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小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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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小結是一份重要的審計工作底稿,它是對審計工作中各種信息的綜合提煉。註冊會計師應對審計小結進行認真審核,並妥善保管。
編製審計小結是用來輔助實施項目的人員以及各級審核人員,以便達到下述目的:
- 通過小結使經理/審核部/主任室瞭解重要會計事項的取證,處理及判斷。
對審計小結編製者而言,重要的是扼要地報告必要的數據,而不必過分註重以前的東西或會計問題、審計問題等,這樣反而會掩蓋實質性的問題。過分簡略是不足取的,而太過周詳也並不合適。
1.編寫
審計小結應由項目負責人負責編製,在審計小結中論述的每一個項目應由充分瞭解該事項的人員編寫。儘管負責項目的項目經理通常是主要的編寫人,但部門經理作為編寫人或補充其中某些部分並不少見,而且在許多情況下也是必要的。
2.僅作小結
審計小結的目的是對已包含於審計工作底稿的信息進行小結,並不是產生一個新的文檔。如果編製審計小結出現新的審計證據,那麼應將這些證據列入相關的工作底稿中。
雖然審計小結中通常不必列入詳細的計算過程,但有時候由於事項的複雜性,需要一個或多個附件。不過我們不提倡過多過長的附件,因為這種形式可能會影響其重要性。
3.內容
每個審計小結應包含以下內容:審計範圍與審計人員審計策略、審計方法與質量控制的實施情況;重要會計和審計事項及其處理情況與管理層、治理層溝通情況經營成果彙總評述審計調整事項總體結論
4.列印
審計小結應予列印(一般隔行列印)
5.篇幅
審計小結的篇幅取決於項目的複雜性,而與公司的規模無關。對於許多並不複雜的項目而言,幾頁就足夠;但對於大型複雜的項目,通常需要十至二十張雙行距紙才能達到目的。如果篇幅將要超過這種程度,就應考慮刪略審計小結的內容。
6.例外
上市公司的審計小結,應根據各地監管部門的監管要求進行適當的修改,以便涵蓋監管部門所需的信息。
1、重要會計和審計事項
下列幾種事項應列入審計小結的“重要會計和審計事項及其處理情況”部分:
(1)審計程式須進行附加獨立性/主觀分析的判斷領域,如:
某公司的存貨估價調整或壞帳準備;某項目的工程完工百分比估算;某保險公司的賠償準備金;或某銀行的貸款呆帳準備。其他已對資產價值產生重大影響的損失準備
(2)複雜的或性質異常的一項或一系列交易,如:會計估計變更或會計差錯變更非持續經營。
(3)影響審計報告的、或若不解決將影響審計報告的事項,如:對無明確商業目的的交易需獲得令人滿意的解釋和資料對重大不確定事項(如實際發生或即將發生的訴訟)的充分披露
已與管理層或律師進行一次或多次會談的會計或審計事項,如:
最終獲得了一份理想的律師函-某事項的財務報表披露問題已圓滿解決需要技術輔助和咨詢的會計報告事項,如:
確定企業合併是屬於權益聯合法還是購買法-清算或持續經營問題需要特殊審計程式的或補充審計程式的情況,如:
聘請評估師輔助建築價值的評估工作-對違規、違法行為的懷疑
(4)對是否已查證關聯交易的說明,以及對未按正常交易程式或需要考慮予以披露的關聯交易的說明
(5)有關對補充資料事實的有限度審計程式的下列有關事項:
需於年度股東報告中披露信息的類型和出處
需對審計報告作出改動的情況
其他關於附加披露適當性的重大決定
(6)對審計底稿中有關內控重大弱點之論述的總結
上述各項是對“重要會計和審計事項及其處理情況”中論述的各個事項的說明。至於實務工作中的其他領域不重要的項目無需列入,但對其重要性存在的疑問事項,亦應予以論及。
2、審計差異彙總表(SAD)
在審計中發現的差異,而客戶未進行調整的,應予以彙總,以便評價他們對財務報表產生影響的程度。我們的評價應該在“審計差異彙總表”中予以列明,作為“審計小結”的一個部分,或一個附件。
(1)彙總表格式
彙總表應詳細彙總本年度的差異(錯誤和判斷差異),可逐項列式每一個項目(如存貨計價錯誤,存貨計量錯誤),亦可將項目合併(如:影響所有存貨項目的總和)。對於一個以上地點的企業,彙總表可按地點列示各處審計差異的總和,其目的是為了對審計差異作出一個有意義的彙總。
(2)重要性評估
我們應判斷,由於單個差異或合併差異的影響,是否會引起財務報表產生重大誤述,或是否需考慮作出附加披露。此種判斷涉及質和量的考慮,並需要我們運用專業判斷。除了差異對凈收益的影響,我們還應考慮它們對其他項目產生的重要影響,如流動資金、股東權益,收益趨勢及債務契約的相關數額等。其他的考慮因素包括:①重覆出現的差異;②在某些情況下採取較謹慎立場的適當性。
(3)結論綜述
最後應編寫“結論綜述”,說明我們對審計差異彙總表中各項目之重要性的評估,包括對其他相關因素(如上述各項)的考慮。
3、編製人意見
審計小結編製人的意見應涉及:
經審計測試與調整後,被審計單位大會計報表是否存在重大錯報情況;審計意見的類型等;
如果重大未解決事項阻礙了審計小結的完成,則編製人意見可暫緩發表,或直至彙總表完成之後才予簽發。但是,為了使編製人意見有據可循,審計小結應該在問題解決之後完成。
註:編製人包括審計小結編製人、覆核人和核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