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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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意見書是審計機關在審定審計報告後,向被審計單位和有關單位出具的對審計事項作出評價的結論性審計文書。
《審計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對沒有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的,應當對審計事項作出評價,出具審計意見書;對有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情節顯著輕微的,應當予以指明並責令自行糾正,對審計事項作出評價,出具審計意見書。審計意見書是審計結論性文件之一,具有評價與證明作用,對情節顯著輕微的違紀行為具有糾正和教育作用。
1.審計意見書的有特定的適用範圍
對沒有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的審計事項作出評價;對情節顯著輕微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的,予以指明並責令自行糾正。
2.審計意見書對被審計單位的建議是重要內容
需要有一定的分析,使之具有一定的指導性。這與審計決定是以處理決定為主是不同的。
(一)標題
由審計機關名稱、審計的對象或內容與文種三部分構成。如《××市審計局對××x廠流動資金使用的審計意見書》。
(二)受文單位的名稱
被審計的單位的名稱。
(三)前言
對審計意見書製作的依據、程式做簡要說明。具體包括:審計的內容、範圍和時間等,並起承上啟下作用。例如:“根據審通×[2005]×號審計通知書,自××××年×月×日至××X×年×月×日對你單位×××,進行了審計,現出具如下審計意見……”
(四)正文
1.審計機關認定的事實
2.對審計事項的評價及評價依據
(五)尾部
由審計機關全稱、發文時間、抄送單位、印章組成。
1.審計事實要清楚、簡練
“審計機關認定的事實”一項主要體現在《審計報告》中“與審計事項有關的事實”這一部分的內容(即發現的主要問題),但又不是簡單地重覆照搬。它應該是概括式的。在寫作中,對問題少的,可用結構段式簡練地加以說明,如問題較多且性質不同,則應以小標題形式按性質歸類分條列項地寫。每一類問題的小標題下所列舉的事實以說明問題為限,不需全面反映審計報告的內容而把它製成審計報告的翻版。因審計報告的內容已在此前送達被審計單位征求過意見。因此,沒有必要再重覆全部事實,且事例羅列一大堆,也與審計文書應有的嚴肅、莊重不相稱。當然,如果審計中未發現被審計單位的問題,這一項內容便可略去。
2.審計依據要核實
“對審計事項的評價及評價依據”一項主要是對被審計單位做結論性評價,這一項內容在審計無問題時便絕對不可缺少。這一項較多地用於對定期審計項目中無違反財經法規行為的被審計單位進行審計評價;固定資產投資開工前的審計評價;審計機關辦理的審計調查事項終結後;通知有關單位審計調查結果;經濟效益審計後對被審計單位效益情況進行評估,等等。“評價依據“通常指與評價結論有因果關係的各種指標、數據、事實。
3.建議要有針對性
“改進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管理的建議”一項是針對被審計單位存在的問題和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管理上的薄弱環節,而提出來的一些建設性意見和改進措施。所提建議要註意它的可行性和指導性。也就是說,寫建議時應周密考慮被審計單位的客觀情況和具體條件,提出的建議應該是在主觀努力下能夠做到的,而不是~些大而無當、形同虛設的空話、套話;同時,建議還應具體,註意避免過於抽象原則
審計機關制發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的依據,審計署統一規範為《審計法》第四十條:“審計機關審定審計報告,對審計事項作出評價,出具審計意見書;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需要依法給予處理、處罰的,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者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意見。”該條文是對審計程式的具體規定,明確了審計結束後審計機關以什麼樣的形式終結審計。但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的具體內容是來自審計報告,是審計機關審定審計報告的結果。因此,出具審計意見書和作出審計決定的依據應當是審計報告。
那年學審計法時,清楚刻取消了審計意見書,直接給單位審計報告,現在單位不是堅持審計意見書,網上也有審計意見書,想問到底是否取消了審計意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