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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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選舉(direct el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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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直接選舉[1]
直接選舉是指有選舉權的人直接參加選舉行使選舉權利的選舉方式。
黨內的直接選舉,一般是在黨的基層組織進行,即召開黨員大會由黨員直接投票選舉黨的支部委員會、黨的總支部委員會、黨的基層委員會或出席上級黨的代表大會的代表。
直接選舉選區劃分[2]
1.應選代表限額。即每選區只能選舉產生1至3名代表。
2.按人口大體相等劃分。即城鎮各選區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應當大體相等。農村各選區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應當大體相等。
3.便於選舉活動。可以使選民就近參加選舉活動和瞭解代表候選人。
4.屬地原則。即不能超越本行政區域範圍。
5.便於代表聯繫選民和選民監督代表。
1.調查摸底。摸清上次換屆選舉時選區劃分情況;本行政區域內各單位人口情況;本行政區域內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分佈情況;方方面面代表性人物分佈情況等。
2.各鄉鎮選舉委員會根據轄區所分配的代表名額和調查摸底實際情況研究確定縣、鄉兩級選區劃分方案,並報縣級選舉委員會審查。
3.農村選區,一般以居住狀況,按自然村或村民委員會劃分,人口多或居住比較集中的地域可以劃分為一個或者若幹個選區;人口少、不足分配一個代表名額的,可以就近2個或多個自然村聯合劃分一個選區。
4.城鎮選區,一般按生產單位、工作單位、事業單位、行業系統和一個街道辦事處單獨劃分。單位大、人口特多的可劃成若幹個選區,人口少的可幾個單位劃分為一個聯合選區。
5.縣、鄉兩級人大同時進行換屆選舉的,一般要分別劃分兩套選區,但選民小組不分為宜,以便於選民討論醞釀代表候選人。
1.劃分選區要與分配代表名額統籌考慮,每個選區只能依法選舉產生1至3名代表。
2.劃分選區要與代表構成統籌考慮,以便較好地實現代表的合理構成。
3.妥善處理好聯合選區幾個不相隸屬的單位之間的關係,引導選民從選出高素質的代表出發,正確履行自己的民主權利,防止以大“吃”小的問題發生。
4.處理好兩級選區的關係。縣、鄉同時換屆時,為方便選舉,最好兩級選區範圍重合或是縣級選區包含兩個或兩個以上鄉級選區的形式劃分。
5.有少數民族聚居的縣、鄉,應按當地的民族關係和居住狀況,儘量單獨劃分選區,以便保證依法選舉產生少數民族的代表。
直接選舉代表名額的分配[2]
縣級人大代表名額的分配,由縣級選舉委員會根據省人大常委會確定的代表名額,以及代表的構成,制定代表名額分配方案,報本級人大常委會批准實施。
鄉鎮人大代表名額的分配,由鄉鎮選舉委員會,根據縣級人大常委會確定的代表名額和構成,制定代表名額分配方案,報縣縣級人大常委會確定的代表名額和構成,制定代表名額分配方案,報縣級人大常委會批准後實施。
(1)縣(市、區)行政區域內,不屬於縣級人民政府領導的企事業單位,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可多於當地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具體名額由縣級人大常委會同有關單位協商確定。
(2)駐地解放軍、武裝警察部隊出席駐地縣級人大代表的名額,由縣級人大常委會同縣人武部和當地駐軍、武裝警察部隊協商後確定。
(3)在多民族聚居的縣(市、區)的各民族代表名額,應嚴格按照選舉法第4章各少數民族的選舉的規定辦理。(4)對代表的構成比例,各地可結合實際,不作硬性規定下達。(5)適當照顧人口少的鄉鎮或居住分散的邊遠山區。在依法分配的前提下,可在人口多的鄉鎮、企事業的代表名額中,作適當調整,也可在代表總名額中作適當安排。
直接選舉的工作方案內容[2]
(1)換屆選舉工作的法律依據。
(2)換屆選舉工作的指導思想、目的和要求。
(3)換屆選舉工作的時間安排、方法步驟以及每個步驟的具體要求,確定選舉日。
(4)先行試點單位的工作計劃和要求。
(5)選舉工作人員抽調和培訓。
(6)充分發揚民主,嚴格依法辦事。
(7)加強黨對換屆選舉工作的領導等。
直接選舉的宣傳提綱內容[2]
有換屆選舉工作的意義;本次換屆選舉的指導思想;換屆選舉工作必須堅持的原則;社會主義民主和資本主義民主的本質區別;公民要熟知、遵守的有關法律規定,要珍惜、用好自己的民主權利;充分發揚民主,嚴格依法辦事;選舉的日程安排和組織工作等。
直接選舉工作人員培訓內容和要求[2]
1.學習有關選舉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文件,明確換屆選舉的意義、目的、指導思想和工作要求,增強民主意識和法制觀念,樹立充分發揚民主,嚴格依法辦事的思想,增強做好換屆選舉工作的信心。
2.學習掌握選舉工作計劃和工作方案,明確換屆選舉的時間安排、方法、步驟和每個階段的工作任務、法律程式及註意事項。
3.學習換屆選舉宣傳提綱,明確宣傳教育工作的意義、宣傳教育的重點、方式和應註意的問題。
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並用原則[3]
在我國,人大代表的選舉產生有兩種基本方式,一種是直接選舉,即由選民按選區直接投票選舉產生國家代表機關的代表。根據選舉法規定,縣、鄉兩級人大代表名額分配到選區,由選區選民直接選舉產生。一種是間接選舉,即由選民按選區選出本級代表或選舉人,再由這些代表或者選舉人依法投票選舉產生上一級國家代表機關的代表或者其他國家機關組成人員的選舉。根據選舉法規定,全國人大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代表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大代表,分別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可以看出,我國選舉法和選舉制度實行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並用的選舉原則。我國實行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並用的原則是從1953年第一部選舉法開始的。當時我國正處於建國初期,國家的經濟還不很發達,交通也不便利,人民群眾的民主意識和文化水平還不高,實行較大範圍的直接選舉還有一定困難,因此1953年選舉法只規定鄉、鎮和不設區的市、市轄區實行直接選舉。隨著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和交通等各方面的發展,1979年我國重新修訂了選舉法,將直接選舉擴大到縣級。
直接選舉與間接選舉相比,是一種更為完備的選舉方式,因為直接選舉能夠使選民的民主權利直接得到實現。它一方面便於選民直接挑選自己最瞭解、最信任的人參加到國家機關中去,代表選民的意志行使國家權力,另一方面便於選民直接地對代表進行監督,有利於代表隨時聽取和反映廣大選民的意見,並向選民負責和報告工作。從這個意義上說,這種充分的民主是我們社會主義國家追求的目標。但是,由於我國幅員遼闊,人口眾多,各地的政治、經濟、文化和交通發展水平極不平衡,還未達到直接選舉的條件。30多年來,特別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的實踐證明,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並用的民主選舉制度,既符合我國的國情,又能使人民當家作主的民主權利得到較好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