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行政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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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審計行政覆議亦稱為覆審,指上級審計機構對被審計單位因不同意原審計結論和處理意見而提出的覆審申請所進行的審查。我國的審計監督,實行“三級二審,二審終審”制度。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的《審計結論和決定》不服,可以向其上一級審計機關申請覆審。實行覆審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審計結論和決定》的正確性,以維護國家財經秩序,保護被審計單位和有關方面的合法權益。
審計行政覆議具有以下幾個特征:
(1)審計行政覆議的對象是具體的審計行政行為;
(2)審計行政覆議活動的引起是以審計行政相對人的申請為前提的;
(3)審計行政覆議的審查權是由享有覆議管轄權的審計行政覆議機關來行使的;
(4)審計行政覆議的核心內容是對有爭議的具體審計行為是否合法或者適當進行審查;
(5)審計行政覆議的結果是做出新的具體審計行政行為,即審計行政覆議決定的;
(7)審計行政覆議是按規章程式進行的。
2、對審計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的。
3、對審計機關採取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4、認為審計機關的具體審計行政行為侵犯法律、法規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5、申請審計機關履行法定職責,審計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
6、認為審計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7、認為審計機關侵犯其他產權的。
8、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或者可以申請覆議的其他具體審計行政行為。
按照《行政覆議法》的規定,審計行政覆議大體上由四個步驟組成,即申請與受理、審理、決定、送達。這四個步驟是互相銜接的,各有自己的中心任務。這些步驟的先後順序是不能逾越的。審計行政覆議活動由一個步驟轉入另一個步驟,必須經過前一步驟,並完成前一步驟的任務,才能轉入下一個步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