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文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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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文關係是指行文時發文單位與受文單位之間的關係。
根據國家行政機關的關係,各級機關之間的行文關係可分為上行文、下行文、平行文和普行文四個方向。
一、上行文
上行文是下級機關向上級機關行文。確定其行文關係應註意:
①向直屬上級行文,不可越級行文上行文的主送機關必須是直屬上級機關。如市人民政府(不包括縣級市)的直屬上級機關是省人民政府。在一般情況下,市人民政府只能向省人民政府行文,如無特殊情況,不可以越過省人民政府而直接向國務院行文。如果情況特殊,需要越級行文,則必須抄送省人民政府。
②準確選定文種,不可錯用文種向上級機關行文的文種有“請示”、“報告”、“議案”和“函”。“請示”、“報告”用於向直屬上級機關行文;“議案”則用於人民政府向同級的人民代表大會或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請審議事項;“函”一般用於向不相隸屬的上級機關行文。這些文體在選擇上要註意它們之間的差異。
③主送機關要單一上行文的主送機關就是發文機關的直屬上級機關,因此,主送機關只能寫一個,不能寫兩個以上的主送機關。即使是“函”,主送機關也應是一個,不能多頭主送。
二、下行文
下行文即上級機關向下級機關行文,也包括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向下級業務部門的行文。下行文確定行文關係時應註意:
①按直屬上下級關係行文
下行文和上行文一樣,必須按照直屬的上下級關係行文,不可以越級行文。如省人民政府向下行文,必須直接向各地、自治州、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局,各直屬機構。不可以直接向縣及縣級市行文。
下行文的主送機關可以有多個。凡是發文機關直屬的下級機關,都是下行文的主送機關,但在列出下行文的主送機關時不應該也不可能把所有的下級機關都列出來。
一般說來,政府機構的主送機關可以分為兩部分:政府機關、職能部門和直屬機構。
政府機關包括三部分:漢族區域政府、少數民族區域政府和直轄政府。如國務院向下發文,其主送機關是這樣安排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其他各職能部門的下行文主送機關的排列可依此類推,如國土資源部的下行文,其主送機關可以這樣排列: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土地(國土)管理局(廳),解放軍土地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土地管理局。
②文種的選擇要恰當
下行文的文種比較多,有“命令(令)”、“決定”、“意見”、“通知”、“會議紀要”、“批覆”、“通報”等,在具體選用時要考慮準確、恰當。要做到準確恰當,首先要註意文種與發文意圖的一致性問題。
比如,同樣是表彰先進,發文意圖不同,則選擇的文種也不同,如果要給予重大的表彰,則要用“命令(令)”;比較重大的表彰,則要用“決定”;一般的表彰,則用“通知”。
其次,要註意文種與機關的級別的一致性問題,有些文種不能在較低級別的政府機關里使用,如“命令(令)”,雖然按規定縣級以上的人民政府機關可以使用,但在實際應用中縣級機關使用“命令(令)”很少,其他非政府機關,如企業事業單位,則不可以使用“命令(令)”。
三、平行文
平行文是平級機關或不相隸屬機關之間的行文。行文時應註意:
①沒有隸屬關係,應根據相互關係行文
機關之間屬於不同的組織系統,或雖屬於同一組織系統,但機關的級別是相同的,這樣的機關之間不能行指導性、法規性、呈報性公文,如財政部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之間,不能行法規性、指導性、呈報性公文。如果財政部的指導性、法規性公文需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執行時,則要由上一級領導機關批轉,即由國務院批轉,該公文方可運作。平行機關和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可行知曉性、商洽性公文。
②文種的選擇一般以函主
平行文的文種主要是函,各種機關之間者可以通過函進行溝通、並商洽事宜。
四、普行文
普行文是向全社會行文,行普行文要註意以下兩點:
①沒有明確的行文關係
普行文一般沒有明確的行文關係,因為受文單位是全社會,行文與受文之間不具備行文關係。但要註意公文面向的具體讀者對象。如果面向國內外,則要考慮行文的廣泛性,如果面向一定範圍,要考慮一定範圍內讀者的接受。
②普行文的文種
普行文的文種有“公告”和“通告”兩種。
一、下級機關一般應按照直接的隸屬關係行文而不要越級行文。
二、行文常規:平行或不相隸屬的機關之間,應當使用平行文(如函、通知等),不能使用上行文(如請示、報告等),更不能使用下行文(如命令、指示、決定等)。
三、要分清主送機關和抄送機關。向上級的請示,不要同時抄送下級機關;向下級機關的重要行文,可以抄送直接上級機關。受雙重領導的單位向上級機關的請示,應當根據內容寫明主送機關和抄報機關,由主送機關負責答覆所請求的問題;上級機關向受雙重領導的單位行文時,應當抄送另一個上級機關。
四、要註意黨政不分的現象。黨務和政務事宜要分別行文,凡屬政府方面的工作,應以政府名義行文;凡屬黨委方面的工作,應以黨委名義行文。