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額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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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額選舉(competitive el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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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差額選舉[1]
差額選舉指候選人數多於應選人數的選舉。
差額選舉的方式[1]
差額選舉的方式有兩種:一是直接採用候選人數多於應選人數的差額選舉辦法進行正式選舉;二是先採用差額選舉辦法進行預選,產生候選人名單,然後採用等額選舉進行正式選舉。
差額選舉的特點[2]
相對於等額選舉,差額選舉可以使選民和代表有更多的選擇餘地,切實提高選舉的民主化程度,從而更利於選出人民群眾滿意的代表。差額選舉有利於人才的選拔,使優秀人才得以脫穎而出。此外,差額選舉的結果必然使一部分候選人落選,也可以使當選的代表增強公僕意識和責任心。
差額選舉相關規定[2]
我國1953年選舉法規定,各級人大代表的選舉實行等額選舉。1979年制定的地方組織法和重新修訂的選舉法都明確規定實行差額選舉。這是我國選舉制度和民主政治建設的一項重大改革。
- 1.選舉各級人大代表實行差額選舉
根據選舉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的名額,應多於應選代表的名額,即實行差額選舉。具體的差額幅度為:由選民直接選舉的代表候選人名額,應多於應選代表名額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的名額,應多於應選代表名額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如果所提候選人的人數符合選舉法規定的差額比例,直接進行投票選舉。如果所提候選人的人數超過選舉法第三十條規定的最高差額比例,進行預選,根據預選時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辦法根據本法確定的具體差額比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進行投票選舉。
- 2.選舉國家機關組成人員實行差額選舉
根據地方組織法的規定,人大常委會主任、秘書長,鄉、民族鄉、鎮的人大主席,人民政府正職領導人員,人民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的候選人數一般應多一人,進行差額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額選舉。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鄉、民族鄉、鎮的人大副主席,人民政府副職領導人員的候選人數應比應選人數多一人至三人,人大常委會委員的候選人數應比應選人數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根據上述規定,正職領導幹部實行差額選舉是原則,實行等額選舉是例外,即只有在提出的候選人只有一人的情況下才可以等額選舉,而不是願意差額選舉就差額選舉,願意等額選舉就等額選舉。副職領導人和人大常委會委員則必須一律實行差額選舉。
如果提名的候選人數符合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由主席團提交代表醞釀、討論後,進行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數超過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由主席團提交代表醞釀、討論後,進行預選,根據在預選中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進行選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