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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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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函(Lawyer's letter)

目錄

什麼是律師函

  律師函是指律師接受客戶的委托就有關事實或法律問題進行披露、評價,進而提出要求以達到一定效果而製作、發送的專業法律文書。律師用律師函對某一事實進行法律評價和風險估計,其目的在於以法律尺度和律師的判斷,對送達對象曉之以法律事實,動之以利弊得失,讓送達對象得出自己的“法律評價”,即“傳法達意”。它的本質是一種委托代理進行意思表示法律行為,對於訴訟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具有重要的作用。

律師函的本質

  它存在兩層法律關係,一是律師與委托人之間的授權委托關係,這一層面是核心的法律關係。二是律師與受送主體之間的代為函告的法律關係。律師函應根據委托人的合理要求而給予對方通知或在適當的範圍之內向送達對象解釋事由,以便送達對象做出決定

  1、信息傳遞功能,律師函既是向對方傳達委托人的意思、和律師的法律評價等信息,也是為獲得送達對象的預期信息而製作的。

  2、心理底限預警功能,通過法律把一封函潤色加工後能夠使對方迫於法律的名義的說服而產生威脅的恐慌,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將委托人的意思表示通過法律分析後以合法的姿態予以定格(當然整體事態是定格的),二是借律師事務所招牌律師職業形象以法律的名義進行放大式的傳達,成為一種強勢的意思表示。

律師函的特點

  1、行文關係單一。主要用於向委托人指向的人依法表達法律訴求。

  2、應用領域廣泛。基本上可以在一切法律業務中使用律師函,因此其適用於範圍非常廣泛,從訴訟到非訴訟領域,從民事到商事領域等等。

  3、精悍靈活。律師函是一種非訴訟業務範疇,律師函往往篇幅短小靈活,但依據法律提出的威脅性要求使其具備精悍的特征。

  4、受托發函。是代表委托人以律師的口吻和形式向委托人指向的人表達委托人的意志

  5、表徵法威。律師在人們看來是法律的專家,是最為嚴謹和認真的專業人員,如果由律師發話就是委托人的意志賦予了強烈的法律救濟色彩。有人謂律師函,就是一封合法的恐嚇信,以讓對方卷入法律糾紛相威脅。

  根據功能不同,律師函主要分為:

  1、律師催告(敦促)函。是當前最常使用的一種。告即將委托人的意志告知收函人,催即催促收函人做什麼或者不做什麼。

  2、律師詢問函。是主要用於瞭解、詢問有關法律事項時使用。

  3、律師答覆函。是委托律師對特定的質詢通過律師來答覆的函。

  4、其他律師函。

律師函的作用

  一般來說,律師函的作用有:

  1、律師函以便捷的方式追回委托被拖欠的貨款等債權商業活動中拖欠貨款的情況時有發生,如果直接通過訴訟方式解決,不僅需要耗費很長的時間,而且還會因此失去客戶。如果通過律師發函向客戶指出問題的嚴重性,客戶將會考慮通過訴訟方式解決對其的不利後果,多會償還欠款。

  2、在尚未提起訴訟申請仲裁之前,通過律師發函,可以起到順延訴訟時效效用

  3、通過律師發函可以澄清事實、制止不法的侵權行為。律師函具有澄清事實和震懾不法行為的作用,是一般商業信函、民間書信所不能及的。

  4、用律師函履行其他法律告知義務。這方面有許多,如通知追認無權代理人的代理行為的、不安抗辯權的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先訴抗辯權的行使、通知合同無效、撤銷權的行使等等,凡是當事人具有的告知權利,都可以通過律師函來完成。

  5、通知解除合同。這是合同法賦予當事人的一項權利,依據是《合同法》第93條、第94條、第96條的規定,告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不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不能通過律師函通知解除。

  6、達成庭外和解協議。律師函的和解作用是其主要的用途。正是這個原因,使律師函受到越來越多人的歡迎。這類律師函通過通知對方在指定期限來人、來函、來電協商的方式來促使雙方達成庭外調解協議。但要指定具體期限,並且要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另外,還要告知對方如果逾期不來處理,將面臨什麼後果,譬如起訴、解除合同、停止付款、停止供貨等等。

律師函的組成

  律師函可以籠統的分為首部、正文和尾部三大組成部分。

  律師函的首部

  律師函的首部一般由三個部分組成:具體包括標題、函號和送達對象。

  1、標題

  一個完整、規範的律師函標題一般由三部分組成:發函律師事務所的全稱,律師函的主旨及律師函字樣組成。這三個部分可以分三行顯示,不要放在一行裡面顯示,否則顯得標題太長,主旨不能突出,也顯得不夠美觀。如,上海某某律師事務所,關於A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返還保證金的,律師函。

  實務中律師函的標題大多數都很簡單,只有“律師函”三個字。這樣的表述方式,不具體、不明確、不專業。標題的最基本要求就是能夠表達律師函的主旨,要讓閱讀者通過標題就能夠清楚的知道發函人想要收函人乾什麼。

  2、函號

  律師函函號的基本結構為:(年號)+發函律師事務所所在行政區劃簡稱+發函律師事務所簡稱+法律文書的性質即律師函的簡稱+字第××號。如,(201×)滬×律函字第**號。關於第××號一般有兩種表達方式:1.按照律師事務所或發函律師的總發函的份數來編寫。如,本年度的第50封律師函就可以表述成第50號。2.按照發函的日期來編寫。如,2013年1月4日發的函可以表述成第20130104號。這種表達方式的問題就是如果同一天發了多封律師函,就不太好管理了,而且律師函的最後落款本身就有成函時間。根據自己習慣選擇方便的。

  實務中很多律師起草的律師函根本沒有函號的,或因根本不知道有這東西,或知道有函號,但不知道怎麼編寫函號。律師函沒有函號,1.顯得不專業。有函號給人感覺,好像像那麼回事,能顯示專業精神。2.也不便於文書管理。有函號查閱、管理起來很方便。

  3、送達對象

  送達對象即接受律師函的機關、單位或個人等主體。為了表示對送達對象的尊重,送達對象要用全稱,不可省略或用不規範的簡稱。當送達對象為個人時需在姓名後加先生或女士等尊稱。

  在送達對象中有一個需要註意的事項,即到底向哪個主體送達律師函?如果在律師函中涉及到其他當事人的可以進一步加強律師函的威力。每個主體都可能有上級或類似的主管單位等能給他施壓的單位或個人。分公司有總公司子公司母公司,掛靠單位有被掛靠單位,雇員有雇主等等不一而足。我們可以通過同時給這些主體發函來給對方施壓從而使自己取得優勢。當對方是大型組織和政府機構等時這種方法的尤為有效。在給法人等組織發送律師函時要同時抄送給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主管領導。如,致:某某公司,並某某先生/女生。這樣做通常都能刺激起對方做出有利於你的反映和回覆。

  律師函的正文

  律師函的正文一般由四個部分組成:具體包括委托聲明、事實簡述、法律評論和律師意見。

  1、委托聲明

  委托聲明由委托來源及委托事項兩部分組成。委托聲明主要是向送達對象表明律師向其出具律師函的合法授權來源,以及委托人的委托事項,即委托人想讓送達對象做什麼或不做什麼。

  實務中有些律師函直接以律師本人受委托名義向送達對象發函,根本沒把律師事務所放在眼裡,因為他在委托聲明中壓根沒提到所執業的律師事務所。這樣的表述是不符合律師執業規範中要求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托的要求的。委托聲明的規範表述應該為:×××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依法接受×××(以下簡稱“×××”)的委托,特指派本所×××律師(以下簡稱“本律師”)就×××事宜出具本律師函。或者根據個人的表達習慣,把委托事項放在前面表述。

  2、事實簡述

  一封好的律師函應該在委托人提交的材料及委托人陳述的基礎上,通過有組織、有邏輯性對案件事實進行敘述,使送達對象相信你列舉事實的合理性及真實性,並迫使其做出對自己有利的行為。

  事實簡述部分有以下幾點註意事項:

  2.1 簡明扼要

  律師函在對事實部分進行敘述時不需要向法律意見書那樣詳備,只需要根據委托人提供的材料,簡明扼要的將事實與雙方爭議的焦點總結出來即可。法律意見書是律師在充分的資料準備及法律研究的基礎上做出的,而律師在出具律師函時很多時候對案件的事實及證據的掌握並不充分。律師函更多承擔的是宣示功能而非分析功能,律師函只是打前站用的,後面還有一系列組合動作,不宜詳述,言多必失。

  2.2 以“根據委托人提供的資料及陳述”這樣的字句開頭

  老江湖都知道當事人給律師的信息很多時候都是經過過濾的,當事人經常告訴律師那些他們想讓律師知道或自認為律師可能想知道的信息。很多時候他們並不說出全部事實,特別是那些他們認為可能是對自己不利的事實。這樣做是危險和愚蠢的,你花錢請的律師是來維護你的利益的,只有在充分瞭解事實的基礎上才能制定出可行的方案來更好的維護你的利益。

  如果你只是在聽取了一方面事實而且還是經過加工的事實後就認為自己已經瞭解了全部事實而做出決定是非常危險的。為了規避風險,你得給自己留有迴旋的餘地,以免你的委托人所講述的事實不是完全準確的,所以在列舉事實的段落前可以這樣開頭:根據委托人提供的資料及陳述。

  2.3 強調有利事實,最小化不利事實

  出具律師函一方的好處就是可以組織對你的委托人有利的事實。如果事實對你的委托人有利,那就強調事實;如果法律對你的委托人有利,那就強調法律;如果情理對你的委托人有利,那就強調情理,總之不管優勢是什麼,都要在你的律師函中對它們予以強調和渲染。在強調有利事實的同時,要最小化不利事實。你的目的就是要儘可能讓對方相信你的委托人是沒有弱點的。

  在事實簡述部分有一點需要提醒註意的,就是關於預設聲明。

  有些律師函在事實陳述的結尾還會加上一個預設聲明:如,如果我們在最後期限前還沒有收到您的書面回覆,我們就假使與我們的委托人有關的事實都是準確和完整的。或簡單的表述成:對律師函的內容有異議,請在最後期限前書面告知我方,逾期視為沒有異議。

  這樣的表述單從法律上分析是有問題的,沉默作為意思表示,只有在法律有明確規定或當事人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才可以,否則不能作為意思表示。簡單說就是,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和當事人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即使對方在最後期限之前沒有回覆也不構成對事實的認可。那預設聲明是不是就不需要了呢?答案是否定的。預設聲明是有它的實際效果的,可以給對方施加以壓力,逼迫對方做出回覆。

  3、法律評論

  法律評論由法律引用(包括合同條款的引用)和法律分析兩部分組成。在上一部分對事實進行簡述之後,就得以事實為依據對對方的違約或違法行為進行法律評論。法律引用(包括合同條款的引用)是為了說明對方的違法或違約行為是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或合同條款約定的。法律分析就是通過對法律或合同條款的引用說明對方的行為是違法或違約的。為了增強律師函的說服力,最好的方法當然是拿法律來說事了,依法服人。明確指出對方行為違法或違約的地方,再加上律師的法律分析,這樣就更能使對方相信你的主張是可信的,是站得住腳的。

  4、律師意見

  律師意見由需要送達對象做什麼及不這樣做的後果兩部分組成。這部分就是“合法恐嚇部分”。通過對對方需要承擔責任的事實原因和法律原因分析之後,下麵就得明確提出我方的具體要求了。這一部分是律師以專業語氣告知對方,要求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規定事項,否則承擔不利後果。

  律師意見部分有以下幾點註意事項:

  4.1 不要把話說滿了

  律師意見部分是整個律師函的高潮,要特別註意這部分“威脅性”的內容必須留有餘地,不能把話給說滿了,在用詞的時候一定要為雙方和解留下空間。不要過度醜化對方,這樣只能使雙方關係惡化,指出對方的不當行為已經構成了違法或違約就可以了,不要把對方說的跟王八蛋似的。在實務中有些律師函用語非常強硬,你看了就煩,有什麼了不起的不就是一封律師函嗎,大不了打官司。

  4.2 為行動確立時間表

  你發律師函的目的就是要求對方在一定得期限內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所以你得為對方的行動確定時間表,並給出行動的最後期限。最後期限能促使人採取行動,隨著最後期限的到來,壓力會越來越大,必須做出決定,採取行動。

  這裡有一點需要提醒註意的,就是給出的最後期限一定要短。比如,當你起草一封涉及合同違約的律師函時,建議違約方必須在××日內承擔違約責任,不然將予以起訴。你給出的最後期限一般不要超過10天,否則就沒有效果了。你給予對方過多的時間將會減損最後期限的威力。時間帶來壓力,只有短時間才能造成緊迫感,這就是最後期限一定要短的原因。

  4.3 警告如果不採取行動將要實施製裁

  為了達到最大的效果,你應該在最後期限上加上製裁。如果對方不遵守最後期限,你要堅定你的立場讓製裁予以執行。特別是在向非律師發送律師函時,除非你明確指出將要實施某種製裁出,否則對方可能根本就不知道不採取行動的後果會是怎樣的。

  製裁部分要達到最好的效果就得全方位、多角度的表達,包括法律責任角度、商業利益角度、商業信用角度等等。如,可以向對方明示:如果我們不能在最後期限內得到您的回覆,我們將以適當的法律程式解決此問題。一旦提起訴訟你方將因此遭受損失,不但需要支付本應支付的費用,還需要承擔違約金、訴訟費,商業信譽也將受損,甚至還需要承擔律師費等。一旦對方意識到如果不能按照你的要求行動,將會遭受更大的損失時,就會採取更為積極的行動。

  律師函正文最後不要忘記另起一段寫上“特此函告!”。

  律師函的尾部

  律師函的尾部一般由四個部分組成:具體包括律師函的寄送方式、附件、落款和聯繫方式。

  1、寄送方式

  律師函的寄送方式就是在律師函中明確表明這封律師函是以何種方式寄送的。律師函最好用郵局特快專遞的方式寄送。這樣能確保對方能收到律師函,萬一對方否認收到了律師函,還可以讓郵局出具對方已經簽收的證明。通過EMS寄送能增強律師函的正式性及緊迫性,還能更好的保存證據。如果你知道對方的傳真或郵箱,還可以同時以傳真和郵箱的方式發送。律師函的寄送方式的規範表述,如,本律師函以特快專遞及傳真(註明送達對象的傳真號碼及收件人)的方式送達。或本律師函以特快專遞及電子郵件(註明送達對象的郵箱號及收件人)的方式送達。

  2、附件

  律師函的附件一般包括授權委托書委托人提供的證據材料、法條、判決書等。授權委托書用以證明發函律師和委托人之間的委托代理關係,說明你發送律師函的合法性。委托人提供的證據材料用以證明律師函事實部分的敘述為真,並且有相關證據予以證明。法條用以證明律師函提出的要求完全是有法律依據的。判決書用以證明對方這種違約或違法行為,我方的主張已經有相關的判例予以支持,從而迫使對方按照我方的要求去做。當然具體附件需要提供那些材料,還要看委托事項的具體情況。實務中很多律師函只有一份律師函,並沒有任何附件,這樣做很不專業。

  3、落款

  律師函的落款具體包括律師事務所的名稱、發函律師姓名(實習律師、律師助理等均不得署名)和成函時間。在律師函的落款處要加蓋律師事務所的公章,證明律師發函的合法性。發函律師的姓名要有印刷體和手寫體(或加蓋發函律師的私章)兩種。有些律師的字跡非常潦草,所以需要印刷體予以確認。成函時間用漢字將年、月、日標全。註意將“零”寫為“○”,而不是英文字母“o”或者阿拉伯數字“0”。實務中很多律師的律師函為圖方便多用阿拉伯數字,很不規範。

  4、聯繫方式

  律師函的聯繫方式包括發函律師的聯繫方式及委托人的聯繫方式。聯繫方式一般包括律師事務所的名稱、發函律師的姓名、電話號碼、郵箱、傳真號碼、聯繫地址和郵編等。這樣方便對方可以有多種方式和我方取得聯繫。

  實務中也有隻寫發函律師聯繫方式的,這樣對方就可以直接跟律師溝通,律師再把溝通的情況及時反饋給委托人,這樣律師的工作就有形化了。如果對方直接跟委托人聯繫,律師還得從委托人那獲得信息,那就比較被動了。還有些委托人認為既然已經委托律師了就直接和律師聯繫就可以了,也怕自己說出對其不利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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