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度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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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度審計(Repeat Au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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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度審計是初次審計的對稱,是指在初次審計的基礎上,審計機關或審計人員對被審計單位進行的第二次以上的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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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度審計的方法[1]
由於這種審計在初次審計之後進行,審計人員比較熟悉被審計單位情況,業已掌握了某些審計資料,所以可以不必再對被審計單位進行詳細的預備性調查。具體來說,可以以初次審計的工作底稿、審計計劃、審計結論及處理決定等作為重要參考資料,主要調查、研究初次審計後被審計單位內部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以及這些變化對審計的影響;如果初次審計對經營管理情況提出過建設性意見,則應查明這此意見的執行情況,同時在審查時,還應註意比較前後審計所依據的會計原則是否一致,並根據新的審計條件,制定新的審計計劃,進一步開展審計工作,發揮審計的監督作用。實施再度審計有利於查清被審計單位存在的問題,促使被審計進一步改革工作,加強管理,提高經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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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田雍,王永慶,毛岩亮.審計百科全書.地震出版社,1993年08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