇权以宗法家族制、原始“大命”观和儒学伦理为依托,对于乡村社会还具有一种强烈的文化合法性这种合法性给政治合法性赋予一种深层的文化根基。
中国传统的前现代化社会还有一个特点就是政治社会化,即通过社会化途径将合乎政治需要的文化传递给人们并内在为自觉行为,塑造社会成员政治人格的过程。这样可以培育农民盲目顺从国家的臣民性,以确保国家政治统治的稳固。
由此可见,建立在自然经济小农生产基础上的中国封建社会,政治权力强大、集中,波及范围广这样一个中央集权的皇权社会,权力具有对财富的绝对支配权财富被集中于皇帝手中,然后再分配给皇亲国戚及各级官吏皇帝要求官吏廉洁奉公,官吏向皇帝效忠,获取傣禄自然经济下,人们取得社会地位及财富的最佳途径就是当官,只有这样,才能从财富的支配者、权力的最高代表—皇帝那里获得分害l财富的权力在这样的社会结构下,权力成为一种拥有财富和荣誉的象征,也便成为人们追求的目标此外再加上官吏可以滥用职权,可以聚敛巨额的财富,权力在人们的价值追求中己炽热至极。
- 2.传统的权力本位的封建遗毒,在我国进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之后依然残存。
新中国成立后的社会主义建设中,通过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木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在建立起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系的同时,也建立起了高度统一的思想政治体系以及反映这两者并把二者有机统一起来的价值观念这对实现党和政府对社会生活各个领域高度集中的一元文化领导,保证党的路线和政策的贯彻执行,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这个高度集中统一的政治权力与现代化本身有着矛盾。我国建立的是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公有制经济制度,在改革开放的现代化建设中,公有财产的具体支配使用由各级权力机构执行,权力机构是代表人民的,但也会出现权力异化于人民,而为少数当权者谋私利而发生偏离。
在权力过分集中的体制中,每一级权力的制约主要来自上级,而横向的和自下而上的制约则较弱,权力过分集中的突出作用是政治资源的组织化和动员化程度高,决策和执行的效率高,而其不可避免的弊端是个别人权力过大,权力行施的随意性过强,形成权力失控的危险邓小平同志曾在1980年对权力过分集中进行过剖析:“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或少数人手里,多数办事的人无权决定,少数有权的人负担过重,必然造成官僚主义,必然要犯各种错误,必然要损害各级党和政府的民主生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制、个人分工负责制等等”(《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28-329页)同时权力施行者手中的国家人民的财产也容易被侵吞,造成一种新的权力分割社会财富。
权力本位的特点[1]
权利本位理念包含如下五方面的基本特征:
- 一是权力来源于权利。
权力是权利的次生形态和幻化样式,权利是权力的基础和源泉。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源泉,国家权力由人民所赋予,被人民所委托。国家权力的配置、国家官员的产生、国家权力机构的设置及其运作方式和程序等都是公民行使权利的结果。权力来自于社会的权利冲突和社会管理的需要,不是权力“创造”和“衍生”了权利,而是权利“创造”和“衍生”了权力。人民的利益应成为国家活动的目的和源泉。梁启超先生谈到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关系时,曾精辟地指出:“国家,譬犹树也;权利思想,譬犹根也……为政治家者,以勿摧压权利思想为第一义;为教育者,以养成权利思想为第一义;为私人者,无论士焉、农焉、工焉、商焉、男焉、女焉,各自坚持权利思想为第一义。”
- 二是权力服务于权利。
国家权力的目的和价值都体现在为人民的权利服务之中,维护正义、保障自由、防止侵权、惩恶扬善是国家权力的应尽之责。国家政治权力的配置和运作,只有为了保障主体权利的实现,协调权利之间的冲突,制止权利之间的互相侵犯,维护权利平衡,才是合法的和正当的。权力服务权利,不仅体现在防范对权利的侵害,更重要的是为权利的行使和实现创造条件,并随着社会的发展拓宽权利的领域。
- 三是权力以权利为界限。
权利界定了国家权力运作的合理性基础、范围和限度,它是国家权力的界标。宪法和法律所确认的公民权利就意味着公民的自由活动空间,就是防止国家或他人干预的屏障。在这个空间内,主体可以尽其所能地行使自己的意志自由,充分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认可和保护的利益,创造性地发挥其才能和潜力,同时也为社会创造更多的物质和精神财富。这个自由空间不仅是为他人所设定,也是为国家所设定,国家权力的运行应当以此为界限。
- 四是权利制约权力。
这是由权力本身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的,权力自身具有强烈的扩张性,不受控制的权力常带来破坏性的结果,且其容易成为强者压迫弱者的工具。找寻制约权力的有效途径是政治哲学家们矢志不渝的追求。许多现代文明国家都将权力的分立和制衡作为宪法制度的灵魂,权力配置和相互制约机制构成现代宪法的基本内容。以权力制约权力和以权利制约权力是迄今在实践中应用于制约权力的两种最有效的手段。
- 五是法大于权。
权力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任何个人或组织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法即权利”的观念是近代理性观念的产物,以权利为核心重构现代法理念已成为民主与法治社会的共同追求。“现代法意识中最根本的因素是主体性意识,包括对本人权利的主张(自由)和对他人权利的尊重(平等)这两个互相关联(团结)的方面。由于每个人的权利的确定都是以其他人的权利的共存为前提,因此,‘为权利而斗争’与排他的利己主义截然不同,不仅不会破坏安定团结,反而会升华为‘为法制而斗争’,强化合法秩序”。法律是解放人类的工具,而不是束缚人性的枷锁。良法的本质在于它同正义与道德原则的一致,而不在于它同命令与威胁的结合。
权力本位的危害[2]
- 1.权力本位导致腐败成为不治之症。
中国封建社会随着经济的发展往往存在着官吏的权力与皇权异化,最典型的现象就是官吏的腐败官吏从自身利益出发,中饱私囊,滥用职权,控制民财,买官卖官而这样皇权便削弱,社会财富由原来的集中于皇帝到向官吏分流,百姓更加赤贫,社会开始不稳定,中央集权的封建统治秩序被动摇。
在计划经济下,我们建立的“全民所有制”,主要采取了国有或国家控制的方式政府系统是通过行政体系通过官员群体,实际控制国有资产,以至控制几乎所有社会资源在改革以后,这种权力并未崩溃,而是向市场方向扩张,创造出一个“权力与市场相结合的经济”行政权力在改革开始时甚至起到了市场经济“助产婆”的作用,但是权力的市场化意味着公共权力的腐败,国有财产向掌权者个人的流失,从而使腐败愈演愈烈,无法根治。
- 2.权力本位导致社会财富分配不公。
社会财富的分配应该是依据个人为社会贡献的大小及能力高低而获得其所拥有的财富但权力因素的参入,使得分配偏离了劳动,而使一部分人不通过创造财富而不劳而获如果通过非生产因素的个人所得大于劳动所得,那么分配的严重不公会打击人的生产积极性,则社会财富总量会日益减少,经济发展也会出现危机。
- 3.权力本位对人的存在价值的扭曲。
马克思说:“人的根木就是人木身”,“人木身是人的最高木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i卷,第9页)这些论断表明,马克思把人木身的存在看作目的,而且是最高目的,表明了他对人的存在价值的肯定马克思把人的存在看作是“生产存在”和“主体存在”,而正是这两种“存在”方式体现了他对人的存在价值的洞见:即人只有在“生产”状态中才能展示自己的存在,只有在“主体”状态中才能体现自己的价值,换言之,人的存在价值是在人的生产实践作用于其生存环境时显现出来,是在人的生产实践基础上主体的即自由自觉的活动状态中体现的,或者说,人的生产实践活动就是人的存在价值人在社会中所创造与生产出的产品、财富,只是人的存在价值的一种佐证,它们反过来成为人的价值的再创造与再显现的条件。
权力本位的价值观出发点是对物质的精神的财富的占有。这个出发点也是归宿点权力成为持权人占有财富的中介手段,这与人的存在价值在于生产实践相矛盾,后者是以人的木质实现人的发展为出发点和归宿点,人在生产中获得财富是为进一步发展创造条件,而实现这些目的是在生产劳动中进行的权力本位从根木上背离了人存在的目的,而且在权力—这个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分割社会财富的工具—的角逐中,人的木质只能被沦丧。
- 4.权力本位对人创造性的扼杀。
肯定人以自身木质为最高价值目标,就是肯定人是以自身为目的的存在,人的价值不完全是手段性价值,而是属于自身关系的目的性价值人的本质与物的本质。尽管有这样那样的许多联系,有一点却是根木不同的,就是人之为人的木质并不像其他的存在那样属于自然的现成品,而是在人的活动中生成的,也只能靠人自己去创造。人的本质是掌握在人自己的手中的,因此人也就必须不断去追求自我的本质,创造自我的本质,实现自我的木质,这就具有了追求价值创造的意义。从一定意义上说,这就是人的最高贵品质——自我超越性、创造性而权力本位之下,人的这种创造性受到扼杀权力本位的社会结构里,权力拥有者的价值观念具有高强制性和单一性,所谓高强制性,是指必须这样做,必须这样认识,必须这样评价,否则,就会受到敌视,受到排斥,被视为异类;所谓单一性,是指只有一种或一套公认的价值观念和评价标准,除此之外没有其它可供选择的观念和标准,价值结构极为单一高强制性和单一性是传统农业社会价值观念的特点,也是强权政治社会的特点在人的认识领域,过分的整齐划一,就会导致一潭死水,缺乏创造性,人成为一种既定的存在,无法实现不断的超越,这与人的价值就在于把自己创造为真正的人、人的根木就是人木身相矛盾。
在权力本位的社会结构中,权力代表着整体,而往往造成整体被夸大,走向了极端,造成了视个体、个性意识为畏途的状况,这种状况长期延续造成这样一种后果:其一,对个体、个性的长期压抑,使大多数人不知道价值和评价为何,甚至没有自己的价值观念,整个社会为小生产习惯势力所包围,没有生气,没有活力,处于停滞半停滞状态其二,与大多数人没有价值观念之自觉意识相对照,极少数人的价值观念出现了裂变“特别是权力拥有者拉大旗做虎皮,用集体的名义偷运个人的私利,在公意的旗帜下达到个人的目的”,(马健行、顾海良:《中国市场经济体制与经济社会政治结构变化》,中央党校出版社1996年版、第29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